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地税包庇南通十建勾结江苏省地税蒙骗殴打欺骗行政复议人
该文结尾有附件1视频录音、附件2图片
2016年9月7日,申请人因自身需要向南通地税局申请公开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通地税局答复不同意公开。2016年9月26日申请人向江苏省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地税局行政复议决定书苏地税复决字【2016】8号撤销了南通地税局不予公开的决定,要求南通地税局公开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拿着江苏省地税局复议决定书去找南通地税局,南通地税局办公室主任方小波、副主任陈丽、稽查局副局长吴雪彬等人百般阻挠,回答当事人问题就像复读机一样,异口同声,拒不公开。更为荒唐的是居然要当事人就同一个问题(公开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同一个机关(南通地方税务局)写两遍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真是无稽之谈!当事人拿出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总和江苏省地税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驳斥,南通地税办公室主任方小波等人不予理会,扬言不服可以去告呀,随你到哪里也没用。
2016年12月5日复议申请人到江苏省地税局法规处找到黄德科处长和高蕻,同样受到百般阻挠,与南通地税讲的一样,复议申请人同样拿出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总和江苏省地税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驳斥,黄德科处长和高蕻强词夺理,对复议申请人的驳斥不予理会。当事人就去找江苏省地税局领导,遭到江苏省地税办公室黄海晴等公务人员的殴打。黄德科处长和高蕻与复议申请人一行到南京宁海路派出所,老所长姚老要求双方当事人拿出证据,黄德科处长和高蕻拿不出证据,老所长制作了调解书,要求江苏省地税局责令南通地税局向复议申请人公开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德科处长讲他做不了主。12月6日复议申请人一行来到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地税局办公室冒益慧主任及黄龙、法规处黄德科处长及高蕻等接待了复议申请人一行,出具了书面要求南通地税向复议申请人公开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注明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书面的,现有的,无需重新加工制作的。并当众人面打电话给南通地税办公室方小波主任。江苏地税办公室冒益慧主任叫复议申请人第二天到南通地税找方小波主任处拿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复议申请人一行不辞辛劳乘车赶往南通,2016年12月7日找到南通地税方小波主任和陈丽,方小波用冷冷冰冰的、刀子一样的眼神盯着复议申请人达几分钟,复议申请人问方小波:“方主任,我和你有仇吗?”
方小波回过神!随后南通地税局办公室主任方小波、副主任陈丽、稽查局副局长吴雪彬等人口径一致,找各种缘由进行推脱,拒不提供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态度及其恶劣。复议申请人一行很气愤,又马不停蹄赶往南京。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询问南通地税局不公开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原因,随后南通地税勾结江苏地税上演了一出蒙骗复议申请人一行的答辩会!2016年12月8日,南通地税局接到江苏地税局指令,南通地税副局长袁宏、办公室副主任陈丽、稽查局副局长吴雪彬等叫到南京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根据江苏地税2016年12月6日决定向复议申请人公开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通地税局副局长袁宏、办公室副主任陈丽、稽查局副局长吴雪彬等2016年12月8日下午两点半出现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地税办公室黄海晴和法规处高蕻要复议申请人在楼下信访室等候,等了两个多小时,南通地税稽查局副局长吴雪彬和江苏地税局办公室黄海晴和法规处高蕻到江苏地税信访接待室,向复议申请人一行出示经过重新制作,加工的仅两张纸的所谓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申请人一行当场指出所谓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经过修改的,经过重新制作的,不是现有文本,要求根据江苏地税局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现有的,无需经过加工、研究、分析、重新制作的正规的、完整的法律文本。答复过程中复议申请人问南通地税稽查局副局长吴雪彬,你们提供的所谓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什么没有南通十建企业所得税违法事实、适用法律及处理决定等内容,你企业所得税罚了两百多万,为什么没有写进去?企业所得税处罚的依据在哪里?南通地税稽查局副局长吴雪彬回答提供的材料中没有企业所得税是因为南通地税稽查局在南通十建涉税案件查处过程中按规定没有处罚、不要处罚、不需处罚!(录音见附件1)江苏省地税办公室黄海晴回答讲我来记录。南通地税稽查局副局长吴雪彬讲我今天来是办事的。江苏地税办公室黄海晴讲处罚决定书原文,自己全部看过,全部在这儿。
