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兴隆山名园会所(现更名为榆中兴隆山名园酒店)装修工地的30多名农民工来自四川、青海以及甘肃各地。今天已经腊月十三了,年关将至,农民工却拿不到工钱,有家难返!
悲惨的农民工:讨薪未果反遭驱赶出工地
四川民工李久洪、甘肃清水民工李志强说:榆中兴隆山名园会所负责人叫张俊英,是甘肃金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高尚月的妻子,榆中兴隆山名园会所也是金安置业公司的下属企业。甘肃金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及建筑机械的租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电产品、金属材料的批发零售的大型企业。总公司设在兰州,榆中县有金安置业公司、榆中名园酒店(在榆中县城)、榆中兴隆山名园酒店等产业。榆中兴隆山名园会所也是投资过亿元的按四星级标准建造的高档会所,按说,他们完全有能力支付我们的工钱,但我们干了一年多时间了,他们一直找理由拖欠我们的工钱和甘肃万通装饰公司的装修费用,至今,他们共拖欠我们的工钱和公司的装修费用已达300多万元。
我们的经理吴慧兰多次和高尚月、张俊英夫妇协商,却多次遭到高尚月的斥骂,他们以我们没有干完活为借口,恶意欠薪,拒不支付我们的工钱。我们没有工钱,但还是继续为他们装修,生活费都是老板吴慧兰到处借的。高尚月财大气粗,欺负我们农民工,甚至扬言他们已经把榆中县劳动监察大队打点好了,就是不给我们工钱,看谁能把他怎么样!
民工小王说,高尚月的女儿高婷,更是不把我们当人看,动不动就辱骂我们,叫我们滚蛋。他们用手机“偷录”了高婷辱骂、推搡民工的视频,准备交给新闻媒体。
甘肃清水民工李志强说,12月28日下午,万般无奈之际,民工们在榆中县委、县政府门口竖起了“名园会所恶意欠薪——请求政府帮忙,讨回我们的血汗钱”的条幅。榆中县信访办接待了我们,并给榆中县劳动监察大队队长打了电话,让我们去榆中县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我们到榆中县劳动监察大队之后,办公室无人,我们又返回县信访办。后来,榆中县信访办叫名园会所来人,他们派来了工地负责人张飞平处理。
但到12月29日中午,我们等来的结果却是张飞平受命,通知我们离开施工工地。30日中午,我们正在做饭,面条刚下到锅里,就停电了。我们到门房一问才知道,是高婷让人停电的!
天寒地冻,我们不但没有讨回工钱,还被赶出了工地!现在,有的民工住在万通公司的办公室里,有的在在兰州打工的老乡那里借住。还有10多天就过年了,我们真不知道,啥时能要回工钱,啥时能回家和亲人团聚?
农民工小王说,2016年1月21日下午,他们到省政府上访,省信访局的领导责成榆中县信访局解决他们的问题。22日,他们和公司经理吴慧兰赶到榆中,县信访局、县劳动监察大队接手处理,但榆中兴隆山名园会所张俊英的女儿高婷却不承认有她母亲签字的工程签证单和结算协议书,要赖掉他们的几百万的血汗钱!
惊人的秘密:榆中兴隆山名园酒店是没有建设手续的违章建筑
一、兴隆山名园酒店的建筑用地是租用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事业单位)的地块,没有土地使用权。
榆中兴隆山名园酒店距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不足三公里,在“兴隆山自然保护区”山门进去不远处的显著位置。
榆中兴隆山名园会所的修建宾馆的土地,是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管理局把这块地方租给了高尚月,建造兴隆山名园会所,后改名为兴隆山名园酒店。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修建宾馆会所是否合适、土地用途是否合法?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回应:兴隆山名园会所建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没有什么问题。至于租赁土地的属性也很清楚,属于建设用地。
据了解,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保护保护区的林地,禁止征收、征用核心区、缓冲区林地。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临时使用实验区林地的,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兴隆山名园会所建筑用地既然是租赁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土地,那就应该属于临时用地,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兴隆山管理局是不是按照省人大的管理条例:“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了呢?
《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保护区内的旅游业务。兴隆山名园酒店建在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应该由兴隆山管理局来负责。自己所管辖的酒店发生了拖欠农民工工钱的事情,是不是与兴隆山管理局有些关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企业使用国有土地,一般是通过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出让、挂牌转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而兴隆山名园会所的建设用地,却是兴隆山管理局通过租赁方式提供的,兴隆山管理局不具备国家国土资源部门为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资质,因此兴隆山管理局为榆中兴隆山名园酒店租赁的土地,实际上属于临时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榆中兴隆山名园酒店,这座没有取得国家土地使用权的永久性建筑物,就耸立在通往兴隆山景区的显著位置。
一、榆中兴隆山名园会所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而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首先要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据榆中县规划局介绍:兴隆山名园会所的土地是租用兴隆山保护区管理局的,不符合国家规定,所以没有办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兴隆山管理局在榆中县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都应该由榆中县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兴隆山名园会所就是“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却没有人去干预和处理,这是缘何?
