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灵寿县南营乡团泊口村村民,因修西阜高速连接线占用了我们土地和坡面,在丈量时,因大队与小队边界不清,产生争议,导致我们生产小组七户村民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在我们的争取下,其中8.195亩作为无争议土地给我们如数打款,其后村里认为有争议的4.8亩土地经乡政府人员调解,除村委会按规定留存占地20%做为发展村集体公益事业,剩余款项的80%的占地款还扣了我们20%留给村委会,我们当时被迫同意,这件事县纪委乙经调查清楚,南营乡胡延卫书记给我们说过,经调查团泊口村东山上的东渠以下土地都是小队的,没有大队的,我们的地全部在东渠以下,由此我们认为,4.8亩土地款留给村委会20%不合理,要求返还,另外我们要求把灌木林和地碣子款如数发给我们,村委会和乡政府一直推诿,说灌木林款已经通过法院执行方式给了我村村民杜忠宝,无法解决,我们认为在这件事上村委会存在故意隐满事实的行为,如果在法院打官司时,村委会出具已经给我们的8.195亩土地款证明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做出将8.195亩的灌木林款判决给杜忠宝的决定,由此我们认为村委会存在过错,地碣子是我们个人为了保护自己家的土地而自行修建,不是国家或村集体修建的公益设施,不应该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归属,我们认为村委会无权处置我们的财产,这样做已经侵害了我们的财产权益,应该及时发放给我们,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必须返还所有资金,举报人所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当,请求各位领导高度重视,责今追究被举报人滥用职权,不做为,乱做为,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以弘扬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