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监督者由谁来监督之谁敢监督
实名举报材料
(本则对党组织负责的态度,为了能让腐败不再泛滥,本人响应党的号召,实名举报,恳请不要删帖)
党中央、中纪委、中组部、辽宁省委、省组织部、省纪委、鞍山市委、市纪委、市组织部各新闻社会舆论单位:
当自我监督与党内监督滞缓时,监督者由谁来监督?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给出了答案:社会监督。
我原是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纪委的一名基层公务员。2019年2月25日,突然正式接到口头通知,因机构调整我已被免职(2019年2月1日文件),等待调离(2019年3月8日调离,同时只能看到免职文件,文件不发放给我本人)。《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到第八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中提出的处理措施包括调离岗位、免职。(通过上述三个文件可以看到“免职、调离”是问责方式或处理措施)。从中央到省、市、区,我任职的案件监督管理室都存在(并且区纪委的内设机构这次由6个增加到了9个),区里只是把我从室主任的职位上拿下来,将此职位任命了别人,这不是机构调整,我认为是打击报复。从我举报原铁西纪委书记郭某某开始,时隔三年,一直以不给安排工作等方式实施打击报复,如今又面临免职,等待调离,以方便对我进一步进行打击报复。原因是2016年11月至今,我就相关问题包括新问题不断向纪委等部门反应,至今尚未有结论,未向我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反馈答复。依据《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及其亲属或假想检举、控告人。指使他人打击报复的,或者被指使人、被指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明知实施的行为是打击报复的,以打击报复论处。恳请组织上保证我的人身、工作、生活受保护。我举报的内容如下:
2015年11月18日,时任鞍山市铁西区纪委书记的郭某某,在其办公室与我谈工作时,态度蛮横专治。明知我有腰疾的前提下,抓住胳膊不让我走,并对我后腰猛捶,将我打倒在地后继续踢打。当天送医院就诊,第二天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并以“全身多处外伤”住院手术治疗,于2015年12月1日手术,脊锥植入六颗钢钉。事后郭某某对组织瞒报案情,在警方立案的前提下,2015年12月初被提名为铁西区政协主席,后在省委组织部介入下,才及时停止。同时,其公车及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也同时接受纪委调查。
2016年11月4日,鞍山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室在原市纪委503房间告知我关于郭某某有关违纪问题的调查结果。在举报的多项问题中,存在诸多调查不清,避重就轻情况,现提出几点意见与新问题,恳请纪委领导不包庇,不袒护,严肃处理,也请求社会舆论进行监督,还我锥心蚀骨之痛:
一、反应相关问题
(一)、在办公室殴打下属问题: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依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在公安调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我请求纪委正式展开重新调查(建议进行听证让大家看看真实的情况)。
1、我的证词已经说过无数遍,是否有人在听?是否有人敢为我申冤?放下不看,姑且听一听他的证词。
据他本人描述(向受害人家属所讲),我用烟灰缸打他,他抢过烟灰缸放在我面前的桌子上,然后转身离开。稍用一点智商思考一下,抢下“凶器”,放在“凶手”眼前,再转身离开,抢它干嘛?这么明显的谎言没有人敢揭穿,凶手依旧逍遥法外。
2、再有,据他说,“XXX也承认碰过烟灰缸”,是的我承认。但这句话,我只说给做笔录的警察听。
强烈要求郭某某就此事给出说法,他到底听谁所说?笔录是谁泄露给他,就此事,必将追诉到底,他究竟权有多大,笔录都能随意调看,我这官司怎么能打赢?
3、警察多次去医院调取医生笔录,但在复议过程中,发现卷宗目录里连一份医生笔录都没有。笔录哪去了?请求公安纪委参与调查此事,找出公安中的蛀虫,替我讨回一个公道。
4、区分局做出决定→我复议到市局→市局撒销决定→返回区分局→改由派出所做出决定→要想复议只能到区分局。分局做出决定再让派出所改变分局决定,下级判上级可能吗?分局自已判自已?案件调查存在等等问题这官司怎么打?
到现在,我仅医药费就花费了近十万余元,作为工薪族的我至今拿不回一分钱的医药费,这份身心饱受的摧残,可有一位领导能体恤吗?