三、榆中兴隆山名园会所没有《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首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而榆中兴隆山名园会所不具备以上条件,当地住建部门应该是不敢给他们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但这么一座违章建筑,已经营多年却无人过问!
心酸的记忆:兴隆山名园酒店拖欠民工工资和公司资金300余万
甘肃万通装饰公司经理吴慧兰说:2014年5月,我公司与榆中兴隆山名园会所签订了装修“名园会所”3号楼的施工合同书。3号楼总装修面积为6000多平米,工程造价556万元,合同约定:“每月按工程进度支付85%,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付清。”但他们从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款。2015年10月8日,我和名园会所老板张俊英签订3号楼结算协议,约定2015年10月30日验收结束,工程新增部分按照实际施工量和工程签证单及预算书结算,11月10日付清全部款项(见附件)。但他们一直拖延验收,直到2016年1月15日,我公司才收到他们寄来的通知书,通知我公司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参加验收。
但是,3号楼已于2015年6月1日就开业经营了,他们却至今不予结算。按照工程新增部分按照实际施工量和工程签证单计算,共拖欠民工工资和我公司支付的材料款约118万元,其中16.65万元已开发票,但至今没有付款(详见附件,均有甲乙双方和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的签字)。”以上款项基本上全是工钱,装饰材料由名园会所提供,万通公司只是垫付少量的辅助材料。
吴慧兰陈述:2015年7月,甘肃万通装饰公司又与榆中名园酒店(榆中兴隆山名园会所变更后的名称)签订了4号楼的装饰协议。合同约定:“开工后,部分材料进场15日内付工程款的30%,其余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的80%,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结算一次性付清”。而施工之后,榆中名园酒店一直没有按合同约定付款,开工后截止9月15日,仅仅支付了50万元。因此,合同约定的9月30日之前工程竣工的计划无法实现。于是,经双方协商,2015年10月8日,我和榆中名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张俊英又签订了该工程的《补充协议》,约定工程11月30日完成,而榆中名园酒店拖欠的民工工资却要我公司垫付。该协议第三条约定“人工工资约需200万元,由乙方(甘肃万通装饰公司)报工资表,甲方(榆中名园酒店)监督发放到每一个班组及个人,资金由乙方承担,由甲方借款给乙方,乙方承担每100万元按5万元计利息。结算后该款计入工程款,乙方承担利息期限两个月(见附件)”。尽管该协议显失公平,明显属于霸王协议,但为了民工工资能够按时发放,我迫不得已还是签了字,接受了给榆中名园酒店干活,自己付高利息给民工发工资的不平等条约。但即便如此,榆中名园酒店也没有履约,只给工人发了两个月工资的一部分。我公司通过给工人做工作、借生活费等方式,动员工人继续干活,直到2015年12月27日,在我公司和农民工多次催要工资未果的情况下,工人才停了工。
4号楼已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为389.7万元,除去榆中名园酒店已付的材料款和部分民工工资149.2万元,现在尚欠民工工资约190.2万元(其中含6.6万元已开发票而未支付的款项)。
3号楼、4号楼共欠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等307.5万元。
工人停工以后,由于生活没有着落,我借钱给工人提供生活费。由于山上太冷,加上名园会所动不动就停电,工人们都来兰州了,有些在老乡朋友那里借住,没有老乡朋友的,在我公司办公室打地铺暂住。
图片说明:
副本1859:3号楼结算协议
副本1866:名园酒店给万通装饰公司放高利贷给民工发工资的协议。
副本1876:2015年12月28日,民工们聚集在榆中县政府门口,请求政府帮助讨薪。
副本2065:2016年1月20日,民工们聚集在甘肃省政府门口上访。
副本1896:甘肃金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榆中县的物产。
副本1907: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山门,进去不到2公里就是兴隆山名园酒店。
副本1909:甘肃万通装饰公司的民工们装修完毕,并已于2015年6月投入营业的3号楼。
副本1915:非法建筑物榆中兴隆山名园酒店
副本1928:非法建筑物兴隆山名园酒店局部建筑
副本1929:非法建筑物兴隆山名园酒店局部建筑
副本1937:拍摄于2016年1月5日,住在寒冷的工地上的民工。
副本1939:拍摄于2016年1月5日,住在寒冷的工地上的民工。
mmexport55833:甘肃万通装饰公司的民工们装修的3号楼宾馆实景。
mmexport55834:甘肃万通装饰公司的民工们装修的3号楼宾馆实景。
悲惨的农民工:讨薪未果反遭驱赶出工地
四川民工李久洪、甘肃清水民工李志强说:榆中兴隆山名园会所负责人叫张俊英,是甘肃金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高尚月的妻子,榆中兴隆山名园会所也是金安置业公司的下属企业。甘肃金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及建筑机械的租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电产品、金属材料的批发零售的大型企业。总公司设在兰州,榆中县有金安置业公司、榆中名园酒店(在榆中县城)、榆中兴隆山名园酒店等产业。榆中兴隆山名园会所也是投资过亿元的按四星级标准建造的高档会所,按说,他们完全有能力支付我们的工钱,但我们干了一年多时间了,他们一直找理由拖欠我们的工钱和甘肃万通装饰公司的装修费用,至今,他们共拖欠我们的工钱和公司的装修费用已达300多万元。
