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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大师兄看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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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准备睡觉了,看见你几个回帖,不得不点根烟咱再谈谈。
你前面提到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咱不背书,就细节问题略聊几句。
直接故意包含了2个认识,明知必然和明知可能,希望发生和(放任结果促成必然)。
当犯罪人决然实施犯罪行为,希望结果发生,但又不清楚是否必然达成的时候,内心通过放任的态度,从而促使结果必然产生,与前者希望发生的心理态度形成关联性,这是重点。
而间接故意只强调了明知可能和放任结果,并没有必然性的认识过程!结果怎样,既不希望也不促成。
直接故意是包含两种心理态度的,而间接故意只有一种心理态度!!!!
因为存在一词两用,在书本中是没有过多解释的,只是用希望发生和放任结果加以区分,但一个好的老师,会解释清楚存在两种心理态度对于判断直接故意是多么的重要,而不是在直接和间接上,抠字眼,绕圈子。
你显然不能说,直接故意就不存在放任结果发生,这不合逻辑,没有放任的态度,就是不想发生啊,这难道不好笑么?三刀六洞,受害人血尽而死,犯罪人不中止行为,也不救治,这不就是一种放任的态度?而此时的放任,就是一种手段,就是促成受害人必然死亡的手段,已达成必然性,也就是明知必然!
在高楼上甲乙两人搂抱KISS,你心怀仇恨推下甲,可你明知甲根本来不及松手,从而导致乙必然一同坠楼死亡,还决然实施行为,那么对于乙,你不是间接故意,你不是单纯的放任态度,你是明知放任一定会导致危害结果发生,那就是明知必然了,你就是直接故意!虽然你不希望乙的死亡发生,但你明知放任的结果是存在死亡必然性,那么这样的放任,就不仅仅是你认为的含义了。
于是就可以发现,在判断故意情节上,是否明知可能性或必然性肯定是重点,那么放任的态度是促成结果发生的手段,还是任其发展下去的态度,这又是一个重点分析。
而不是仅仅看到有放任的态度就是间接故意了。
因为它们都存在放任的事实。林森浩在黄洋救治期间,故意隐瞒事实,不及时中止结果发生,就是放任的心理态度,而检察院判断林森浩是故意这么做的,是积极促成黄洋死亡的心理态度,应该为此担负完全责任,结合前者的行为,判定直接故意成立。(咱先不扯怎么去理解检察院的判断)
但你如果以此认定是间接故意,你太狡猾了,前面的欠款就一笔勾销了?
我这样说,你或许就清楚了,你不能断开条件重新组合判断!更不能断开前后关联性,而只是说,放任就是间接故意。这其中怪事多着呢
匆忙写就,若有疏漏还望见谅


IP属地:上海1楼2016-04-21 00:17回复
    我只弱弱地问一下楼主,怎么林案判决书上只写明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脱政治权利终身;而没写犯直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直接故意杀人罪简称"故意杀人罪”吗?


    IP属地:海南7楼2016-04-21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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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狐冲1122
      我这样分析后,你应该清楚最高两院为何批复指导意见了,此类案件对于(明知)是重点,既有明知行为的分析,更有明知后果的分析,于是围绕林森浩的(专业知识)形成各种关联证据,明知且关联才是此案重点,才是律师需要攻破的重点!
      你再回过头看一审,二审,是可以看明白的。
      同样,律师辩护千万不能踏入雷区,因为这是最高两院的司法解释啊,最高政策啊。
      当然,我还是那句话,对于林案,黄浦区检察院是如何串起(明知且关联),我没什么可说的。因为我是杨浦区的,不是黄浦区的
      那么回过头再思考一下,如果林森浩没有专业知识呢?他只是听说或者是上网查阅N2对人体有伤害。。。。于是就去实验室拿了。。。。性质会变么?还会是直接故意杀人么?


      IP属地:上海9楼2016-04-21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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