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和物业公司未直接签订服务合同,是不是合同关系就不成立?
答案:不是
详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依法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同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6 合同关系可以转委托吗?
答案:“全包”不行,“半包”可以!
详解:
1)、“全包”:物业公司将签约物业服务项目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第三方的,应当认定转委托合同无效。
2)、“半包”:物业公司将其所承担的某项或者某几项物业服务事项进行部分内容转委托的,转委托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转委托合同有效。如:保安、保洁、绿化、电梯等专业性要求较高的业务,通过雇佣专业人员进行服务有利于更好的维护业主的利益。但值得注意的是,转委托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相抵触,专业服务企业的受托权限不得超出物业公司的受托权限。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公司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答案:不是
详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依法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同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6 合同关系可以转委托吗?
答案:“全包”不行,“半包”可以!
详解:
1)、“全包”:物业公司将签约物业服务项目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第三方的,应当认定转委托合同无效。
2)、“半包”:物业公司将其所承担的某项或者某几项物业服务事项进行部分内容转委托的,转委托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转委托合同有效。如:保安、保洁、绿化、电梯等专业性要求较高的业务,通过雇佣专业人员进行服务有利于更好的维护业主的利益。但值得注意的是,转委托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相抵触,专业服务企业的受托权限不得超出物业公司的受托权限。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公司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