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案子变成了信访案子。
我的德国产捷达轿车被灵宝宏旺汽修修报废了。我先在灵宝市交通局投诉无果后,将案子投诉到国家信访机关。
各级信访组织将案子责成灵宝市交通局处理,我也接到了被责成单位的电话,于14年11月19日下午来到灵宝市交通局维修科,满怀希望地希望自己事情有个完满的处理。
可是,交通局反复解释,对于汽车用户和汽修厂之间,如果一方不同意调解,政府是没有办法的。我要求维修科对车辆鉴定,其回答,维修科没有技术人员,无法做鉴定。一个调解人员说:“要是我们懂维修,我们都开汽修厂了,还坐这儿?”。调解人员说,如要鉴定,交通局维修科可以委托相关单位,鉴定费用由将来法庭上的败诉方出。我答,如果我要上法庭,费用肯定由败诉方出,问题是我现在找的是交通局,而不是法院,那要你们交通局干什么,维修两个字在汉语里是什么意思。
他们说营业执照是工商发的,他们确实只有调解权,如一方不同意,那就无法调解了。我问,如此这样说任何人或者任何单位都可以调解了?或者说国家信访机关把案件移交错了,应该移交到当地人民法院?
“你是不是从报废场开了个汽车让人家修理?”处理人员问。
我欲答:“不是,我从报废场推了个报废的架子车,想让宏旺汽修把他改造成奥迪车,最后成了个报废的捷达。”
我还想答:如果我的车已经报废,汽修厂承揽了修报废车业务,国家队政策是,交通局维修科(运管)对其处以非法收入20倍以上20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收入入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修理器材,罚没被修车辆。如果是这种情况,你们处理了哪一方?
我本人可能确实愚陋无知,但最起码的常识是,车辆维修出现纠纷,消费者可向交通局维修科(运管)投诉,交通局作为监管部门可以进行技术认定,认定责任,进行调解,如一方不同意调解,调解便终止。由受害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附带行政诉讼。
我最初和以后向交通局提出技术认定,和责任认定,其说,无法做认定是我无法接受的。没有及时到现场调查也是我无法接受的。
维修科人员,让我看个材料,反正是千方百计想让我签个字。我签了。问题是调解人员让我在别人不同意调解的表上也签了字,这又是什么意思呢?
最重要的是,我一分钱的索赔都没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