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海军故意杀人案重审9年后宣判 改判无罪
唐
唐山中院
46分钟前
2018年8月9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廖海军故意杀人,廖友、黄玉秀包庇再审发回重审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廖海军无罪,廖友、黄玉秀无罪。
原审审理查明,1999年1月17日12时许,廖海军在家中将被害人陆甲(女,殁年9岁)和被害人陆乙(女,殁年9岁)杀害,并在其父廖友、其母黄玉秀协助下将二被害人尸体抛入新集村村外一废井内。原审判决廖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廖友、黄玉秀犯包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廖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廖友、黄玉秀犯包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遂作出上述刑事判决。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9日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廖海军案答记者问]
问:案件启动重审程序后历时九年,为什么直到今天才宣判?
答:案件进入重审程序后,唐山中院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贯彻疑罪从无的现代司法理念,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本着对事实、对法律、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本案全部证据进行了认真的归纳、整理、分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和律师的辩护意见反复审查;多次召开专门会议,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予以评价、论证。由于该案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涉案证据材料繁多且时间跨度大,对相关证据审核认定比较复杂,整体难度较大,故审理周期较长。
问:原审被告人廖海军的再审判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依据是什么?
答:经综合评价分析,原审被告人廖海军作案动机不明,有无作案时间、抛尸时间不明;廖海军供述的作案凶器铁管未提取,所提取的菜刀未做鉴定;关于廖家东屋门下缘提取的血迹鉴定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认定是被害人血迹的依据不足。原审被告人廖海军的供述前后矛盾,且与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亦不能得到合理排除或解释,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原审被告人有罪的证明体系,未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廖海军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廖海军犯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
问:再审宣判无罪后,廖海军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答:再审宣判后,唐山中院已告知廖海军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依法提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廖海军如果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后,唐山中院将根据其申请立即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问:要从廖海军案件中吸取什么教训?
答:廖海军案宣告无罪,依法保护了廖海军的合法权利,维护了公平正义。同时,我们要深刻吸取教训:一是要严格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二是要严格贯彻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必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支持,定罪证据不足的要坚决依法宣告无罪。
问:对该案如何追责?
答:唐山中院将汲取此案深刻教训,并就是否存在违法审判问题及时展开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将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此前报道
廖海军案时间轴
1999年1月17日
唐山市迁西县新集镇新集村两名女童被人杀害,两天后遗体在村中井里被人发现。1月25日,唐山市迁西县公安部门宣告破案,称新集村17岁的廖海军有重大嫌疑。3月8日,廖海军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逮捕。
2003年7月9日
唐山中院一审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判处廖海军无期徒刑。其父母均被定包庇罪(被认定共同抛尸),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9年8月
最高人民法院下达再审决定,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廖海军故意杀人案。
2009年底
河北省高院做出刑事裁决,认为原判认定廖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其父母犯包庇罪事实尚不清楚。依据相关法律,撤销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并将廖海军故意杀人案发回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0年4月24日
廖海军被取保候审。
2016年5月26日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廖海军故意杀人案。
案情回顾
两女孩被杀害后抛尸水井
2003年唐山中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海军因卖菜占摊位对同村陆某某心怀不满。
1999年1月1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廖海军在本村李某家小卖部门前遇到陆某某的女儿和侄女,遂生报复之念。被告人廖海军将两女孩骗至自家东屋,用铁管分别朝两女孩头部猛击一下,将二人击倒在地,后又持自家菜刀分别朝二人头颈部猛砍数十刀,致两女孩严重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和脑功能障碍死亡。
被告人廖海军作案后,将自己犯罪经过告知其父被告人廖友、其母被告人黄玉秀。廖海军、廖友、黄玉秀将两女孩的尸体装入麻袋,用双轮车运至新集村东南朱江家麦地附近的一废弃水井处,并将尸体抛入水井中。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海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