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丹红是劳荣枝的律师,在二审期间提出,认为劳荣枝没有犯故意杀人罪,是法子英的从犯。但是,江西高院维持原判,驳回了上诉。之后,北京市律师协会发出了一份立案通知,指控吴丹红存在违规行为,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发表多篇文章及评论,涉嫌违规炒作案件,此外还在法庭上发表诋毁办案机关的不当言论。吴丹红对此并不认可,表示自己没有炒作,在代理案件期间也未接受媒体采访,微博、微信上转发的是其它律师文章,也未自己撰写过与此案有关的文章及评论。同时,她还质疑具体的“诋毁”内容以及为何合议庭没有制止。
如果涉嫌违规炒作,那么翻看他的网络记录就可以,网络是有记忆的。我主要想跟大家探讨的是"诋毁"一说,这里写的是在法庭上诋毁办案机关,如果属实,那么在法庭上行使辩护权难免会与办案机关针锋相对,所以这个“诋毁”的界定在哪?是人为评判还是有法可依?公开庭审录像是最直接的,但是我认为,律师行使辩护权,应当充分保障律师的权益,否则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再也不敢多说一句,这不符合法治精神
如果涉嫌违规炒作,那么翻看他的网络记录就可以,网络是有记忆的。我主要想跟大家探讨的是"诋毁"一说,这里写的是在法庭上诋毁办案机关,如果属实,那么在法庭上行使辩护权难免会与办案机关针锋相对,所以这个“诋毁”的界定在哪?是人为评判还是有法可依?公开庭审录像是最直接的,但是我认为,律师行使辩护权,应当充分保障律师的权益,否则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再也不敢多说一句,这不符合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