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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优先购买权和居住权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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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婆婆于2005年拆迁安置一套新的住房,拥有房屋产权证(爷爷已于81年去世),姑姑一家因当时没有地方居住,所以当时就安排他们跟婆婆一起居住相互照应,但是现在他们对婆婆照顾不周,婆婆不愿意与其一起居住,请求他们搬走,他们却一直不搬,并且背着婆婆的面写了一份谁也不知道写的什么东西的协议,拿给婆婆签字按手印(婆婆不识字),基于这种情况,婆婆将房屋卖给我(当然价格只是随便填的),并由我来负责婆婆的生活起居。
现在姑姑一家以“侵犯了她的优先购买权和居住权”为由,起诉这次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请问,我姑姑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和居住权?我婆婆是否有完全的自由处置该房产
谢谢


1楼2011-07-15 10:10回复
    首先,请你证明你婆婆和姑姑签订合同的时候确实你婆婆不知情,那么如果成立,你姑姑与婆婆的合同为欺诈合同,是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自然就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的问题。
    至于居住权,是在你婆婆——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拥有的,如果你婆婆不同意,所谓的居住权也是没有的。


    IP属地:辽宁2楼2011-07-19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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