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登封官方网站发出查无此人(释正义)的公告后,历经一年半的时间,释永信被举报事件终于有了说法。仔细看了调查组负责人的答复,总的感觉就是:释永信在经济上一点问题都没有,双身份证根本就不是问题,个人问题免谈。这调查结果有多大的可信度?起码我产生了许多疑问,这些疑问如果不能消除,就对结论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下面一一叙来,引用调查组组长的原话一概用双引号加以标示。
“有关释永信向释延鲁索要200万元赔偿刘某明查无实据。”
这里搞了个文字游戏,说的明白些就是---无法证明释永信向释延鲁要200万元是赔偿给了刘某明。那么问题来了:释永信到底收没收过释延鲁的200万元?
”经调查,少林寺、释永信与深圳商人刘某明并无经济往来”,没有经济往来,为何又“之后释永信以刘某明采取跟踪、恐吓方式向其敲诈勒索为由向郑州市公安局报案。”且最终“郑州公安机关经查将该案定性为经济纠纷,刘某明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既然有经济纠纷,那么肯定就有经济往来。
那么请问:刘某明到底是和谁发生的经济往来和经济纠纷?
“释延鲁曾于2010年、2012年春节前分别给过释永信供养钱。”
请问调查组负责人,既然 “作为弟子,年节时给师父供养钱符合佛教传统”,那么请问传统上给师父供养钱一般给多少啊,做过调研吗?请公开这两笔钱金额是多少?根据什么下的结论断定是主动给的而不是要的(根据当事人的说法,这些钱可是要的啊)?
再就是难道这两笔“供养钱“在当初就可能意识到以后要被查来龙去脉而设立专款专用,账目清晰的标明去向,一定是“此两笔供养钱被释永信用作了寺院发展和学僧的学习费用等”。如果没有这么明晰的账目收支,难道仅仅是凭某些人说用到了哪里就用到那里了吗?
“网络举报该公司2013年亏损400多万元不属实。“
该处可见是对举报内容严格苛刻到了咬文嚼字的水平了,调查组说了应该是“少林寺欢喜地(登封)有限公司从2007年成立至2013年累计负债400多万元,主要用于改扩建经营场所、装修、购买设备和软件配套等支出,并非一般的经营性亏损”这一点是调查组最让我心服口服的地方,工作态度极其严谨,累计负债和2013年亏损400多万元是有很大差别滴。但同时我更加清楚的认识和确信:举报者绝对不是空穴来风,400万亏损这一数字是准确的,是绝对知道一些不可告人的秘密和内幕的。
” 据调查组了解,少林寺未安排过僧人出售高香“,
确有僧人私下给香客提供高香的情况,释永持是其中之一。烧高香的收入直接入殿堂里的功德箱,而少林寺殿堂的所有收入都由寺院财务统一负责。”“”无证据证明释永持负责烧高香两年多,无证据证明释永信侵占高香收入。”这调查结果的得到的信息是:释永持是私下给香客提供高香的僧人之一(请注意是之一,还有很多这样的僧人),而且既然高香收入功德箱由寺院财务统一负责。所以高香的事少林寺是知道的,但是少林寺从未安排僧人干这事,这样的调查结果你信吗?反正我不信,请问调查组人员你们有脑子吗得出这样的结论?
出售高香的价格是僧人随便定的?
由什么人来卖高香是僧人自发的?
买香的费用也是僧人自己先垫上?
呵呵!如果是这样,寺院管理也是够混乱的!抹白的水平也够低下的。
“网络举报内容:释永信购买多辆百万级豪车,车牌靓号。”
对于此问题,调查组人员绝不再咬文嚼字,严格严谨的工作态度荡然全无,对关键字句“百万级豪车,车牌靓号”视而不见,左顾言他,避重就轻,配以“进口车4辆,国产车11辆”作答糊弄了事,然后又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这些车辆主要用于寺院的办公、接待、僧人日常生活。经调查,少林寺曾向当地一些单位租借过车辆,双方签有租借协议,少林寺财务收取有租金。”到这里,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共鸣,反正我强烈的感觉是:这调查组简直就是一个代言人啊!该精准指出举报错误的时候绝不手下留情(比如400万是累计亏损还是当年亏损的问题)。对举报内容该忽略模糊化的地方绝不含糊(比如上述豪车靓号的问题),该适时表白的时候也做的恰到好处。(比如上述车辆的使用和租借问题)
调查组一年半来对举报者举报内容经过的高效率全覆盖的调查:“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原则,调查组围绕举报内容认真梳理线索,对涉及内容深入核实,查清了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总结举报的七项内容一一有了答案:收供养钱符合佛教传统,而且作了寺院发展和学僧的学习费。未发现其他高额善款收入,未发现个人从中敛财问题。未发现转移股份、伪造账目、个人侵占少林寺资产问题。其他问题没有证据证明、查无实据。
最后我心中还有个疑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都是假的还是被忽略了?如果都是假的证据那么举报人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下面一一叙来,引用调查组组长的原话一概用双引号加以标示。
“有关释永信向释延鲁索要200万元赔偿刘某明查无实据。”
这里搞了个文字游戏,说的明白些就是---无法证明释永信向释延鲁要200万元是赔偿给了刘某明。那么问题来了:释永信到底收没收过释延鲁的200万元?
