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讯问指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的暂时限制人身自由并要求其回答问题的行为。
第二条 讯问权属于各级警察局。
第三条 不得强制讯问证人。对于犯罪嫌疑人得强制讯问。
第四条 讯问前,必须先宣读米兰达警告,如被讯问者未听清,因再读一遍。
第五条 讯问时不得暗示被讯问者有罪,不得语言威胁被讯问者,不得对其臆测其将受到的司法处理。
第六条 讯问时不得展示非法证据。
第七条 讯问时不得刑求,不得断供食品和药品。
第八条 讯问每日不得超过3次,每次不得超过4小时,总时长不得超过10小时。因讯问而羁押不得超过三天。
第九条 讯问未成年人时必须由其监护人至少一人陪讯。
第十条 违反上述条款取得之证据,由司法部主张其无效。违反上述条款之司法部事务官,由司法部处理。
第十一条 除非国会做出矛盾要求,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于司法部。
司法部秘书 马力诺. 伊尔西斯-怀尔德议员 制定
第二条 讯问权属于各级警察局。
第三条 不得强制讯问证人。对于犯罪嫌疑人得强制讯问。
第四条 讯问前,必须先宣读米兰达警告,如被讯问者未听清,因再读一遍。
第五条 讯问时不得暗示被讯问者有罪,不得语言威胁被讯问者,不得对其臆测其将受到的司法处理。
第六条 讯问时不得展示非法证据。
第七条 讯问时不得刑求,不得断供食品和药品。
第八条 讯问每日不得超过3次,每次不得超过4小时,总时长不得超过10小时。因讯问而羁押不得超过三天。
第九条 讯问未成年人时必须由其监护人至少一人陪讯。
第十条 违反上述条款取得之证据,由司法部主张其无效。违反上述条款之司法部事务官,由司法部处理。
第十一条 除非国会做出矛盾要求,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于司法部。
司法部秘书 马力诺. 伊尔西斯-怀尔德议员 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