我们的经理吴慧兰多次和高尚月、张俊英夫妇协商,却多次遭到高尚月的斥骂,他们以我们没有干完活为借口,恶意欠薪,拒不支付我们的工钱。我们没有工钱,但还是继续为他们装修,生活费都是老板吴慧兰到处借的。高尚月财大气粗,欺负我们农民工,甚至扬言他们已经把榆中县劳动监察大队打点好了,就是不给我们工钱,看谁能把他怎么样!
民工小王说,高尚月的女儿高婷,更是不把我们当人看,动不动就辱骂我们,叫我们滚蛋。他们用手机“偷录”了高婷辱骂、推搡民工的视频,准备交给新闻媒体。
甘肃清水民工李志强说,12月28日下午,万般无奈之际,民工们在榆中县委、县政府门口竖起了“名园会所恶意欠薪——请求政府帮忙,讨回我们的血汗钱”的条幅。榆中县信访办接待了我们,并给榆中县劳动监察大队队长打了电话,让我们去榆中县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我们到榆中县劳动监察大队之后,办公室无人,我们又返回县信访办。后来,榆中县信访办叫名园会所来人,他们派来了工地负责人张飞平处理。
但到12月29日中午,我们等来的结果却是张飞平受命,通知我们离开施工工地。30日中午,我们正在做饭,面条刚下到锅里,就停电了。我们到门房一问才知道,是高婷让人停电的!
天寒地冻,我们不但没有讨回工钱,还被赶出了工地!现在,有的民工住在万通公司的办公室里,有的在在兰州打工的老乡那里借住。还有10多天就过年了,我们真不知道,啥时能要回工钱,啥时能回家和亲人团聚?
农民工小王说,2016年1月21日下午,他们到省政府上访,省信访局的领导责成榆中县信访局解决他们的问题。22日,他们和公司经理吴慧兰赶到榆中,县信访局、县劳动监察大队接手处理,但榆中兴隆山名园会所张俊英的女儿高婷却不承认有她母亲签字的工程签证单和结算协议书,要赖掉他们的几百万的血汗钱!
惊人的秘密:榆中兴隆山名园酒店是没有建设手续的违章建筑
一、兴隆山名园酒店的建筑用地是租用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事业单位)的地块,没有土地使用权。
榆中兴隆山名园酒店距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不足三公里,在“兴隆山自然保护区”山门进去不远处的显著位置。
榆中兴隆山名园会所的修建宾馆的土地,是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管理局把这块地方租给了高尚月,建造兴隆山名园会所,后改名为兴隆山名园酒店。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修建宾馆会所是否合适、土地用途是否合法?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回应:兴隆山名园会所建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没有什么问题。至于租赁土地的属性也很清楚,属于建设用地。
据了解,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保护保护区的林地,禁止征收、征用核心区、缓冲区林地。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临时使用实验区林地的,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兴隆山名园会所建筑用地既然是租赁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土地,那就应该属于临时用地,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兴隆山管理局是不是按照省人大的管理条例:“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了呢?
《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保护区内的旅游业务。兴隆山名园酒店建在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应该由兴隆山管理局来负责。自己所管辖的酒店发生了拖欠农民工工钱的事情,是不是与兴隆山管理局有些关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企业使用国有土地,一般是通过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出让、挂牌转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而兴隆山名园会所的建设用地,却是兴隆山管理局通过租赁方式提供的,兴隆山管理局不具备国家国土资源部门为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资质,因此兴隆山管理局为榆中兴隆山名园酒店租赁的土地,实际上属于临时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榆中兴隆山名园酒店,这座没有取得国家土地使用权的永久性建筑物,就耸立在通往兴隆山景区的显著位置。
一、榆中兴隆山名园会所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而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首先要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据榆中县规划局介绍:兴隆山名园会所的土地是租用兴隆山保护区管理局的,不符合国家规定,所以没有办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兴隆山管理局在榆中县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都应该由榆中县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兴隆山名园会所就是“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却没有人去干预和处理,这是缘何?
