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公安局关庙派出所所长
丁磊、赵士贡的情况反映
反映人:魏王氏,女,56岁,住临泉县关庙镇魏营行政村魏营
278号,电话:15249820870
被反映人:1、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公安局关庙派出所所长:丁磊
2、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公安局关庙派出所原副所长:赵士贡
反映请求:
一、请求被反映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向反映人公示魏前进的伤情鉴定报告;
二、请求被反映人停止执法不作为,立刻委托鉴定机构对遗漏的反映人伤情进行补充鉴定;
三、请求对被反映人徇私枉法、违规办案、刁难群众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事实与理由:
2015年9月28日因生活琐事,我和邻居魏前进发生争执,一言不合他就抡起铁锹打到我的左膝部,我当即倒地,膝关节疼痛难忍,不能活动。我一名56岁的农村妇女还抱着孙子,哪有还手之力?而他身高一米八多,体重一百六七十斤,居然抡起拳头继续打我!后来孩子看到我身上伤痕累累去他家理论,拉扯中魏前进头部磕到房间边角处受伤。我们报警后此事由关庙派出所处理,当天办案民警在魏前进家中搜出作案凶器铁锹装车带走。
但是事情过去快十个月了,以丁磊为首的关庙派出所做法严重违背了公安干警秉公执法的基本要求,明显偏袒主动行凶一方!丁磊一边积极派人不时到家里搜捕我的儿子魏文豪,把我儿子列为网上追逃的对象,一边消极对待我要求对遗漏的伤情补充鉴定的正当诉求,属于典型的执法不作为!现对其违法行为反映如下:
一、被反映人不履行告知义务
被反映人至今拒绝向反映人告知魏前进的伤情鉴定情况,导致反映人对其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力实质上落空。
事发后,被反映人迅速给魏前进进行了伤情鉴定,多次去我家抓捕我儿子魏文豪,还给我儿子上了网上追逃。我们要求他们出示证件他们不予理睬,询问抓人的理由,他们说:“你儿子把对方打成了轻伤”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的执法细则,被反映人负有告知鉴定结果的义务,但其拒不履行,使得反映人无权对其行使质疑和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力。
二、故意隐瞒重要检材,导致鉴定结论明显轻于实际伤情。
虽然被反映人高效率的给魏前进做了伤情鉴定,但对反映人受的伤情况及鉴定却反应的异常迟钝,几经催促才勉强同意三周后进行,但鉴定结论为轻微伤。
我们不服,但被反映人依然不告知鉴定的内容,申请索要了数十次,才在2016年1月6日(结果出来72天后)才给我,鉴定结果中看到公安机关未把我在临泉县人民医院做的MRI(2015.10.16)核磁共振诊断报告作为检材。在这份文件中清楚的记录“侧骸骨左股骨内侧髁骨水肿,左膝内半月板后角及外侧板损伤(1度),左膝后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关节腔及髁骨上囊积液”的诊断意见。这份报告当时在被反映人手中。由于其隐瞒了这份重要的证据导致鉴定结论与伤情大相径庭。
故意拖延、百般刁难,迟迟不予补充鉴定导致伤情更重的反映人得不到公正的处理,消极对待反映人申请伤情鉴定的诉求,枉法办案,百般阻挠,导致反映人至今无法获取对自己伤情的公正鉴定。
我在静养休息一段时间后左膝疼痛仍较明显,出现跛行,活动受限,影响日常生活,无法正常行走,不得不于2015年12月15日再次到临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在该院进行了关节镜下前交叉韧带重建手术+左膝关节半月板形成术。主治医生讲此手术比骨折大两级,此手术是四级,骨折为两级。
根据医院诊断意见及先前的核磁共振片子(2015年10月16号的核磁共振报告)及(2015.9.28的)医院病历我对【临】公【法】鉴定【2015】404号《鉴定文书》有异议,且理由充分(隐瞒遗漏重要的伤情,避重就轻),合乎法律规定,故向关庙派出所依法申请补充鉴定,但被反映人却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且言语粗暴、态度蛮横。
后经不懈的努力和抗争,被反映人口头同意补充鉴定,私下积极为了阻挠鉴定炮制各种程序和补充调查,足足拖了大半年之久,至今未能进行,补充鉴定就这样陷入一个找不到头绪的怪圈被迫搁置到现在已经又是三个月之久!!!
