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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父是否可以终止唐律辩护资格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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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其它贴吧对于唐律是否具有延续辩护资格的争论,各说各理,
也补充说明委托辩护代理的法律条文。
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三款,提到了犯罪嫌疑人也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关键词是(也可以)。
什么情况下是(也可以)?
林某本人放弃决定或变更,或客观事实不能做出决定或变更,或司法鉴定其本人不能够自主思考。
司法程序上,必须先询问林森浩本人的意愿,然后通知由其亲属代为委托。当然,一般情况下也就是亲属想办法找律师了,嫌疑人很少会自主决定请某某律师辩护,中国国情和其它发达国家地区不一样,律师并非是生活中很重要的环节。一般嫌疑人不会清楚该怎么做,一旦被约束自由,也确实不能够从容的处理相关权利。
但林案现在情况是有差异的,这和一审前后不一样,一审和二审有关律师委托代理,家属自然可以决定,那是林森浩事实无法做出选择,所以说(也可以)由亲属决定。这个也可以,必然是林森浩同意的。
还有就是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可以直接通知其亲属到场接受询问和建议。
(可以)和(也可以)是并列且可递进关系,谁也不能互相排它。原则上,先考虑前者能不能可以,后者才能也可以。
原代理委托协议是普通审判阶段协议,二审结束就自然终止了(并非是指必须终止,死刑复核阶段的代理关系是空白的,没有说明,由委托合同补充条款决定)。迄今为止还没听说我国已经是三审制了(代理合同中只有审判阶段,也就是二审终审制)。除非原协议有补充其它条款,不然二审审判结束(维持原判或其它)即自然终止。签字委托人甲方当然也可以随时终止。死刑复核阶段,复核庭可以询问复核阶段指定代理律师意见,也可以询问审判阶段代理律师意见(没有指定复核委托律师)。这里也有个(可以)和(也可以)的关系。大家马上就能分清次序了。前者可以,后者就没必要也可以了。
死刑复核阶段,原则上没有律师参与也不影响复核,律师在此阶段的作用并不大。所以,原来审理阶段委托代理律师也可以提交新的意见,或总结完整已有意见,辩护自然终止(没有新的意见提交),完成辩护委托责任(也就是斯律师的事实过程)。家属静待复核结论。(唐律再一次取得林森浩本人意愿的原因就在于此!)
死刑复核阶段不是普通审判程序,如同审判监督程序一样是特殊的阶段,要说唐律利用了什么,那也可以随便理解了,只要唐律是合法且规范的取得林某同意其复核辩护资格,唐律和谢律之间的关系,就是共同关系,不能够互相排他,只能是终止一方继续代理资格。
当然,解决办法也很简单,就是林某本人同意终止或放弃思考由其亲属决定。
我觉得林某会同意,因为都是一家人嘛,再怎么说,也不能和父亲意愿对立。
还有一种办法,就是确认唐律说谎了,林某并没有同意唐律继续代理资格,或者唐律的取得方式存在问题,这个就由谢律想办法了解了。而且谢律师应该可以知道其中是否存在问题。也可以想办法排挤掉唐律师(林父意愿影响到林森浩本人意愿就可以)
以上判断前提是唐律合法且规范的取得林森浩本人自主意愿,则其它人不能够说否就否,必须走程序。


IP属地:上海1楼2015-07-10 15:45回复
    这个事,初看上去很简单,貌似一目了然,。可真要选择双方某一种意见作为正确观点,都会感觉有缺陷,所以我光看没发言。让你这么一分析才发现,是我们自身盲点造成了视线模糊。嗯,你这么说俺就明白了,还好俺没发言,不然真会犯错了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5-07-10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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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的就是专业
      我只粗浅明白这个理,可就是说不到点上
      佩服,受教了


      IP属地:广西3楼2015-07-10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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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林父点首歌(光良童话版):
        你曾经对我说,贴吧里说的全是骗人的……


        来自手机贴吧4楼2015-07-10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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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狮子和扑通学到不少法律知识,受益匪浅,俺现在遇到问题都能努力从理性角度去想为什么了


          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5-08-04 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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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师,有两个问题想请教您,一是,前两天谢跟林父去见高法复核法官,他的身份是什么?林自己声明解聘谢通祥了。再有一个,林吧的京华老师说法律规定在看守所的被告人不能跟家属通信,我记的看守法28条里明确说明通过公安允许可以通信,但她说不可以,然后说法理学规定如何如何。盼望您给我解答一下。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5-08-04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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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哎,都是为了利益


              15楼2015-10-02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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