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康德的意思而言,“对象”当然是“给定了”的,但是“范畴”并不像经验主义者所理解的那样,如同“白版”那样通过“印象”进入“理性—理智”,然后再进行加工处理,使之成为科学知识。通过这样的过程形成的“知识”,永不可能被“演绎—证明”为“必然的”。在康德看来,如同“时空”使得“感觉经验”成为“可以直观”的“对象”一样,“纯粹概念—范畴”也使得“对象”成为“可以思想(思考)”的,而不至于“给予”我们的为“一堆乱麻”。“纯粹概念—范畴”使“对象”成为一个“秩序”的世界,成为“宇宙”,而非“不能两次踏入”的“(河)流”。
“(河、水)流”为一“混沌”,无时无刻不在“变化”,如果要说“外在”进入“内在”的表象(印象)也是一个“流”,则这个“给定”就为自身矛盾,因为它永无定日。为使这个“流”中诸因素能够—可以“定”,则诸因素之“关系”皆须“有序”,皆须有“定则”,这是当年亚里士多德不满意于 “apeiron—无定”的原因所在。“无定”则无“真理”。
如今我们看到,正是那“纯粹概念—范畴”,使得“无定”之“流”成为“有定”之“对象”。我们终于“有了”一个“对象”,就空间来说,不是“乱麻一团”,就时间来说,不是“过眼云烟”,来无影,去无踪,无头无尾,晃兮忽兮,神龙难见首尾;而是实实在在“在”我们“面前”之“对象”—Vorste
在这个意义上,“范畴”为我们“设定—提供—建立”了一个“可供认知—可供思考”的“对象”。
这样,康德所谓“范畴—纯粹概念”,就是那“对象”之间,或“对象”之“诸因素”之间的诸种“先天必然”的关系。于是,我们有了康德所列出的“先验逻辑”之“范畴表”。
康德的范畴表与逻辑判断的表相对应,意味着它固然是先天的,而这都来自于“主体—知性”,但却是与经验相关的,是经验之所以成为经验的先天条件。这个范畴表,参照判断表,同样分为“质”“量”“关系”与“模态”三大部分,每部分又一分为三,其中所列,全都是欧洲哲学中经常讨论的基本问题,也就是欧洲哲学史上常用的基本哲学概念,而我国近几十年来最为常用或者为必须讨论的“哲学范畴”,如“必然—偶然”,“可能性—不可能性”,“实体—偶性”, “一—多”等等,其中当然也包括了“原因—结果”这样一对备受质疑的知识论范畴。
在这里我们要强调的是:在康德看来,只有通过这些“范畴”,经验的世界才能成为我们“认知”的“对象”,才能是“可知的”。也就是说,只有运用 “范畴”,“对象”才是“可以思议”的。在知识论中,“范畴”既然肩负着如此重大的任务,所以康德强调,他的“范畴表”中所列,必须是穷尽“(经验)对象”之一切基本—本质关系的,亦即穷尽“(经验)对象”之一切“先天关系”的,决不允许有所遗漏。
然而,在这里,康德的不可避免的问题还在于:他既然把“直观”与“理智”在原则上分隔了开来,则“理智性—概念性”的“范畴”,又如何与“直观性”的“对象”有着“可以综合”的必然关系,则就是康德主要需要“论证演绎”的难题。
当然,“概念”自身也可以“提供”“对象”;但是概念自身提供的对象,不可能是“直观”的,而只能是“理智”的。“理智的对象”如果被当作“直观的对象”来看待,就是一种“幻相—Shein”,而“幻相”的逻辑,就产生“辩证法”,一任自相矛盾的两个命题,相互争持不下,而不能得到“直观”的 “检验”。这种“幻相的辩证法”,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过,通过“幻相辩证法”,我们得不到“科学知识”,因为“经验的科学知识”是不允许逻辑上“自相矛盾”的。
在知识论的范畴论部分,排除了“理智—概念”自身提供“(经验)对象”的权力,将“幻相辩证”的问题,留待《纯粹理性批判》“辩证篇”去讨论;于是,在知识论中,康德所面临的问题就是:为何“纯粹概念—范畴”能够对于来源不同的“直观”“对象”也有“先天必然”的“综合”权力。
“(河、水)流”为一“混沌”,无时无刻不在“变化”,如果要说“外在”进入“内在”的表象(印象)也是一个“流”,则这个“给定”就为自身矛盾,因为它永无定日。为使这个“流”中诸因素能够—可以“定”,则诸因素之“关系”皆须“有序”,皆须有“定则”,这是当年亚里士多德不满意于 “apeiron—无定”的原因所在。“无定”则无“真理”。
如今我们看到,正是那“纯粹概念—范畴”,使得“无定”之“流”成为“有定”之“对象”。我们终于“有了”一个“对象”,就空间来说,不是“乱麻一团”,就时间来说,不是“过眼云烟”,来无影,去无踪,无头无尾,晃兮忽兮,神龙难见首尾;而是实实在在“在”我们“面前”之“对象”—Vorste
在这个意义上,“范畴”为我们“设定—提供—建立”了一个“可供认知—可供思考”的“对象”。
这样,康德所谓“范畴—纯粹概念”,就是那“对象”之间,或“对象”之“诸因素”之间的诸种“先天必然”的关系。于是,我们有了康德所列出的“先验逻辑”之“范畴表”。
康德的范畴表与逻辑判断的表相对应,意味着它固然是先天的,而这都来自于“主体—知性”,但却是与经验相关的,是经验之所以成为经验的先天条件。这个范畴表,参照判断表,同样分为“质”“量”“关系”与“模态”三大部分,每部分又一分为三,其中所列,全都是欧洲哲学中经常讨论的基本问题,也就是欧洲哲学史上常用的基本哲学概念,而我国近几十年来最为常用或者为必须讨论的“哲学范畴”,如“必然—偶然”,“可能性—不可能性”,“实体—偶性”, “一—多”等等,其中当然也包括了“原因—结果”这样一对备受质疑的知识论范畴。
在这里我们要强调的是:在康德看来,只有通过这些“范畴”,经验的世界才能成为我们“认知”的“对象”,才能是“可知的”。也就是说,只有运用 “范畴”,“对象”才是“可以思议”的。在知识论中,“范畴”既然肩负着如此重大的任务,所以康德强调,他的“范畴表”中所列,必须是穷尽“(经验)对象”之一切基本—本质关系的,亦即穷尽“(经验)对象”之一切“先天关系”的,决不允许有所遗漏。
然而,在这里,康德的不可避免的问题还在于:他既然把“直观”与“理智”在原则上分隔了开来,则“理智性—概念性”的“范畴”,又如何与“直观性”的“对象”有着“可以综合”的必然关系,则就是康德主要需要“论证演绎”的难题。
当然,“概念”自身也可以“提供”“对象”;但是概念自身提供的对象,不可能是“直观”的,而只能是“理智”的。“理智的对象”如果被当作“直观的对象”来看待,就是一种“幻相—Shein”,而“幻相”的逻辑,就产生“辩证法”,一任自相矛盾的两个命题,相互争持不下,而不能得到“直观”的 “检验”。这种“幻相的辩证法”,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过,通过“幻相辩证法”,我们得不到“科学知识”,因为“经验的科学知识”是不允许逻辑上“自相矛盾”的。
在知识论的范畴论部分,排除了“理智—概念”自身提供“(经验)对象”的权力,将“幻相辩证”的问题,留待《纯粹理性批判》“辩证篇”去讨论;于是,在知识论中,康德所面临的问题就是:为何“纯粹概念—范畴”能够对于来源不同的“直观”“对象”也有“先天必然”的“综合”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