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5 【沭阳城事】定了!9月1日起,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将被处罚!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
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范围的通告
为提高我市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文明出行、安全出行交通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区域为全市所辖全部区域,包括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洋河新区。
三、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增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苏公交〔2020〕94号)规定,首次处以20元罚款,第二次及以上处以50元罚款。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
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范围的通告
为提高我市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文明出行、安全出行交通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区域为全市所辖全部区域,包括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洋河新区。
三、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增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苏公交〔2020〕94号)规定,首次处以20元罚款,第二次及以上处以50元罚款。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