三、榆中兴隆山名园会所没有《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首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而榆中兴隆山名园会所不具备以上条件,当地住建部门应该是不敢给他们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但这么一座违章建筑,已经营多年却无人过问!
心酸的记忆:兴隆山名园酒店拖欠民工工资和公司资金300余万
甘肃万通装饰公司经理吴慧兰说:2014年5月,我公司与榆中兴隆山名园会所签订了装修“名园会所”3号楼的施工合同书。3号楼总装修面积为6000多平米,工程造价556万元,合同约定:“每月按工程进度支付85%,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付清。”但他们从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款。2015年10月8日,我和名园会所老板张俊英签订3号楼结算协议,约定2015年10月30日验收结束,工程新增部分按照实际施工量和工程签证单及预算书结算,11月10日付清全部款项(见附件)。但他们一直拖延验收,直到2016年1月15日,我公司才收到他们寄来的通知书,通知我公司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参加验收。
但是,3号楼已于2015年6月1日就开业经营了,他们却至今不予结算。按照工程新增部分按照实际施工量和工程签证单计算,共拖欠民工工资和我公司支付的材料款约118万元,其中16.65万元已开发票,但至今没有付款(详见附件,均有甲乙双方和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的签字)。”以上款项基本上全是工钱,装饰材料由名园会所提供,万通公司只是垫付少量的辅助材料。
吴慧兰陈述:2015年7月,甘肃万通装饰公司又与榆中名园酒店(榆中兴隆山名园会所变更后的名称)签订了4号楼的装饰协议。合同约定:“开工后,部分材料进场15日内付工程款的30%,其余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的80%,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结算一次性付清”。而施工之后,榆中名园酒店一直没有按合同约定付款,开工后截止9月15日,仅仅支付了50万元。因此,合同约定的9月30日之前工程竣工的计划无法实现。于是,经双方协商,2015年10月8日,我和榆中名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张俊英又签订了该工程的《补充协议》,约定工程11月30日完成,而榆中名园酒店拖欠的民工工资却要我公司垫付。该协议第三条约定“人工工资约需200万元,由乙方(甘肃万通装饰公司)报工资表,甲方(榆中名园酒店)监督发放到每一个班组及个人,资金由乙方承担,由甲方借款给乙方,乙方承担每100万元按5万元计利息。结算后该款计入工程款,乙方承担利息期限两个月(见附件)”。尽管该协议显失公平,明显属于霸王协议,但为了民工工资能够按时发放,我迫不得已还是签了字,接受了给榆中名园酒店干活,自己付高利息给民工发工资的不平等条约。但即便如此,榆中名园酒店也没有履约,只给工人发了两个月工资的一部分。我公司通过给工人做工作、借生活费等方式,动员工人继续干活,直到2015年12月27日,在我公司和农民工多次催要工资未果的情况下,工人才停了工。
4号楼已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为389.7万元,除去榆中名园酒店已付的材料款和部分民工工资149.2万元,现在尚欠民工工资约190.2万元(其中含6.6万元已开发票而未支付的款项)。
3号楼、4号楼共欠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等307.5万元。
工人停工以后,由于生活没有着落,我借钱给工人提供生活费。由于山上太冷,加上名园会所动不动就停电,工人们都来兰州了,有些在老乡朋友那里借住,没有老乡朋友的,在我公司办公室打地铺暂住。
图片说明:
副本1859:3号楼结算协议
副本1866:名园酒店给万通装饰公司放高利贷给民工发工资的协议。
副本1876:2015年12月28日,民工们聚集在榆中县政府门口,请求政府帮助讨薪。
副本2065:2016年1月20日,民工们聚集在甘肃省政府门口上访。
副本1896:甘肃金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榆中县的物产。
副本1907: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山门,进去不到2公里就是兴隆山名园酒店。
副本1909:甘肃万通装饰公司的民工们装修完毕,并已于2015年6月投入营业的3号楼。
副本1915:非法建筑物榆中兴隆山名园酒店
副本1928:非法建筑物兴隆山名园酒店局部建筑
副本1929:非法建筑物兴隆山名园酒店局部建筑
副本1937:拍摄于2016年1月5日,住在寒冷的工地上的民工。
副本1939:拍摄于2016年1月5日,住在寒冷的工地上的民工。
mmexport55833:甘肃万通装饰公司的民工们装修的3号楼宾馆实景。
mmexport55834:甘肃万通装饰公司的民工们装修的3号楼宾馆实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