南通地税局没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地税苏地税复决字【2016】8号和江苏地税2016年12月6日决定对复议申请人公开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申请人将南通地税局告上法院,2017年1月12日南通地税局副局长周宏建、南通地税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傅晓军坐上了被告席,南通地税局代理律师当庭提供2016年8月22日向举报人就举报内容的简要告知(见附件2),告知中第二点就是讲述南通十建企业所得税处罚一事,因账目混乱,无法查实,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罚款2346299.33元。南通地税局代理律师当庭回答向申请人提供的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企业所得税,是因为与申请人没有关系。
既然南通地税局代理律师讲有企业所得税处罚一项,为什么南通地税稽查局副局长吴雪彬和江苏地税办公室黄海晴会在江苏地税答复申请人讲南通十建企业所得税没有处罚、不要处罚、不需处罚?为什么要说谎?为什么要掩盖南通十建企业所得税处罚一项?为什么将南通十建违法事实全部隐去?为什么将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重新制作、修改后才向申请人公开?南通地税局为南通十建掩盖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宁愿上省局、去法院为南通十建违法行为进行掩盖?南通地税局黄林华、刘红梅、方小波、陈丽、吴雪彬、唐栋辉、陈梅兰、傅晓军、印建华、吴海峰、王翼等到底和南通十建法人司光吾是什么关系?南通地税局方小波、陈丽、吴雪彬等答复申请人为什么口径一致?就像南通地税稽查局副局长吴雪彬所说,他只是一个办事的,那幕后主使是谁?希望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就举报南通地税局原局长黄林华包庇南通十建集团法人司光吾一案进行立案查处,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将税款全部追缴入库。
附件1、南通地税稽查局副局长吴雪彬2016年12月8日在江苏地税局答复申请人视频及录音。
附件2、南通地税稽查局就南通十建涉税案件查处结果对举报人的告知。
该文结尾有附件1视频录音、附件2图片
2016年9月7日,申请人因自身需要向南通地税局申请公开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通地税局答复不同意公开。2016年9月26日申请人向江苏省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地税局行政复议决定书苏地税复决字【2016】8号撤销了南通地税局不予公开的决定,要求南通地税局公开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拿着江苏省地税局复议决定书去找南通地税局,南通地税局办公室主任方小波、副主任陈丽、稽查局副局长吴雪彬等人百般阻挠,回答当事人问题就像复读机一样,异口同声,拒不公开。更为荒唐的是居然要当事人就同一个问题(公开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同一个机关(南通地方税务局)写两遍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真是无稽之谈!当事人拿出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总和江苏省地税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驳斥,南通地税办公室主任方小波等人不予理会,扬言不服可以去告呀,随你到哪里也没用。
2016年12月5日复议申请人到江苏省地税局法规处找到黄德科处长和高蕻,同样受到百般阻挠,与南通地税讲的一样,复议申请人同样拿出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总和江苏省地税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驳斥,黄德科处长和高蕻强词夺理,对复议申请人的驳斥不予理会。当事人就去找江苏省地税局领导,遭到江苏省地税办公室黄海晴等公务人员的殴打。黄德科处长和高蕻与复议申请人一行到南京宁海路派出所,老所长姚老要求双方当事人拿出证据,黄德科处长和高蕻拿不出证据,老所长制作了调解书,要求江苏省地税局责令南通地税局向复议申请人公开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德科处长讲他做不了主。12月6日复议申请人一行来到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地税局办公室冒益慧主任及黄龙、法规处黄德科处长及高蕻等接待了复议申请人一行,出具了书面要求南通地税向复议申请人公开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注明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书面的,现有的,无需重新加工制作的。并当众人面打电话给南通地税办公室方小波主任。江苏地税办公室冒益慧主任叫复议申请人第二天到南通地税找方小波主任处拿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复议申请人一行不辞辛劳乘车赶往南通,2016年12月7日找到南通地税方小波主任和陈丽,方小波用冷冷冰冰的、刀子一样的眼神盯着复议申请人达几分钟,复议申请人问方小波:“方主任,我和你有仇吗?”
