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登记审核,确保登记结果准确。《细则》从查验、实地查看、公告等环节严把登记审核关。要求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准确性和齐全性进行查验,对建筑物首次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不动产灭失注销登记等进行实地查看,对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涉及农村不动产的首次登记等要进行公告,并明确了公告的时间、内容和要求。
二是严格登记发证,确保登记程序正当。《细则》明确了依嘱托登记程序,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人民政府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或决定要求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直接办理。明确了依职权登记程序,规定登记簿记载有错误,当事人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依法更正。要求登记机构根据登记簿,填写、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并明确了发放证书和证明的情形。
三是严格登记资料管理,确保登记信息安全。《细则》要求登记机构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并不得擅自复制或篡改登记簿信息。要求登记机构采取措施保障登记信息安全,建立登记资料管理制度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设符合安全保护标准的存放场所。用“科技+制度”为不动产登记信息装上“安全阀门”,确保信息绝对安全。
四是严格登记信息查询,确保查询依法依规开展。《细则》分别规定了登记资料查询和不予查询的情形。
要求登记机构对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要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要在5日内提供。查询人要求复制登记资料或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对于《细则》列举的查询主体不符合规定、查询目的不合法等不予查询的情形,登记机构应不予查询,并书面告知理由。
五是严格登记人员管理,确保登记行为规范。《细则》明确了不动产登记人员的专业要求和行为规范。要求承担登记审核登簿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要求登记人员不得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或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得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登记簿,不得泄露登记信息,不得违规拒绝登记查询,不得强制要求更换新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