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区郄马镇北郄马村拆迁改造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市政府相关政策,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凡我村拆迁改造范围内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附着物,需要拆迁补偿的,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拆迁人、被拆迁人:郄马镇北郄马村民委员会为拆迁改造范围内的拆迁人,拆迁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为被拆迁人。
第四条:拆迁安置、补偿实行实物安置的方式。
第五条:本次拆迁坚持“依法拆迁、依法补偿、妥善安置、集体和个人均受益”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真正改善村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拆迁范围内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附着物进行评估。
第七条: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2、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土地用途。3、转让、租赁房屋。若出现上述情况,拆迁人不予认可,所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拆迁的,由拆迁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依法拆迁,依法拆迁的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实施依法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章
拆迁补偿第九条:宅基地及标准建筑面积的确认1、被拆迁人宅基地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确认。由村委会组织汇总,村支两委会议逐户核对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确认意见,经审核公示后实施。2、房屋标准建筑面积按280平方米计算。3、土地补偿标准如下:一是1987年以来我村村民家庭从未发放或调整过的旧宅,超过0.3亩的部分按每亩30万元的标准进行土地补偿,未超出的不予补偿。二是1987年后,我村自行发放或调整过的任何性质的宅基地,一律不做补偿。
第十条:拆迁补偿标准1、凡在我村村庄拆迁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一律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2、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3、按照一子一宅的标准为原则,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在280平方米内的按评估价的100%补偿,超出房屋建筑面积280平方米的部分按评估价的70%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每平方米200元补偿。4、宅基地上附属物和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按照标准建筑面积给予260元/平方米;超出标准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每平方米260元的70%补偿。5、①一子多宅只安置一块,按评估值的100%补偿。②超出一子一宅标准的宅基地,有合法手续的按评估值的100%补偿,不做安置。③超出一子一宅标准的宅基地,无合法手续的按评估值的70%补偿,不做安置。
第十一条:过渡费1、享受过渡费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有确权宅基地;②享受完整村民待遇;③符合无偿安置标准。2、房屋拆迁后,每户280平方米的安置房每月支付3000元过渡费。过渡期为36个月,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首次发放30个月的过渡费,计发90000元。30个月后每6个月计发一次,至拆迁人按公告领取房屋钥匙之日止(按实际过渡期限为准);如未能按时回迁,逾期过渡费上浮100%。3、各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之前,四代及四代以上同堂居住的标准户,在过渡期间每年增加过渡费5000元,该款项仅用于补偿老人。
第十二条:搬家费签订拆迁协议后,每块宅基地给予搬家费、移机费等各项费用,计3000元;天然气不做评估。第十三条:对外转让被拆迁人的旧宅及按照拆迁协议待分配的安置房不得私自对外转让,否则后果自行承担。第四章 奖励第十四条:奖励标准1、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每块合法宅基地给予100000元奖励。2、在过渡期间被拆迁户遇“过白事”的一次性发放3000元补助。3、按签订拆迁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4、逾期不拆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执行,不予奖励。
第五章 安置标准第十五条:立户标准本次拆迁安置按照“一子一宅”的标准立户,截止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享受村民待遇的我村村民,年满18周岁的,按照“一子一宅”的标准立为一个标准户,几代同堂的只能选择一代人立户,不得重复计算。1、每个年满18周岁的儿子立为一个标准户(未满18周岁的儿子按本方案交足年龄差别费后也可享受同等待遇)。2、两个及两个以上年满18周岁女儿的纯女户,只能有一个女儿随父母立为一个标准户。3、老人随子女居住,不单独立户。4、户口不在本村的不予以立户,空挂户口的不予以立户。5、因父母结婚将户口迁入本村的子女,没有承包地的不予立户。
第十六条:安置细则1、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享受村民待遇及立户标准的我村村民,每户无偿安置280平方米住房。以标准户为单位,每户无偿安置地下车位一个,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市政府相关政策,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凡我村拆迁改造范围内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附着物,需要拆迁补偿的,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拆迁人、被拆迁人:郄马镇北郄马村民委员会为拆迁改造范围内的拆迁人,拆迁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为被拆迁人。
第四条:拆迁安置、补偿实行实物安置的方式。
第五条:本次拆迁坚持“依法拆迁、依法补偿、妥善安置、集体和个人均受益”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真正改善村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拆迁范围内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附着物进行评估。
第七条: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2、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土地用途。3、转让、租赁房屋。若出现上述情况,拆迁人不予认可,所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拆迁的,由拆迁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依法拆迁,依法拆迁的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实施依法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章
拆迁补偿第九条:宅基地及标准建筑面积的确认1、被拆迁人宅基地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确认。由村委会组织汇总,村支两委会议逐户核对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确认意见,经审核公示后实施。2、房屋标准建筑面积按280平方米计算。3、土地补偿标准如下:一是1987年以来我村村民家庭从未发放或调整过的旧宅,超过0.3亩的部分按每亩30万元的标准进行土地补偿,未超出的不予补偿。二是1987年后,我村自行发放或调整过的任何性质的宅基地,一律不做补偿。
第十条:拆迁补偿标准1、凡在我村村庄拆迁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一律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2、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3、按照一子一宅的标准为原则,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在280平方米内的按评估价的100%补偿,超出房屋建筑面积280平方米的部分按评估价的70%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每平方米200元补偿。4、宅基地上附属物和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按照标准建筑面积给予260元/平方米;超出标准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每平方米260元的70%补偿。5、①一子多宅只安置一块,按评估值的100%补偿。②超出一子一宅标准的宅基地,有合法手续的按评估值的100%补偿,不做安置。③超出一子一宅标准的宅基地,无合法手续的按评估值的70%补偿,不做安置。
第十一条:过渡费1、享受过渡费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有确权宅基地;②享受完整村民待遇;③符合无偿安置标准。2、房屋拆迁后,每户280平方米的安置房每月支付3000元过渡费。过渡期为36个月,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首次发放30个月的过渡费,计发90000元。30个月后每6个月计发一次,至拆迁人按公告领取房屋钥匙之日止(按实际过渡期限为准);如未能按时回迁,逾期过渡费上浮100%。3、各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之前,四代及四代以上同堂居住的标准户,在过渡期间每年增加过渡费5000元,该款项仅用于补偿老人。
第十二条:搬家费签订拆迁协议后,每块宅基地给予搬家费、移机费等各项费用,计3000元;天然气不做评估。第十三条:对外转让被拆迁人的旧宅及按照拆迁协议待分配的安置房不得私自对外转让,否则后果自行承担。第四章 奖励第十四条:奖励标准1、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每块合法宅基地给予100000元奖励。2、在过渡期间被拆迁户遇“过白事”的一次性发放3000元补助。3、按签订拆迁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4、逾期不拆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执行,不予奖励。
第五章 安置标准第十五条:立户标准本次拆迁安置按照“一子一宅”的标准立户,截止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享受村民待遇的我村村民,年满18周岁的,按照“一子一宅”的标准立为一个标准户,几代同堂的只能选择一代人立户,不得重复计算。1、每个年满18周岁的儿子立为一个标准户(未满18周岁的儿子按本方案交足年龄差别费后也可享受同等待遇)。2、两个及两个以上年满18周岁女儿的纯女户,只能有一个女儿随父母立为一个标准户。3、老人随子女居住,不单独立户。4、户口不在本村的不予以立户,空挂户口的不予以立户。5、因父母结婚将户口迁入本村的子女,没有承包地的不予立户。
第十六条:安置细则1、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享受村民待遇及立户标准的我村村民,每户无偿安置280平方米住房。以标准户为单位,每户无偿安置地下车位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