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学生处奖助贷科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部门、个人以勤工助学为名,在校园内、宿舍内营销商品,张贴商业广告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生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后勤处、团委等部门。学生处奖助贷科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所、活动场地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十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学生,可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生处奖助贷科的职责
第十一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三条 受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 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配合学生所在院(系)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学生,可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七条 不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学生处奖助贷科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部门、个人以勤工助学为名,在校园内、宿舍内营销商品,张贴商业广告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生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后勤处、团委等部门。学生处奖助贷科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所、活动场地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十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学生,可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生处奖助贷科的职责
第十一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三条 受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 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配合学生所在院(系)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学生,可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七条 不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