三、被反映人还存在以下违法之处,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1、被反映人只给伤势较轻的一方进行鉴定,阻挠另一方的伤情鉴定,严重违背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本案属于双方互殴,各有受伤。被反映人理应公平对待一并申请伤情鉴定,但被反映人却只申请对方的,当反映人要求鉴定时,他依然不予配合,消极拖延,可见并不是工作失误,而是故意而为之。司法严重不公。
2、被反映人对反映人的合理诉求进行刁难,严重影响了人民警察为人民的美好形象,暴露徇私办案,压迫反映人的险恶用意,令人心寒。
我的鉴定结果出来后,被反映人依然只是说我不构成轻伤。我丈夫去查阅鉴定内容,他们称只能给本人看。我当时膝盖没有恢复卧床养病,只好给我丈夫出具委托书。他们又称委托书不能证明是否我自己写的,我丈夫又去让大队领导在委托书上加盖公章,可是他们依然坚持必须本人过去。虽然他们已经知道我的身体情况了。最后我丈夫不得不在严寒中用三轮车拉着我去派出所让哪些长官警察看看才得到鉴定内容。
我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后,他们同样百般阻挠,事情真相只要鉴定就会真相大白。可是一个鉴定却被各种原因拖延至今,不是不作为还能是什么???
病例、核磁共振片子和报告、反映人的陈述、行凶的铁锹、医生的证言、邻居的证言等等,这些还不能说明问题吗?为什么被反映人依然放着科学的鉴定机构不用,身为人民警察却一口咬定对方的伤是我儿子造成的,而我的伤就成了“无头冤鬼”,人民警察可以这样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尊敬的领导,虽然我受伤更重,可是为了儿子我忍着伤痛和屈辱给对方下跪过!为了一个正常的诉求我被从病榻上数九严寒坐着三轮车给被反映人前去请安!为了不遭受更重的不白之冤,我的小儿子现在杳无音讯不知死活!!我们全家这一切的灾难,都是拜被反映人所赐!都是他们暗箱操作了对方的轻伤鉴定、阻挠了我可能更为严重的伤情鉴定酿造的恶果!本来是一起邻里纠纷,在被反映人的非法处理下,已经严重激化了邻里矛盾,败坏了人民公安的光辉形象!我为我们法治国家下还有这样的没有良知的执法人员感到悲哀!
以上种种句句属实,字字血泪!请领导百忙之中明察,还我们一个早就该有的公道。
不胜感激,静候回复!
丁磊、赵士贡的情况反映
反映人:魏王氏,女,56岁,住临泉县关庙镇魏营行政村魏营
278号,电话:15249820870
被反映人:1、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公安局关庙派出所所长:丁磊
2、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公安局关庙派出所原副所长:赵士贡
反映请求:
一、请求被反映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向反映人公示魏前进的伤情鉴定报告;
二、请求被反映人停止执法不作为,立刻委托鉴定机构对遗漏的反映人伤情进行补充鉴定;
三、请求对被反映人徇私枉法、违规办案、刁难群众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事实与理由:
2015年9月28日因生活琐事,我和邻居魏前进发生争执,一言不合他就抡起铁锹打到我的左膝部,我当即倒地,膝关节疼痛难忍,不能活动。我一名56岁的农村妇女还抱着孙子,哪有还手之力?而他身高一米八多,体重一百六七十斤,居然抡起拳头继续打我!后来孩子看到我身上伤痕累累去他家理论,拉扯中魏前进头部磕到房间边角处受伤。我们报警后此事由关庙派出所处理,当天办案民警在魏前进家中搜出作案凶器铁锹装车带走。
但是事情过去快十个月了,以丁磊为首的关庙派出所做法严重违背了公安干警秉公执法的基本要求,明显偏袒主动行凶一方!丁磊一边积极派人不时到家里搜捕我的儿子魏文豪,把我儿子列为网上追逃的对象,一边消极对待我要求对遗漏的伤情补充鉴定的正当诉求,属于典型的执法不作为!现对其违法行为反映如下:
一、被反映人不履行告知义务
被反映人至今拒绝向反映人告知魏前进的伤情鉴定情况,导致反映人对其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力实质上落空。
事发后,被反映人迅速给魏前进进行了伤情鉴定,多次去我家抓捕我儿子魏文豪,还给我儿子上了网上追逃。我们要求他们出示证件他们不予理睬,询问抓人的理由,他们说:“你儿子把对方打成了轻伤”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的执法细则,被反映人负有告知鉴定结果的义务,但其拒不履行,使得反映人无权对其行使质疑和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力。