(二)、公车问题:常年使用排量2.4L、购车价24.98万元的企业车辆,此车是借用的办案车辆。2016年10月,鞍山市纪委因公车问题给予郭某某党内警告处分(2016年10月31日鞍山市纪检监察网站曝光专区公布此消息,两天后此消息就被撤销,找不到了,有权就是任性!!!)。对于实名举报人的我是2016年11月4日才被告知调查结果,事先并未征求我的意见。郭某某作为监督管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区纪委书记,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带头违纪情形恶劣,必须加重从严处理(包括其他问题),不能仅以“党内警告”敷衍了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例如:辽宁省人大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某某、阜新市委原副书记李某某、大连市政协副主席杨某某、阜新市委常委唐某某、城市场监督管理局牛庄分局局长高某、鞍山铁东站前街道城建科科长任某某等,仅因违规使用车辆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且有的给予降职。郭是纪委书记,十八大后不收手,并且情节要严重很多,情形恶劣。
另,请查办人员对郭某某任铁西区纪委书记期间所使用车辆违章情况进行分析。
(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我作为会计师,深晓财务问题黑洞。既然暂扣款项不存入银行专用帐户而存入私人帐户、也不设暂扣款明细帐(什么时间、什么事由暂扣什么人或单位多少款项没有记帐不受监管是想干什么?)等等问题已查实为什么不处理?查出郭某某当铁西纪委书记期间,暂扣款239万余元、收缴违纪款236万余元(是否与区纪委这五年上报中纪委案管系统的数额、明细、时间一致,恳请中、省、市纪委查阅各自案管系统的数据)、返还暂扣款2.84万余元,与我掌握的实际情况有很大的出入,我请求核对明细,以进一步提供详细线索,严惩党内硕鼠。
另,收缴的违纪款是否全额上缴财政、纪委收缴单-财政收缴收据-财政明细帐-银行对帐单(财政与纪委的)-被收缴单位入帐收据在时间与数额上是否一致、有没有挪用、是否开据正规收据、如何使用的、为何没有孳息等等?为什么不说清。
提到的“因财务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没有独立帐户…”,这不能作为郭某某逃避处分的借口。区财政不按文件要求给区纪委设立银行专用帐户听着是不是笑话?当时有没有向市纪委、区委反映?做为区委常委当时为什么不就此事处理相关当事人?还是当时就想好了东窗事发时这是一个借口?《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span>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span>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纪委制度、财务制度形同虚设?一叶障目?同样情况的案件纪委处理也很多,难道都处理错了,需要给所有此类案件平反?答案当然“不能”。那么,郭某某也必不可逃。
(四)、带病提级问题: 第一步:2015年12月,瞒天过海企图升任区政协主席(上级组织部介入 晋升失败)→第二步:2016年2月,暗渡陈仓试图晋升职级(上级组织部门介入 再次失败)→第三步:金蝉脱壳先调任立山区担任纪委书记,又转任鞍山市纪委派驻市农委纪检组组长、市农委党委常委(成功调任 企图一走了之)→第四步:2017年4月,以逸待劳晋升职级国家正处级(再一次藐视党纪国法 成功)→第五步:鞍山市农机局局长→第六步、第七步…让我们拭目以待!!!
鉴于以下因素,依据当时规定,郭某某可以晋升职级国家正处级吗?
1、郭某某近年履历:鞍山市旅游局中层干部、鞍山市纪委派驻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纪检组长、鞍山市铁西区纪委书记(5年)、鞍山市立山区纪委书记(2016年,金蝉脱壳2-3个月)、鞍山市纪委派驻农委纪检组组长、2017年4月晋升职级国家正处级(在基层任职国家副处级不过5年多一点),国家顶层设计(政策)的出发点完全正确,哪是什么地方出现了偏差?
2、2016年10月,辽宁省鞍山市纪委查实,郭某某任铁西区纪委书记的5年期间,违规使用公车(2016年10月,因此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区纪委暂扣款项不存入银行专用帐户也不设暂扣款明细帐等诸多问题(虽然查实但尚未处理)。郭某某这5年存在不廉洁问题,那么这五年的年度考核等次应该怎么认定?职务层次如何处理?晋升需要延长几年?还可能晋升职级国家正处级吗?郭某某调离基层单位还可以晋级吗?
3、2016年11月、2017年1月至2月、2017年6月至今,我就相关问题(包括新问题,查出的郭某某任铁西区纪委书记期间,发生暂扣款239万余元、收缴违纪款236万余元、返还暂扣款2.84万余元,与我掌握的实际情况有很大的出入,我请求核对明细,以进一步提供详细线索,严惩党内硕鼠。另,收缴的违纪款是否上缴财政、是否开据正规收据、如何使用、为何没有孳息等等?都未调查!!!)不断向纪委等部门反应,至今尚未有结论,在一直被实名举报,未向举报人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反馈答复的情况下(可能有的问题还未开展调查)其可以晋级吗?