”经调查,少林寺、释永信与深圳商人刘某明并无经济往来”,没有经济往来,为何又“之后释永信以刘某明采取跟踪、恐吓方式向其敲诈勒索为由向郑州市公安局报案。”且最终“郑州公安机关经查将该案定性为经济纠纷,刘某明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既然有经济纠纷,那么肯定就有经济往来。
那么请问:刘某明到底是和谁发生的经济往来和经济纠纷?
“释延鲁曾于2010年、2012年春节前分别给过释永信供养钱。”
请问调查组负责人,既然 “作为弟子,年节时给师父供养钱符合佛教传统”,那么请问传统上给师父供养钱一般给多少啊,做过调研吗?请公开这两笔钱金额是多少?根据什么下的结论断定是主动给的而不是要的(根据当事人的说法,这些钱可是要的啊)?
再就是难道这两笔“供养钱“在当初就可能意识到以后要被查来龙去脉而设立专款专用,账目清晰的标明去向,一定是“此两笔供养钱被释永信用作了寺院发展和学僧的学习费用等”。如果没有这么明晰的账目收支,难道仅仅是凭某些人说用到了哪里就用到那里了吗?
“网络举报该公司2013年亏损400多万元不属实。“
该处可见是对举报内容严格苛刻到了咬文嚼字的水平了,调查组说了应该是“少林寺欢喜地(登封)有限公司从2007年成立至2013年累计负债400多万元,主要用于改扩建经营场所、装修、购买设备和软件配套等支出,并非一般的经营性亏损”这一点是调查组最让我心服口服的地方,工作态度极其严谨,累计负债和2013年亏损400多万元是有很大差别滴。但同时我更加清楚的认识和确信:举报者绝对不是空穴来风,400万亏损这一数字是准确的,是绝对知道一些不可告人的秘密和内幕的。
” 据调查组了解,少林寺未安排过僧人出售高香“,
确有僧人私下给香客提供高香的情况,释永持是其中之一。烧高香的收入直接入殿堂里的功德箱,而少林寺殿堂的所有收入都由寺院财务统一负责。”“”无证据证明释永持负责烧高香两年多,无证据证明释永信侵占高香收入。”这调查结果的得到的信息是:释永持是私下给香客提供高香的僧人之一(请注意是之一,还有很多这样的僧人),而且既然高香收入功德箱由寺院财务统一负责。所以高香的事少林寺是知道的,但是少林寺从未安排僧人干这事,这样的调查结果你信吗?反正我不信,请问调查组人员你们有脑子吗得出这样的结论?
出售高香的价格是僧人随便定的?
由什么人来卖高香是僧人自发的?
买香的费用也是僧人自己先垫上?
呵呵!如果是这样,寺院管理也是够混乱的!抹白的水平也够低下的。
“网络举报内容:释永信购买多辆百万级豪车,车牌靓号。”
对于此问题,调查组人员绝不再咬文嚼字,严格严谨的工作态度荡然全无,对关键字句“百万级豪车,车牌靓号”视而不见,左顾言他,避重就轻,配以“进口车4辆,国产车11辆”作答糊弄了事,然后又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这些车辆主要用于寺院的办公、接待、僧人日常生活。经调查,少林寺曾向当地一些单位租借过车辆,双方签有租借协议,少林寺财务收取有租金。”到这里,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共鸣,反正我强烈的感觉是:这调查组简直就是一个代言人啊!该精准指出举报错误的时候绝不手下留情(比如400万是累计亏损还是当年亏损的问题)。对举报内容该忽略模糊化的地方绝不含糊(比如上述豪车靓号的问题),该适时表白的时候也做的恰到好处。(比如上述车辆的使用和租借问题)
调查组一年半来对举报者举报内容经过的高效率全覆盖的调查:“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原则,调查组围绕举报内容认真梳理线索,对涉及内容深入核实,查清了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总结举报的七项内容一一有了答案:收供养钱符合佛教传统,而且作了寺院发展和学僧的学习费。未发现其他高额善款收入,未发现个人从中敛财问题。未发现转移股份、伪造账目、个人侵占少林寺资产问题。其他问题没有证据证明、查无实据。
最后我心中还有个疑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都是假的还是被忽略了?如果都是假的证据那么举报人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