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抽象劳动的量对价值量的决定作用
1.抽象劳动决定价值量
从质的方面看,抽象劳动就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它构成了商品价值的实体;从量的方面看,抽象劳动的量决定着商品的价值量。
劳动量→价值量→商品交换比例 这里的劳动量就是没有质的区别的抽象劳动的量。
具体劳动回答的是怎样劳动和什么劳动,在商品交换中,具有意义的是它的质的区别,抽象劳动回答的是劳动多少,劳动时间多长,在商品交换中,具有意义的是它的量的区别。
2.劳动生产力与价值量的关系
“商品的价值量与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地变动,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地变动。”(53-54页)
当劳动生产力提高之后,一方面,从使用价值上看,在质的方面没有变化(具有同样的效用),在量的方面会得到增加,使用价值量的增加与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是成正比的。另一方面,从价值上看,不论生产力怎样变化,只要是社会必要劳动,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创造的价值量是不变的,但是单个商品中包含的价值量却会随着生产力的提高而减少,二者成反比。随着劳动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一方面是使用价值量的不断增加,另一方面是单个商品中价值量的不断减少,形成一个对立的运动。这是由商品中劳动的二重性引起的。
生产力始终是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生产力,属于具体劳动范畴,具体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因而无论劳动生产力怎样变化,同一劳动(社会必要劳动)在同样时间内创造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但是创造的使用价值量却会随着劳动生产力的变动发生同方向同比例地变动。同一时间内创造的价值量不变,使用价值量增加,就会导致单个商品所包含的价值量减少,单个商品的价值量与单位时间内生产的该使用价值量成反比,从而使单个商品的价值量和劳动生产力的变动成反比。
(注:同一劳动=社会必要劳动)
对于个别劳动来说,不论其劳动生产力如何变动,他们所生产的某件商品中包含的价值量都不会变,与社会上大多数生产者所生产的该商品的价值量一样。少数生产者的劳动生产力越是高出平均水平,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价值量就越多,生产的使用价值量就越多(相对于平均来说),反之就越少
“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第370页)
有的学者将马克思所说的同一劳动解释为“抽象劳动”,这种解释不能说明上表一个人的具体劳动转化为抽象劳动后,在同样的时间内却和大多数生产者生产出不同的价值量。(????)
在劳动生产力的变动和价值量的变动关系中,我们还应该对劳动生产力和价值量这两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从劳动生产力方面看,包括:各个生产部门少数生产者劳动生产力的变动、直接生产部门中大多数生产者劳动力的变动、某些或一切有关生产部门劳动生产力的变动。
这三者的变动对商品价值量的作用时各不相同的。
从商品价值量方面看,既存在原有的生产资料价值部分的变动和新创造的价值部分的变动的区别,又有单个商品价值量的变动和单位时间或同一时间价值量的变动的区别。
总而言之,劳动力的三种变动情况对商品的价值量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各种表现的影响又是各不相同的,必须先进行排列组合,才能进行具体深入的研究。
随着劳动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商品价值量会越来越下降,任何生产者如果不努力改进技术,就会使自己产品的个别价值越来越高于社会价值,耗费的劳动时间难以得到补偿(交换价值太高卖不出去,社会不承认,社会只承认普遍决定的“价值”),无法继续生存下去。这种发展趋势将迫使每个生产者努力提高技术水平,促使生产的迅速发展。
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提高,一方面,同样时间内所生产的使用价值总量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单个商品中所包含的价值量越来越少,引起商品生产中价值和使用价值对立的运动,这是商品经济中的一大矛盾。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价值量的减少会引起劳动力价值的下降,马克思指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会降低劳动力的价值,从而提高剩余价值”(第595页)
说明: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根据某一种商品在生产时耗费的劳动时间来确定的,但这只是初步确定,要进一步确定,还要在不同的商品之间比较生产者的技能上的差别,于是提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问题。不同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是不同的具体劳动,在计算价值量的时候必须将各种不同的具体劳动还原为一般的抽象劳动,说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以简单劳动者的单位劳动时间进行计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