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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袋进水”算不算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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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袋进水”算不算侮辱?
近日黑龙江某法院指出,上诉状中有“是不是审判人员脑袋进水了?”等多处侮辱性词语,遂要求上诉人限期修改重新提交,逾期不改将依法作出处罚。
一般来说,这个词肯定是不好的,但也要看具体情况,这叫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办案人员没什么过错,上诉状中这么写肯定不妥,如果是办案人员太偏袒不公,太坏,太过分,太不像话,实在令人气愤,像某派出所教导员说“带套不算强奸”,某法官把轮奸说成“轮流发生性关系”,说这些人是“脑袋进水”根本没什么不妥,因为这种人本身是欠骂,用“优秀”法官卞某某的话说叫“事出有因”,骂两声是轻的,应该曝光投诉让这种害群之马下岗。#“脑袋进水”算不算辱骂# #权力应该关进笼子#
当然黑龙江的那个上诉案子具体情况不太清楚,所以也不太好评说。
但我知道安吉法院办理的一个名誉侵权案子,被告的不法侵权行为有四个,其中之一是被告在安吉贴吧发帖指名道姓辱骂原告:“你徐某某就是个***,你年轻时跟18岁小姑娘睡觉,你的老婆是个没人要的破鞋……”是庭长彭某某和副庭长卞某某审理的。彭法官对原告说:“你又不是名门望族,有什么名誉权好侵犯?”副庭长是“优秀”法官,干脆判被告的四个违法行为都不违法,对原告不构成名誉侵权,卞法官判“骂人破鞋”帖子不违法的理由是被告只是“言语欠妥”,而且被告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法官真会玩文字游戏!把“轮奸”说成“轮流发生性关系”,把诽谤和辱骂说成“言语欠妥”,而且法官成当事人肚子里的蛔虫,能知道被告主观上不是故意,被告当事人自己都没有想到说“我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法官竟然直接帮被告辩护,角色严重错位。所以,原告徐某某把卞法官投诉到各个职能部门说:“我们是不是也可以说卞法官18岁就跟男人开房睡觉,是个破鞋”?这充其量只能算“言语欠妥”?接访的领导无言以对!
“脑袋进水”跟“破鞋”比,哪个更具有侮辱性?按照“类案检索”原则,安吉“优秀”法官卞子彦认为骂人“破鞋”只是“言语欠妥”,那么“脑袋进水”又算得了什么?恐怕连“言语欠妥”都算不上,难道法官是“名门望族”高人一等?难道平民百姓的名誉权就不受法律保护?现在有些法官总是习惯于有权任性,自己丧失良知和职业操守,肆意践踏法律,违法乱纪,坏事干尽,却连一句“言语欠妥”的话都不允许别人说,这是典型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3-04-22 07:4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