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章的开端,笔者想开门见山地指出所谓的同性婚姻完全是一种社会的退步,违背了人类的基本道德和自然的规律。所以提及这种匪夷所思的“婚姻”,本身就是一种大脑缺氧的表现,更遑论其合法性了。
笔者观点或许过于偏激,易招致诸多不满和嘲笑之声。然实则人类共同道德伦理和一切理性之要求而已。随后,容我将立论观点阐述二三。
1、所谓社会公平,正义是一种社会的理性,而发展的需求是自然界中所有物种最本质的需求,是自然规律。因此人类区别于动物,有社会理性的需求,但人类作为自然界中一分子,同样遵循自然规律寻求发展。而社会存在于自然之中也就说明了社会理性必然服从于自然规律,或者说在人类诉求中的位阶低于自然规律。当然,这里的人类是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
2、矛盾促进了事物的发展,人类也不例外。也就是说,无论人类整体中的各个部分的利益再怎么产生矛盾和冲突,但是其组成的合力必定是推动整体的发展的。而法律是人类发明出来保障社会合力能够推动整体的发展而不是导致整体的崩溃的。就是这个由整体中各个部分相互妥协、协调的产物成为了判断个体的行为价值并规范个体的行为模式的社会规则。
那么得出的结论是,法律首先必须保障人类能够发展,然后才谋求公平,正义。以这样的结论作为前提,我们看看同性恋者为什么想要谋求其婚姻的合法化。
1、支持同性恋婚姻的群体的主要观点认为,同性恋结婚是一种人性的展现,是一种真实感情的表达,如果给予他们与异性恋婚姻的同等的尊重和保护,也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有人从婚姻最原始出现的原因就是繁衍后代来肯定异性婚姻,并否认同性婚姻,这是荒谬的,在现代社会,异性婚姻无后代,是否不受法律保护呢?婚姻私法,个人意思自治都是现代法律倡导的精神。虽然同性恋者在这个社会中处于相对少数的部分,但是数量的多少并不是一种判断善与恶,好与坏的标准。
的确,现代法律体系中,人权作为法的核心价值不得不理所当然的成为其保护的对象。倡导自由精神的今天,人们相信自由是人权的最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同性恋者就可以自由的结婚,享受法律赋予婚姻双方的权利了吗?首先,我不得不指出同性恋结婚是个人的自由。的确,法应该保护这种自由。可社会现实中,如果法律规范中明确表述了这种自由的话,无疑就是肯定了这种行为的价值,而我们要知道,同性恋的婚姻没有后代的产生。那么法律肯定了这种无里头的价值,岂不是否认了能够产生后代的婚姻的价值?这并不是一个二元的选择,因此同性恋婚姻和异性恋婚姻不是一个对立的集合。可是如果不产生后代的婚姻能够获得同样的社会认同感时,那些可以产生后代的婚姻双方何必选择产生后代的痛苦和压力呢?(包括养育,心理负担,生理痛苦等等)
当然,这个问题是复杂的。笔者如此叙述并非认为婚姻的价值在于繁衍。这种论调未免低俗。可是纵观婚姻的发展史,婚姻成立的主要动机不只是在于满足性需求,还有更复杂的动机。德国社会学家L.穆勒曾归为三种动机,即经济、子女和感情,并认为在上古时代经济第一,子女第二,爱情第三;中古时代,子女第一,经济第二,爱情第三;现代社会,爱情第一,子女第二,经济第三。古代社会,婚姻的主导动机缘于妇女是创造财富的活动工具,娶妻是为了增加劳动力,人的性欲在婚姻之外可以得到满足。人类婚姻史的第二时期,妇女劳动范围逐渐变小,财富及继承问题日趋突出,于是关于个人至亲骨肉的后代观念便成了婚姻的主导动机。娶妻是为了生育合法的儿女和照管家室。第三时期,妇女社会地位起了变化,个人自由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爱情成了婚姻的主导动机,其次才是生儿育女和权衡经济。
但是,无论是哪个时期,婚姻的动机的三者缺一不可。也许,在物质丰富的今天,经济的因素或许能够被排除在婚姻之外,可是能不能由此推断在未来社会发展的趋势中,有没有可能把繁衍的问题也排除在婚姻之外呢?笔者认为,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原因很简单,在现代社会中,人类的道德标准以及法律规范都明确否定了各种非婚姻的性行为的价值(就算在绝大多数西方国家,非婚性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甚至会遭到否定之惩罚。请注意,事实婚姻是法律认可的婚姻成立且条件苛刻。),然而人类的发展需要繁衍来维持存在,而繁衍的唯一方式就是性行为(医学上的繁衍技术目前并没有被法律认可)。因此现代意义的婚姻负有人类社会赋予的规范人类性行为,保证人类持续存在的功能。
