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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在对罪名认定分析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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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
犯罪成立条件既包含客观条件,也包含主观条件,在两种犯罪构成体系下,这些条件都需要具备,但问题在于到底先作客观判断还是先作主观判断?
我们认为,应当先进行客观判断才能保证定罪活动的准确进行,这一规则在三阶层体系中通过阶层的逻辑递进结构得到确定。而在四要件的体系实践活动中,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的规则并没有得到制度性的保障,客观判断和主观判断的顺序可以任意进行,从表面上看只是简单的顺序问题,但事实上,这种顺序问题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


1楼2019-06-11 21:49回复
    …接上
    二、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
    也就是说在一个犯罪成立之中,它必然包含着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这两种判断都是必要的,问题在于顺序先后,必须是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不能先作实质判断后作形式判断、以实质判断取代形式判断。
    形式判断对于犯罪构成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因为一些行为通过形式判断是可以进行排除的,往往就不用进行实质判断。当行为的形式要件具备了再进行实质判断,先进行形式判断再进行实质判断这样才符合逻辑。如果形式要件具备了,然后在实质判断环节被否定了,这时候定罪活动也终止了。
    因此,先进行形式判断后进行实质判断这样的一个原则,在定罪中也是要遵循的,如果不遵循这个原则会发生很多错误。


    2楼2019-06-11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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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上
      三、类型判断先于个别判断
      在刑法当中存在着一种类型性的判断,同时又存在着一种个别性的判断,这两种判断都是必不可少的。在大陆法系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当中,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恰恰就是一种类型性的判断。
      在刑法当中这种类型性的判断是很重要的,在某些情况下,规范的判断、事实的判断容易把它变成一种类型性的判断,而价值的判断、主观的判断则更具有个别性判断的特色。像客观的行为具有类型性的特点,就像一个筐,能不能装进去,它的边界很清楚,但主观的故意的类型性特征就不是那么明显。
      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往往通过某种技术上的手段使本来是个别性的判断成为了类型性的判断,最为典型的是违法性的判断。违法性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看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是一种实质判断。


      3楼2019-06-11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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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上
        四、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
        在定罪活动中,既存在事实判断又存在价值判断。应该说,这两种判断是有所不同的:事实是一个有没有的问题,而价值是一个评价问题。在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该当性属于事实的范畴,包括行为事实与心理事实。而违法性是对行为事实的价值评价,有责性是对心理事实的规范评价。
        在这种情况下,定罪就可以分为两个逻辑层次:一是事实认定,二是价值评价。价值评价必须严格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因而事实判断必然先于价值判断。


        4楼2019-06-11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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