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执法,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徇私枉法、庇护违法者;
(二)不准越权执法、违反程序办案;
(三)不准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
(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亲友牟利;
(五)不准执法随意、畸轻畸重、以罚代管;
(六)不准作风粗暴。
(一)不准徇私枉法、庇护违法者;
(二)不准越权执法、违反程序办案;
(三)不准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
(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亲友牟利;
(五)不准执法随意、畸轻畸重、以罚代管;
(六)不准作风粗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