特殊说明:2017年12月21日以来,我进行网络实名举报时发现,相关单位网站数据无法提交。
4、依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郭某某办公室殴打下属问题,在公安调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我请求纪委正式展开调查,目前也尚未有结论。
5、2015年12月市组织部考核期间,为了顺利升官,郭某某瞒报打人案情,欺骗组织,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也未处理?
诸多问题,调查不清或不处理,即使处理也是避重就轻,难道是为他晋升职级铺路(目前看是肯定的了)?为他的仕途扫清阻碍?是否可以预见不久郭将利用“圈子”、依靠“山头”,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法再一次迎来提拔?
(五)、欺骗组织问题:2015年12月市组织部考核期间,为了升官,郭某某瞒报打人案情,欺骗组织,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为什么不处理?
(六)、其他问题:郭某某任铁西区纪委书记后期,认为党报无用,停止给下属定阅党报。并且不按规定传达、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部署;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作出的决定;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侵犯群众知情权;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为了自己的仕途、影响力,排斥异已;对抗组织审查……等等问题,对区纪委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国家的各项政策(顶层设计)确定后,干部的正确执行力就是决定性因素。政策决不应被走样、打折,更不应被截胡。
治理国家靠法律,治理党员靠党纪,一个肆意践踏党纪国法的纪委书记靠什么治理?郭的背后是一股什么势力?
二、提出诉求
“人微言轻”,今天看来这四个字真是充满了讽刺。鉴于以上情况,我提出如下诉求:
1、将以上六点问题深入调查,必须给出合理公正处理,并请求组织对举报人给以负责的答复。
2、依法及早严肃处理郭某某,并且要求他要给予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赔偿,并保障我今后由此伤害带来的相关费用。组织上要保证我的人身、工作、生活受保护。
3、郭某某做为市管干部,我请求面见市纪委书记,当面将事情的详细经过原原本本的汇报(也可以当着领导的面和郭某某直接对质或进行听证)。恳请领导不要只听单方面的片面之词,也听听被害人我所掌握的情况和意见。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始终认为谁都没有天马行空、为所欲为的权力。我一直认为在我们党内,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耍特权“灯下黑”、搞变通从轻
实名举报材料
(本则对党组织负责的态度,为了能让腐败不再泛滥,本人响应党的号召,实名举报,恳请不要删帖)
党中央、中纪委、中组部、辽宁省委、省组织部、省纪委、鞍山市委、市纪委、市组织部各新闻社会舆论单位:
当自我监督与党内监督滞缓时,监督者由谁来监督?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给出了答案:社会监督。
我原是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纪委的一名基层公务员。2019年2月25日,突然正式接到口头通知,因机构调整我已被免职(2019年2月1日文件),等待调离(2019年3月8日调离,同时只能看到免职文件,文件不发放给我本人)。《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到第八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中提出的处理措施包括调离岗位、免职。(通过上述三个文件可以看到“免职、调离”是问责方式或处理措施)。从中央到省、市、区,我任职的案件监督管理室都存在(并且区纪委的内设机构这次由6个增加到了9个),区里只是把我从室主任的职位上拿下来,将此职位任命了别人,这不是机构调整,我认为是打击报复。从我举报原铁西纪委书记郭某某开始,时隔三年,一直以不给安排工作等方式实施打击报复,如今又面临免职,等待调离,以方便对我进一步进行打击报复。原因是2016年11月至今,我就相关问题包括新问题不断向纪委等部门反应,至今尚未有结论,未向我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反馈答复。依据《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及其亲属或假想检举、控告人。指使他人打击报复的,或者被指使人、被指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明知实施的行为是打击报复的,以打击报复论处。恳请组织上保证我的人身、工作、生活受保护。我举报的内容如下:
2015年11月18日,时任鞍山市铁西区纪委书记的郭某某,在其办公室与我谈工作时,态度蛮横专治。明知我有腰疾的前提下,抓住胳膊不让我走,并对我后腰猛捶,将我打倒在地后继续踢打。当天送医院就诊,第二天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并以“全身多处外伤”住院手术治疗,于2015年12月1日手术,脊锥植入六颗钢钉。事后郭某某对组织瞒报案情,在警方立案的前提下,2015年12月初被提名为铁西区政协主席,后在省委组织部介入下,才及时停止。同时,其公车及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也同时接受纪委调查。
2016年11月4日,鞍山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室在原市纪委503房间告知我关于郭某某有关违纪问题的调查结果。在举报的多项问题中,存在诸多调查不清,避重就轻情况,现提出几点意见与新问题,恳请纪委领导不包庇,不袒护,严肃处理,也请求社会舆论进行监督,还我锥心蚀骨之痛:
一、反应相关问题
(一)、在办公室殴打下属问题: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依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在公安调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我请求纪委正式展开重新调查(建议进行听证让大家看看真实的情况)。
1、我的证词已经说过无数遍,是否有人在听?是否有人敢为我申冤?放下不看,姑且听一听他的证词。
据他本人描述(向受害人家属所讲),我用烟灰缸打他,他抢过烟灰缸放在我面前的桌子上,然后转身离开。稍用一点智商思考一下,抢下“凶器”,放在“凶手”眼前,再转身离开,抢它干嘛?这么明显的谎言没有人敢揭穿,凶手依旧逍遥法外。
2、再有,据他说,“XXX也承认碰过烟灰缸”,是的我承认。但这句话,我只说给做笔录的警察听。
强烈要求郭某某就此事给出说法,他到底听谁所说?笔录是谁泄露给他,就此事,必将追诉到底,他究竟权有多大,笔录都能随意调看,我这官司怎么能打赢?