笔者观点或许过于偏激,易招致诸多不满和嘲笑之声。然实则人类共同道德伦理和一切理性之要求而已。随后,容我将立论观点阐述二三。
1、所谓社会公平,正义是一种社会的理性,而发展的需求是自然界中所有物种最本质的需求,是自然规律。因此人类区别于动物,有社会理性的需求,但人类作为自然界中一分子,同样遵循自然规律寻求发展。而社会存在于自然之中也就说明了社会理性必然服从于自然规律,或者说在人类诉求中的位阶低于自然规律。当然,这里的人类是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
2、矛盾促进了事物的发展,人类也不例外。也就是说,无论人类整体中的各个部分的利益再怎么产生矛盾和冲突,但是其组成的合力必定是推动整体的发展的。而法律是人类发明出来保障社会合力能够推动整体的发展而不是导致整体的崩溃的。就是这个由整体中各个部分相互妥协、协调的产物成为了判断个体的行为价值并规范个体的行为模式的社会规则。
那么得出的结论是,法律首先必须保障人类能够发展,然后才谋求公平,正义。以这样的结论作为前提,我们看看同性恋者为什么想要谋求其婚姻的合法化。
1、支持同性恋婚姻的群体的主要观点认为,同性恋结婚是一种人性的展现,是一种真实感情的表达,如果给予他们与异性恋婚姻的同等的尊重和保护,也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有人从婚姻最原始出现的原因就是繁衍后代来肯定异性婚姻,并否认同性婚姻,这是荒谬的,在现代社会,异性婚姻无后代,是否不受法律保护呢?婚姻私法,个人意思自治都是现代法律倡导的精神。虽然同性恋者在这个社会中处于相对少数的部分,但是数量的多少并不是一种判断善与恶,好与坏的标准。
的确,现代法律体系中,人权作为法的核心价值不得不理所当然的成为其保护的对象。倡导自由精神的今天,人们相信自由是人权的最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同性恋者就可以自由的结婚,享受法律赋予婚姻双方的权利了吗?首先,我不得不指出同性恋结婚是个人的自由。的确,法应该保护这种自由。可社会现实中,如果法律规范中明确表述了这种自由的话,无疑就是肯定了这种行为的价值,而我们要知道,同性恋的婚姻没有后代的产生。那么法律肯定了这种无里头的价值,岂不是否认了能够产生后代的婚姻的价值?这并不是一个二元的选择,因此同性恋婚姻和异性恋婚姻不是一个对立的集合。可是如果不产生后代的婚姻能够获得同样的社会认同感时,那些可以产生后代的婚姻双方何必选择产生后代的痛苦和压力呢?(包括养育,心理负担,生理痛苦等等)
当然,这个问题是复杂的。笔者如此叙述并非认为婚姻的价值在于繁衍。这种论调未免低俗。可是纵观婚姻的发展史,婚姻成立的主要动机不只是在于满足性需求,还有更复杂的动机。德国社会学家L.穆勒曾归为三种动机,即经济、子女和感情,并认为在上古时代经济第一,子女第二,爱情第三;中古时代,子女第一,经济第二,爱情第三;现代社会,爱情第一,子女第二,经济第三。古代社会,婚姻的主导动机缘于妇女是创造财富的活动工具,娶妻是为了增加劳动力,人的性欲在婚姻之外可以得到满足。人类婚姻史的第二时期,妇女劳动范围逐渐变小,财富及继承问题日趋突出,于是关于个人至亲骨肉的后代观念便成了婚姻的主导动机。娶妻是为了生育合法的儿女和照管家室。第三时期,妇女社会地位起了变化,个人自由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爱情成了婚姻的主导动机,其次才是生儿育女和权衡经济。
但是,无论是哪个时期,婚姻的动机的三者缺一不可。也许,在物质丰富的今天,经济的因素或许能够被排除在婚姻之外,可是能不能由此推断在未来社会发展的趋势中,有没有可能把繁衍的问题也排除在婚姻之外呢?笔者认为,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原因很简单,在现代社会中,人类的道德标准以及法律规范都明确否定了各种非婚姻的性行为的价值(就算在绝大多数西方国家,非婚性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甚至会遭到否定之惩罚。请注意,事实婚姻是法律认可的婚姻成立且条件苛刻。),然而人类的发展需要繁衍来维持存在,而繁衍的唯一方式就是性行为(医学上的繁衍技术目前并没有被法律认可)。因此现代意义的婚姻负有人类社会赋予的规范人类性行为,保证人类持续存在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