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要发展,就必然要经过融资之路,沈鼓集团日前发出了招股说明书,即将拉开上市的帷幕。在本次的招股说明书中,沈鼓集团做出了如下的说明:
自沈鼓集团股票于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沈鼓集团股票,也不要求沈鼓集团回购本单位持有的沈鼓集团股票。
沈鼓集团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单位持有沈鼓集团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在沈鼓集团股票上市后的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如本单位通过交易所减持沈鼓集团股票,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所持沈鼓集团股票总数量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沈鼓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25—36个月内,如本单位通过交易所减持沈鼓集团股票,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所持沈鼓集团股票总数量的15%,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前最近一期公告的每股净资产。
本单位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沈鼓集团,并由沈鼓集团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沈鼓集团股票上市至本单位减持期间内,沈鼓集团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时,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单位违反上述第二项承诺进行减持的,沈鼓集团有权向本单位主张减持股票所得收益。
1、本公司股东信达公司承诺:
自沈鼓集团股票于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沈鼓集团股票,也不要求沈鼓集团回购本单位持有的沈鼓集团股票。
2、本公司股东长城公司、光大金控、广州博盛、国投创新、国投协力、北京康吉森、航天科工、建银金辰、上海复星创富、中科汇金、北方重工、中银投资和沈阳达锐承诺:
自沈鼓集团股票于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沈鼓集团股票,也不要求沈鼓集团回购本单位持有的沈鼓集团股票。
3、本公司自然人股东承诺:
在沈鼓集团股票于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沈鼓集团股票,也不要求沈鼓集团回购本人持有的沈鼓集团股票。
此外,作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
在本人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本人如转让沈鼓集团股票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限售规定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在沈鼓集团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沈鼓集团股票总数的25%;本人自沈鼓集团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沈鼓集团股票等。
沈鼓集团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则本人持有沈鼓集团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在本人持有的沈鼓集团股票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如本人通过交易所减持沈鼓集团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沈鼓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因减持沈鼓集团股票所得收益将全部上缴沈鼓集团。
我们期待,通过本次的融资,能为沈鼓集团打通更多的发展途径,走向更美好的明天。
自沈鼓集团股票于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沈鼓集团股票,也不要求沈鼓集团回购本单位持有的沈鼓集团股票。
沈鼓集团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单位持有沈鼓集团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在沈鼓集团股票上市后的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如本单位通过交易所减持沈鼓集团股票,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所持沈鼓集团股票总数量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沈鼓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25—36个月内,如本单位通过交易所减持沈鼓集团股票,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所持沈鼓集团股票总数量的15%,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前最近一期公告的每股净资产。
本单位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沈鼓集团,并由沈鼓集团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沈鼓集团股票上市至本单位减持期间内,沈鼓集团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时,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单位违反上述第二项承诺进行减持的,沈鼓集团有权向本单位主张减持股票所得收益。
1、本公司股东信达公司承诺:
自沈鼓集团股票于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沈鼓集团股票,也不要求沈鼓集团回购本单位持有的沈鼓集团股票。
2、本公司股东长城公司、光大金控、广州博盛、国投创新、国投协力、北京康吉森、航天科工、建银金辰、上海复星创富、中科汇金、北方重工、中银投资和沈阳达锐承诺:
自沈鼓集团股票于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沈鼓集团股票,也不要求沈鼓集团回购本单位持有的沈鼓集团股票。
3、本公司自然人股东承诺:
在沈鼓集团股票于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沈鼓集团股票,也不要求沈鼓集团回购本人持有的沈鼓集团股票。
此外,作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
在本人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本人如转让沈鼓集团股票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限售规定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在沈鼓集团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沈鼓集团股票总数的25%;本人自沈鼓集团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沈鼓集团股票等。
沈鼓集团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则本人持有沈鼓集团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在本人持有的沈鼓集团股票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如本人通过交易所减持沈鼓集团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沈鼓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因减持沈鼓集团股票所得收益将全部上缴沈鼓集团。
我们期待,通过本次的融资,能为沈鼓集团打通更多的发展途径,走向更美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