二、故意隐瞒重要检材,导致鉴定结论明显轻于实际伤情。
虽然被反映人高效率的给魏前进做了伤情鉴定,但对反映人受的伤情况及鉴定却反应的异常迟钝,几经催促才勉强同意三周后进行,但鉴定结论为轻微伤。
我们不服,但被反映人依然不告知鉴定的内容,申请索要了数十次,才在2016年1月6日(结果出来72天后)才给我,鉴定结果中看到公安机关未把我在临泉县人民医院做的MRI(2015.10.16)核磁共振诊断报告作为检材。在这份文件中清楚的记录“侧骸骨左股骨内侧髁骨水肿,左膝内半月板后角及外侧板损伤(1度),左膝后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关节腔及髁骨上囊积液”的诊断意见。这份报告当时在被反映人手中。由于其隐瞒了这份重要的证据导致鉴定结论与伤情大相径庭。
故意拖延、百般刁难,迟迟不予补充鉴定导致伤情更重的反映人得不到公正的处理,消极对待反映人申请伤情鉴定的诉求,枉法办案,百般阻挠,导致反映人至今无法获取对自己伤情的公正鉴定。
我在静养休息一段时间后左膝疼痛仍较明显,出现跛行,活动受限,影响日常生活,无法正常行走,不得不于2015年12月15日再次到临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在该院进行了关节镜下前交叉韧带重建手术+左膝关节半月板形成术。主治医生讲此手术比骨折大两级,此手术是四级,骨折为两级。
根据医院诊断意见及先前的核磁共振片子(2015年10月16号的核磁共振报告)及(2015.9.28的)医院病历我对【临】公【法】鉴定【2015】404号《鉴定文书》有异议,且理由充分(隐瞒遗漏重要的伤情,避重就轻),合乎法律规定,故向关庙派出所依法申请补充鉴定,但被反映人却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且言语粗暴、态度蛮横。
后经不懈的努力和抗争,被反映人口头同意补充鉴定,私下积极为了阻挠鉴定炮制各种程序和补充调查,足足拖了大半年之久,至今未能进行,补充鉴定就这样陷入一个找不到头绪的怪圈被迫搁置到现在已经又是三个月之久!!!
三、被反映人还存在以下违法之处,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1、被反映人只给伤势较轻的一方进行鉴定,阻挠另一方的伤情鉴定,严重违背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本案属于双方互殴,各有受伤。被反映人理应公平对待一并申请伤情鉴定,但被反映人却只申请对方的,当反映人要求鉴定时,他依然不予配合,消极拖延,可见并不是工作失误,而是故意而为之。司法严重不公。
2、被反映人对反映人的合理诉求进行刁难,严重影响了人民警察为人民的美好形象,暴露徇私办案,压迫反映人的险恶用意,令人心寒。
我的鉴定结果出来后,被反映人依然只是说我不构成轻伤。我丈夫去查阅鉴定内容,他们称只能给本人看。我当时膝盖没有恢复卧床养病,只好给我丈夫出具委托书。他们又称委托书不能证明是否我自己写的,我丈夫又去让大队领导在委托书上加盖公章,可是他们依然坚持必须本人过去。虽然他们已经知道我的身体情况了。最后我丈夫不得不在严寒中用三轮车拉着我去派出所让哪些长官警察看看才得到鉴定内容。
我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后,他们同样百般阻挠,事情真相只要鉴定就会真相大白。可是一个鉴定却被各种原因拖延至今,不是不作为还能是什么???
病例、核磁共振片子和报告、反映人的陈述、行凶的铁锹、医生的证言、邻居的证言等等,这些还不能说明问题吗?为什么被反映人依然放着科学的鉴定机构不用,身为人民警察却一口咬定对方的伤是我儿子造成的,而我的伤就成了“无头冤鬼”,人民警察可以这样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尊敬的领导,虽然我受伤更重,可是为了儿子我忍着伤痛和屈辱给对方下跪过!为了一个正常的诉求我被从病榻上数九严寒坐着三轮车给被反映人前去请安!为了不遭受更重的不白之冤,我的小儿子现在杳无音讯不知死活!!我们全家这一切的灾难,都是拜被反映人所赐!都是他们暗箱操作了对方的轻伤鉴定、阻挠了我可能更为严重的伤情鉴定酿造的恶果!本来是一起邻里纠纷,在被反映人的非法处理下,已经严重激化了邻里矛盾,败坏了人民公安的光辉形象!我为我们法治国家下还有这样的没有良知的执法人员感到悲哀!
以上种种句句属实,字字血泪!请领导百忙之中明察,还我们一个早就该有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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