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西方中世纪社会的“feudalism”
一般认为,西欧史学家所谓的“feudal”或者“feudalism”,最初产生于16世纪法国历史学家对一部法律文献《封土律》(Libri Feudorum)的研究,这部法律文献编于12-13世纪早期的伦巴第地区,“正是从对封建法律的研究中产生了封臣制、封土制概念,他们构成狭义封建主义的核心。”不过此时还没有提出封建主义的概念。
“封建主义一次在西方是19世纪才出现的。但对封建主义、封建制度的研究则可以追溯到文艺复兴时期。不过,奠定研究封建制度基础的,仍是启蒙学者伏尔泰、孟德斯鸠等人。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在‘封建法律’的题目下对西欧封建制度进行了一些分析,涉及封君封臣关系、采邑制度、农奴制度等。开创了从法律规定、政治制度方面研究封建主义的原则,长期为西方史学家所遵循。”(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
以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谓的西欧“狭义封建主义”及其研究范式。狭义封建主义概念的代表人物是比利时学者冈绍夫,他在其著作《封建主义》中对封建主义下的定义是:“封建主义,可以被视为这样一种制度,它们创立并规定了一种自由人(封臣)对另一种自由人(封君)的服从和服役(主要是军役)的义务,以及封君对其封臣的保护和供养的义务。”这个概念是从前述两方面来论述的:人身关系方面的封臣制;财产关系方面的封土制。故而,侯建新认为,冈绍夫西欧封建主义有以下特点:第一,封建主义只是自由人之间的制度;第二,封建主义在理论上被视为自由人之间自由缔结的契约;第三,封建主义在理论上一直是以人身依附关系为主要特征的一种制度(人身因素一直重于财产因素)。
除此之外,一些普遍被接受的西欧封建社会的特征还包括了社会秩序的破坏、国家权力的分散和无政府状态等等。
狭义的封建主义概念在西方史学界一直占据着主流地位,我们甚至可以简单的说,在许多西方史学界眼中,封土制+封臣制(也可以加上国家权力的衰落)代表的法律、政治架构就是feudalism的典型含义。虽然这一观点目前已经受到诸多挑战,如雷诺兹就认为这种“封建制度”是历史学家的主观建构,并非一种历史事实,但这里不打算深论。(侯建新《论三大封建主义概念》)
其次是广义的封建主义。广义的封建主义将其视为一种社会类型,其内涵就必然超出了简单的法律或政治制度。这方面的代表是法国年鉴学派史学家马克·布洛赫。布洛赫在他的著作《封建社会》中对西欧封建社会做了一个抽象的概述:“一个受奴役的农民阶层,广泛使用以服役封土代替还不现实的薪俸,特殊的骑士阶级的优势,人与人之间存在着服从与保护的关系,这种关系在骑士中取得了封臣制的特殊形式,政权的分裂不可避免地导致无秩序,而国家在封建第二阶段重新取得力量——这些就是欧洲封建主义的基本特征。”(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第446页,转引自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中译本704-705页)
与狭义封建主义概念相比,布洛赫的看法显然将封建主义的概念扩大了,不仅包括了上层(也是前面所说的自由民之间)的政治与法律制度,而且“将下层社会的依附关系纳入进来”,依附农民才是构成封建主义的首要特征。“因此,布洛赫的封建主义是两个层次的:在上层为附庸,在下层则为农奴。”由此他探讨了社会下层依附关系在庄园制或者领主权的自然背景的存在和运行。因而,布洛赫的广义封建概念不再只是自由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是由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和构成的一种【社会类型】。
但是,“布洛赫没有真正意义上远离狭义封建主义。是的,布洛赫将依附农民纳入到了封建主义之中,因此,一定程度上混淆了上层与下层依附的特征。在过分强调人身依附关系的时候,他甚至部分地削弱了狭义封建主义的两大基石之一的采邑。但是,布洛赫维持了另一基石,人身依附关系。其封建主义理论的核心仍然是法律政治的。一切都是在这一核心下延伸出来的。因此,布朗认为,布洛赫与冈绍夫之间的分歧并不像人们想像的那样巨大(T.S.布朗,前言)。
同样,和马克思主义不同,“依附农民从未成为布洛赫的广义封建主义的中心。在布洛赫那里,以人身依附关系这一核心来理解下层社会,只是上层封建依附关系的一个变种。虽然他以大量的篇幅讨论了下层社会的依附关系,但他只是要说明农民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在庄园内部的所有依附形式中,最地道的封建依附形式是农奴制,尽管它经历了深刻的变化,已经变成土地依附关系而非人身依附关系,但它在法国一直延存到大革命前夕’(第708页)。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布洛赫将依附农民纳入封建主义只是暂时的。更说明他的核心仍然是政治法律的封建主义。(《<封建社会>中译本出版笔谈》)
西方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安德森则认为,封建主义虽然是以经济关系为核心,但必须把封臣制、主权分割等政治、法律内容都包括在基础之中,所以它是独特的,西欧才有的。这一点也被国内许多学者所认可(如黄敏兰就认为,封建制度既是经济制度,也是政治、军事、法律制度,此外还有重要意义的非封建性制度,这些共同构成了欧洲中世纪的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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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节参考了马克垚、冯天瑜、李根蟠、黄敏兰、侯建新、侯树栋等人的论著,具体什么书以上有提到,没提到的就不一一说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