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植物检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对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强制性检疫。中国在各口岸设立动植物检疫机构,行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行政管理权。 凡属于实施动植物检疫范围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出境手续前应向动植物机构报验,由动植物检疫机构发给“动植物检疫放行通知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检疫放行章,海关凭“动植物检疫放行通知单”或放行章接受报关。 二、食品卫生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进出口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实行由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进口上述有关货物的企业,应向口岸食品卫生检验所报验,凭食品卫生检验所出具的报验证书向海关申报。出口食品由国家商检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查。进出口食品如属国家实施其他管理的,如配额或许可证管理,还须办理其他进出境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