3、警察多次去医院调取医生笔录,但在复议过程中,发现卷宗目录里连一份医生笔录都没有。笔录哪去了?请求公安纪委参与调查此事,找出公安中的蛀虫,替我讨回一个公道。
4、区分局做出决定→我复议到市局→市局撒销决定→返回区分局→改由派出所做出决定→要想复议只能到区分局。分局做出决定再让派出所改变分局决定,下级判上级可能吗?分局自已判自已?案件调查存在等等问题这官司怎么打?
到现在,我仅医药费就花费了近十万余元,作为工薪族的我至今拿不回一分钱的医药费,这份身心饱受的摧残,可有一位领导能体恤吗?
(二)、公车问题:常年使用排量2.4L、购车价24.98万元的企业车辆,此车是借用的办案车辆。2016年10月,鞍山市纪委因公车问题给予郭某某党内警告处分(2016年10月31日鞍山市纪检监察网站曝光专区公布此消息,两天后此消息就被撤销,找不到了,有权就是任性!!!)。对于实名举报人的我是2016年11月4日才被告知调查结果,事先并未征求我的意见。郭某某作为监督管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区纪委书记,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带头违纪情形恶劣,必须加重从严处理(包括其他问题),不能仅以“党内警告”敷衍了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例如:辽宁省人大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某某、阜新市委原副书记李某某、大连市政协副主席杨某某、阜新市委常委唐某某、城市场监督管理局牛庄分局局长高某、鞍山铁东站前街道城建科科长任某某等,仅因违规使用车辆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且有的给予降职。郭是纪委书记,十八大后不收手,并且情节要严重很多,情形恶劣。
另,请查办人员对郭某某任铁西区纪委书记期间所使用车辆违章情况进行分析。
(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我作为会计师,深晓财务问题黑洞。既然暂扣款项不存入银行专用帐户而存入私人帐户、也不设暂扣款明细帐(什么时间、什么事由暂扣什么人或单位多少款项没有记帐不受监管是想干什么?)等等问题已查实为什么不处理?查出郭某某当铁西纪委书记期间,暂扣款239万余元、收缴违纪款236万余元(是否与区纪委这五年上报中纪委案管系统的数额、明细、时间一致,恳请中、省、市纪委查阅各自案管系统的数据)、返还暂扣款2.84万余元,与我掌握的实际情况有很大的出入,我请求核对明细,以进一步提供详细线索,严惩党内硕鼠。
另,收缴的违纪款是否全额上缴财政、纪委收缴单-财政收缴收据-财政明细帐-银行对帐单(财政与纪委的)-被收缴单位入帐收据在时间与数额上是否一致、有没有挪用、是否开据正规收据、如何使用的、为何没有孳息等等?为什么不说清。
提到的“因财务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没有独立帐户…”,这不能作为郭某某逃避处分的借口。区财政不按文件要求给区纪委设立银行专用帐户听着是不是笑话?当时有没有向市纪委、区委反映?做为区委常委当时为什么不就此事处理相关当事人?还是当时就想好了东窗事发时这是一个借口?《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span>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span>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纪委制度、财务制度形同虚设?一叶障目?同样情况的案件纪委处理也很多,难道都处理错了,需要给所有此类案件平反?答案当然“不能”。那么,郭某某也必不可逃。
(四)、带病提级问题: 第一步:2015年12月,瞒天过海企图升任区政协主席(上级组织部介入 晋升失败)→第二步:2016年2月,暗渡陈仓试图晋升职级(上级组织部门介入 再次失败)→第三步:金蝉脱壳先调任立山区担任纪委书记,又转任鞍山市纪委派驻市农委纪检组组长、市农委党委常委(成功调任 企图一走了之)→第四步:2017年4月,以逸待劳晋升职级国家正处级(再一次藐视党纪国法 成功)→第五步:鞍山市农机局局长→第六步、第七步…让我们拭目以待!!!
