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届郎五庄村委会的干部,就土地问题与徐水国营农场交涉多次,也曾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问题。
2008年6月20日,徐水县国土资源局曾作出《关于大午集团代理丁庄等四村索要土地的答复》,其中说“徐水县国营农场于1963年9月份分别与丁庄、郎五庄、马庄、翟庄四村订立了土地凭证,凭证中明确说明了占用四个村土地无代价转为国营土地,地权永归农场所有,四至清楚,且经过县委会批准。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1、2条的规定,意见如下:保定农场占用的四个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据郎五庄村委会保存的1956年的《土地登记簿》记载,以及村里一些上年纪的老人的记忆,还有光绪年间的地契显示,现在的徐水国营农场一分场2号地(现农场一分场,原一队农场场址以东、以南、以北土地,西至谢坊、丁庄界的土地,约630亩,还有四家台遗址及坑塘麦场土地,85亩)是郎五庄村集体土地。
上:土地登记簿 下:光绪年间地契▲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四条规定:依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根据以上规定,徐水国营农场一分场2号地属于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郎五庄村委会所持有的1956年的《土地登记簿》清楚表明了此地块的权利归属。徐水国营农场一直没有合法手续占用。
徐水国土资源局违法确权2018年3月,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却向徐水国营农场颁发了农场2号地土地权属证书。根据1963年9月份签署的凭证,其中涉及到的亩数为740亩,现在徐水国营农场实际占用的亩数,粗略测量至少2000多亩,远大于凭证中所约定。徐水区国土资源局2008年6月20日做出错误答复,又延续错误将多出来的土地确权给国营农场,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确权过程中,南界、西界有其他权利主体的盖章、签字,而东界、北界并没有申请人的盖章、签字,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2008年6月20日,徐水县国土资源局曾作出《关于大午集团代理丁庄等四村索要土地的答复》,其中说“徐水县国营农场于1963年9月份分别与丁庄、郎五庄、马庄、翟庄四村订立了土地凭证,凭证中明确说明了占用四个村土地无代价转为国营土地,地权永归农场所有,四至清楚,且经过县委会批准。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1、2条的规定,意见如下:保定农场占用的四个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据郎五庄村委会保存的1956年的《土地登记簿》记载,以及村里一些上年纪的老人的记忆,还有光绪年间的地契显示,现在的徐水国营农场一分场2号地(现农场一分场,原一队农场场址以东、以南、以北土地,西至谢坊、丁庄界的土地,约630亩,还有四家台遗址及坑塘麦场土地,85亩)是郎五庄村集体土地。
上:土地登记簿 下:光绪年间地契▲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四条规定:依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根据以上规定,徐水国营农场一分场2号地属于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郎五庄村委会所持有的1956年的《土地登记簿》清楚表明了此地块的权利归属。徐水国营农场一直没有合法手续占用。
徐水国土资源局违法确权2018年3月,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却向徐水国营农场颁发了农场2号地土地权属证书。根据1963年9月份签署的凭证,其中涉及到的亩数为740亩,现在徐水国营农场实际占用的亩数,粗略测量至少2000多亩,远大于凭证中所约定。徐水区国土资源局2008年6月20日做出错误答复,又延续错误将多出来的土地确权给国营农场,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确权过程中,南界、西界有其他权利主体的盖章、签字,而东界、北界并没有申请人的盖章、签字,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