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女士去某大厦办理银行卡时,骑电动车过机动车道,被放行的停车杆砸伤倒地,之后昏迷至死亡。方女士的儿女认为大厦物业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将其诉至法院,索赔161万余元。
5月4日上午,本案在昌平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2017年5月12日上午,方女士去北京昌平区沙河镇某大厦办事,骑电动自行车路过门卫时被放行的停车杆砸伤倒地,当即被送往急救中心抢救。后方女士转至沙河某医院,住院期间仍昏迷不醒。2018年2月3日,方女士因病情加重死亡。方女士的儿女龚先生和龚女士遂将大厦的物业公司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1145500元、医疗费249158元等费用,共计1616202元。
“原告母亲方女士的死亡与我公司毫无关系,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庭上,被告物业管理公司称。
据方女士的女儿龚女士称,事发大厦有商店、银行。事发当天,她和母亲去办银行卡。“当时人很多,我先去排队,9点半我妈还给我打电话,但是等到9点40了还没到,我就打电话给我妈,保安接的电话说我妈出事了。”
龚女士称,整个门卫没有警示牌和警示措施。大厦的栏杆是机械的,母亲当时在白车后面3米左右,母亲碰到栏杆后,栏杆自动往上弹起来了,导致母亲大脑受损。“如果是人工的,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事情发生后,保安五六分钟才到,而且没有及时抢救。”还是龚女士打电话叫的救护车。之后,龚女士和大厦的一个保安以及办公室的一个客服将方女士送到医院。
被告物业公司提交证据小区的道路情况照片,证明小区的人行通道和机动车道是分开的,且有行人通道标志。
“我妈出事的地方当时没有,他们有个小门,人可以过,电动车一个可以走,两辆车就不能走了,一般电动车也走,但是有个坎儿,电动车也不好走。现在变宽了,坡度也变了,电动车可以上去了,警示牌也是现在加上去的。”龚女士称。
对此,被告代理人称,当时方女士去了两次 ,第一次从人行通道进来了,但是没带身份证,就回家拿身份证,等第二次回来的时候,她却选择了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和人行车道之间是有一个出口的,方女士专门越过了出口选择走机动车道,方女士自己有问题;而且作为成年人,应该能够认识到栏杆的危险;另外,原告说我们改动了通道,他们应该拿出证据来证明我们做了修改。再者,方女士有高血压、心脏病,这都是有诊断证明的,不是撞杆撞出来的。
应原告方申请,法院到派出所调取了5月12日的调查笔录。原告质证称,保安杨某在公安记录上的“看着点儿,旁边有人”这句话不具有客观性,在录像上可以看到保安在收银,方女士倒地时保安根本没有看到。保安周某的笔录里说“看人看人”,也是假的,从录像里可以看到,保安根本没有看到,方女士倒地3-5分钟都没有人去管。
“认可派出所笔录,在杨某的笔录和周某的笔录里可以看到,我们三个保安的笔录都证明保安人员已经尽到了提示和注意义务。第二,通过录像可以证明我们提供的照片是具有客观性,现场没有改变,保安虽是我们的工作人员,但如实陈述。”被告代理人质证。
原告表示,从录像中可以看到,有3个人从机动车口路过,没有保安阻拦,有一个红衣服的骑电动自行车过去,保安没有阻拦。对此,被告代理人表示认可。
“根据侵权责任法37条规定,管理人应该履行注意义务,被告只注意收钱,不注意行人安全。商厦里面有商店等公共服务设施,有众多不特定人来往。被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没有履行管理义务,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被告完全构成了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行为。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代理人称。
被告坚持己方没有责任。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5月4日上午,本案在昌平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2017年5月12日上午,方女士去北京昌平区沙河镇某大厦办事,骑电动自行车路过门卫时被放行的停车杆砸伤倒地,当即被送往急救中心抢救。后方女士转至沙河某医院,住院期间仍昏迷不醒。2018年2月3日,方女士因病情加重死亡。方女士的儿女龚先生和龚女士遂将大厦的物业公司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1145500元、医疗费249158元等费用,共计1616202元。
“原告母亲方女士的死亡与我公司毫无关系,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庭上,被告物业管理公司称。
据方女士的女儿龚女士称,事发大厦有商店、银行。事发当天,她和母亲去办银行卡。“当时人很多,我先去排队,9点半我妈还给我打电话,但是等到9点40了还没到,我就打电话给我妈,保安接的电话说我妈出事了。”
龚女士称,整个门卫没有警示牌和警示措施。大厦的栏杆是机械的,母亲当时在白车后面3米左右,母亲碰到栏杆后,栏杆自动往上弹起来了,导致母亲大脑受损。“如果是人工的,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事情发生后,保安五六分钟才到,而且没有及时抢救。”还是龚女士打电话叫的救护车。之后,龚女士和大厦的一个保安以及办公室的一个客服将方女士送到医院。
被告物业公司提交证据小区的道路情况照片,证明小区的人行通道和机动车道是分开的,且有行人通道标志。
“我妈出事的地方当时没有,他们有个小门,人可以过,电动车一个可以走,两辆车就不能走了,一般电动车也走,但是有个坎儿,电动车也不好走。现在变宽了,坡度也变了,电动车可以上去了,警示牌也是现在加上去的。”龚女士称。
对此,被告代理人称,当时方女士去了两次 ,第一次从人行通道进来了,但是没带身份证,就回家拿身份证,等第二次回来的时候,她却选择了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和人行车道之间是有一个出口的,方女士专门越过了出口选择走机动车道,方女士自己有问题;而且作为成年人,应该能够认识到栏杆的危险;另外,原告说我们改动了通道,他们应该拿出证据来证明我们做了修改。再者,方女士有高血压、心脏病,这都是有诊断证明的,不是撞杆撞出来的。
应原告方申请,法院到派出所调取了5月12日的调查笔录。原告质证称,保安杨某在公安记录上的“看着点儿,旁边有人”这句话不具有客观性,在录像上可以看到保安在收银,方女士倒地时保安根本没有看到。保安周某的笔录里说“看人看人”,也是假的,从录像里可以看到,保安根本没有看到,方女士倒地3-5分钟都没有人去管。
“认可派出所笔录,在杨某的笔录和周某的笔录里可以看到,我们三个保安的笔录都证明保安人员已经尽到了提示和注意义务。第二,通过录像可以证明我们提供的照片是具有客观性,现场没有改变,保安虽是我们的工作人员,但如实陈述。”被告代理人质证。
原告表示,从录像中可以看到,有3个人从机动车口路过,没有保安阻拦,有一个红衣服的骑电动自行车过去,保安没有阻拦。对此,被告代理人表示认可。
“根据侵权责任法37条规定,管理人应该履行注意义务,被告只注意收钱,不注意行人安全。商厦里面有商店等公共服务设施,有众多不特定人来往。被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没有履行管理义务,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被告完全构成了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行为。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代理人称。
被告坚持己方没有责任。本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