鉴于以下因素,依据当时规定,郭某某可以晋升职级国家正处级吗?
1、郭某某近年履历:鞍山市旅游局中层干部、鞍山市纪委派驻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纪检组长、鞍山市铁西区纪委书记(5年)、鞍山市立山区纪委书记(2016年,金蝉脱壳2-3个月)、鞍山市纪委派驻农委纪检组组长、2017年4月晋升职级国家正处级(在基层任职国家副处级不过5年多一点),国家顶层设计(政策)的出发点完全正确,哪是什么地方出现了偏差?
2、2016年10月,辽宁省鞍山市纪委查实,郭某某任铁西区纪委书记的5年期间,违规使用公车(2016年10月,因此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区纪委暂扣款项不存入银行专用帐户也不设暂扣款明细帐等诸多问题(虽然查实但尚未处理)。郭某某这5年存在不廉洁问题,那么这五年的年度考核等次应该怎么认定?职务层次如何处理?晋升需要延长几年?还可能晋升职级国家正处级吗?郭某某调离基层单位还可以晋级吗?
3、2016年11月、2017年1月至2月、2017年6月至今,我就相关问题(包括新问题,查出的郭某某任铁西区纪委书记期间,发生暂扣款239万余元、收缴违纪款236万余元、返还暂扣款2.84万余元,与我掌握的实际情况有很大的出入,我请求核对明细,以进一步提供详细线索,严惩党内硕鼠。另,收缴的违纪款是否上缴财政、是否开据正规收据、如何使用、为何没有孳息等等?都未调查!!!)不断向纪委等部门反应,至今尚未有结论,在一直被实名举报,未向举报人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反馈答复的情况下(可能有的问题还未开展调查)其可以晋级吗?
特殊说明:2017年12月21日以来,我进行网络实名举报时发现,相关单位网站数据无法提交。
4、依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郭某某办公室殴打下属问题,在公安调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我请求纪委正式展开调查,目前也尚未有结论。
5、2015年12月市组织部考核期间,为了顺利升官,郭某某瞒报打人案情,欺骗组织,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也未处理?
诸多问题,调查不清或不处理,即使处理也是避重就轻,难道是为他晋升职级铺路(目前看是肯定的了)?为他的仕途扫清阻碍?是否可以预见不久郭将利用“圈子”、依靠“山头”,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法再一次迎来提拔?
(五)、欺骗组织问题:2015年12月市组织部考核期间,为了升官,郭某某瞒报打人案情,欺骗组织,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为什么不处理?
(六)、其他问题:郭某某任铁西区纪委书记后期,认为党报无用,停止给下属定阅党报。并且不按规定传达、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部署;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作出的决定;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侵犯群众知情权;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为了自己的仕途、影响力,排斥异已;对抗组织审查……等等问题,对区纪委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国家的各项政策(顶层设计)确定后,干部的正确执行力就是决定性因素。政策决不应被走样、打折,更不应被截胡。
治理国家靠法律,治理党员靠党纪,一个肆意践踏党纪国法的纪委书记靠什么治理?郭的背后是一股什么势力?
二、提出诉求
“人微言轻”,今天看来这四个字真是充满了讽刺。鉴于以上情况,我提出如下诉求:
1、将以上六点问题深入调查,必须给出合理公正处理,并请求组织对举报人给以负责的答复。
2、依法及早严肃处理郭某某,并且要求他要给予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赔偿,并保障我今后由此伤害带来的相关费用。组织上要保证我的人身、工作、生活受保护。
3、郭某某做为市管干部,我请求面见市纪委书记,当面将事情的详细经过原原本本的汇报(也可以当着领导的面和郭某某直接对质或进行听证)。恳请领导不要只听单方面的片面之词,也听听被害人我所掌握的情况和意见。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始终认为谁都没有天马行空、为所欲为的权力。我一直认为在我们党内,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耍特权“灯下黑”、搞变通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