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1、原告买的是被告樊XX的房子,被告樊XX有权处分诉讼中争议的房产。该争议的房产房权证办理时间是1999年,而被告樊X1999年还系14岁的未成年人,正在上学,无任何独立的经济收入,故也无能力承建该房产,所以该房产实为被告樊XX所建所有,樊只是把房产登记在其未成年的儿子名下,故被告樊XX处分该房产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父母双亡子女、直系亲属那叫继承财产。父母还在,父母有权将自己的任何财产赠与给子女或者直系亲属或者路人甲路人乙。
问题来了,对方补一个赠与的合同或者什么能证明的文件就可以了。没有经济能力、岁数什么的都站不住脚了。14岁他没有权利处置自己的房子,20岁了他可以了。现在的重点就在2005年的合同卖方谁签的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