方小波回过神!随后南通地税局办公室主任方小波、副主任陈丽、稽查局副局长吴雪彬等人口径一致,找各种缘由进行推脱,拒不提供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态度及其恶劣。复议申请人一行很气愤,又马不停蹄赶往南京。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询问南通地税局不公开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原因,随后南通地税勾结江苏地税上演了一出蒙骗复议申请人一行的答辩会!2016年12月8日,南通地税局接到江苏地税局指令,南通地税副局长袁宏、办公室副主任陈丽、稽查局副局长吴雪彬等叫到南京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根据江苏地税2016年12月6日决定向复议申请人公开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通地税局副局长袁宏、办公室副主任陈丽、稽查局副局长吴雪彬等2016年12月8日下午两点半出现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地税办公室黄海晴和法规处高蕻要复议申请人在楼下信访室等候,等了两个多小时,南通地税稽查局副局长吴雪彬和江苏地税局办公室黄海晴和法规处高蕻到江苏地税信访接待室,向复议申请人一行出示经过重新制作,加工的仅两张纸的所谓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申请人一行当场指出所谓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经过修改的,经过重新制作的,不是现有文本,要求根据江苏地税局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现有的,无需经过加工、研究、分析、重新制作的正规的、完整的法律文本。答复过程中复议申请人问南通地税稽查局副局长吴雪彬,你们提供的所谓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什么没有南通十建企业所得税违法事实、适用法律及处理决定等内容,你企业所得税罚了两百多万,为什么没有写进去?企业所得税处罚的依据在哪里?南通地税稽查局副局长吴雪彬回答提供的材料中没有企业所得税是因为南通地税稽查局在南通十建涉税案件查处过程中按规定没有处罚、不要处罚、不需处罚!(录音见附件1)江苏省地税办公室黄海晴回答讲我来记录。南通地税稽查局副局长吴雪彬讲我今天来是办事的。江苏地税办公室黄海晴讲处罚决定书原文,自己全部看过,全部在这儿。
南通地税局没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地税苏地税复决字【2016】8号和江苏地税2016年12月6日决定对复议申请人公开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申请人将南通地税局告上法院,2017年1月12日南通地税局副局长周宏建、南通地税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傅晓军坐上了被告席,南通地税局代理律师当庭提供2016年8月22日向举报人就举报内容的简要告知(见附件2),告知中第二点就是讲述南通十建企业所得税处罚一事,因账目混乱,无法查实,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罚款2346299.33元。南通地税局代理律师当庭回答向申请人提供的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企业所得税,是因为与申请人没有关系。
既然南通地税局代理律师讲有企业所得税处罚一项,为什么南通地税稽查局副局长吴雪彬和江苏地税办公室黄海晴会在江苏地税答复申请人讲南通十建企业所得税没有处罚、不要处罚、不需处罚?为什么要说谎?为什么要掩盖南通十建企业所得税处罚一项?为什么将南通十建违法事实全部隐去?为什么将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重新制作、修改后才向申请人公开?南通地税局为南通十建掩盖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宁愿上省局、去法院为南通十建违法行为进行掩盖?南通地税局黄林华、刘红梅、方小波、陈丽、吴雪彬、唐栋辉、陈梅兰、傅晓军、印建华、吴海峰、王翼等到底和南通十建法人司光吾是什么关系?南通地税局方小波、陈丽、吴雪彬等答复申请人为什么口径一致?就像南通地税稽查局副局长吴雪彬所说,他只是一个办事的,那幕后主使是谁?希望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就举报南通地税局原局长黄林华包庇南通十建集团法人司光吾一案进行立案查处,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将税款全部追缴入库。
附件1、南通地税稽查局副局长吴雪彬2016年12月8日在江苏地税局答复申请人视频及录音。
附件2、南通地税稽查局就南通十建涉税案件查处结果对举报人的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