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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高薪养廉加剧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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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二年七月六日,雍正把“养廉银制度”作为整顿吏治和财政的突破口。“养廉”的本意是想借由高薪,来培养鼓励官员廉洁习性,并避免贪污情况发生。清代官员俸禄低,实行养廉银制度后,官员的俸禄水平翻倍上涨。一般来说,养廉银通常为本薪的10倍到100倍。江苏、安徽、江西总督的养廉银高达1.8万两,是原有俸禄银的116倍;湖广、两广总督高达1.5万两,是其俸禄银的100倍。地方官员的薪俸收增长幅度基本与官员的职务成正比,官职越高,薪俸收入提高幅度越大。
  “养廉”的钱从哪里来?当时国库严重亏空,财源绝大部分来自各省的“耗羡”银两。所谓“耗羡”,是附加在正税之上征收的抵补实际损耗后的盈余部分,州县一级官员,常以征收耗羡盘剥民众,蚕食国家收入。比如:征收地丁银时,州县表示所征收得散碎银两按规定成色、大小熔化成块后有所损耗;征收“漕粮”时,州县表示粮食晾晒、簸扬及长途运输中会有雀啄鼠啃的损耗,要求征收“鼠雀耗”;解运钱粮时,又以人力所需费用之由,征收“脚耗”。这些损耗除去实际开支就是“耗羡”。耗羡本是州县官员额外征敛的非法所得,现在解归省府国库,作为国库收入一部分,实则把暗征变为明征,把非法变为合法,把州县私取变为省府公取。
  养廉银既然是政府给予各级官员的生活补贴,就应该从国家正项中支出,而不应该用耗羡银两来支付。实际上就是把增加官员俸薪的全部负担都用法律形式转嫁到农民的身上。根据 《清朝文献通考》的记载,大幅提高官员收入的结果却是“入愈丰而累愈重,知有私不知有公。纵倍给薪津,岁增经费,何补若人之挥霍,空益小民之负担”。看似高薪养廉,实际上将地方行政费用归于地方首长所有,导致清朝地方贪腐情况为史上之最。
  在清朝往前,“厚俸养廉”之说却是首创于宋朝。但中国历史上这两次“高薪养廉”皆以失败告终。


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3-08-24 06:51回复
    说到这个问题,我们就很容易想到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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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湖南2楼2013-08-24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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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湖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2-11-20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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