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1979) | 联合国 (un.org)
第十一条
1. 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这将在本协定的有关条款,尤其是本条第5款中表现出来。
2. 月球不得由国家依据主权要求,通过利用或占领,或以任何其他方法据为已有。
3. 月球的表面或表面下层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的自然资源均不应成为任何国家、政府间或非政府国际组织、国家组织或非政府实体或任何自然人的财产。在月球表面或表面下层,包括与月球表面或表面下层相连接的构造物在内,安置人员、外空运载器、装备设施、站所和装置,不应视为对月球或其任何领域的表面或表面下层取得所有权。上述条款不影响本条第5款所述的国际制度。
4. 缔约各国有权在平等基础上和按照国际法和本协定的规定探索和利用月球,不得有任何性质的歧视。
5. 本协定缔约各国承诺一俟月球自然资源的开发即将可行时,建立指导此种开发的国际制度,其中包括适当程序在内。本款该按照本协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实施。
6. 为了便利建立本条第5款所述的国际制度,缔约各国应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尽量将它们在月球上发现的任何自然资源告知联合国秘书长以及公众和国际科学界。
7. 即将建立的国际制度的主要宗旨应为:
(a) 有秩序地和安全地开发月球的自然资源;
(b) 对这些资源作合理的管理;
(c) 扩大使用这些资源的机会;
(d) 所有缔约国应公平分享这些资源所带来的惠益,而且应当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以及各个直接或间接对探索月球作出贡献的国家所作的努力,给予特别的照顾。
8. 有关月球自然资源的一切活动均应适当进行,以便符合本条第7款所订各项宗旨以及本协定第六条第2款的规定。
就是中国必须向其它国家分享探月成果和收益。无论,他们是否和中国合作,为中国探月工程作出什么贡献,都可以得到利益。
这个条约是真实存在的。中国的探月成果必须无偿的、毫无保留的分享给其它国家。
第十一条
1. 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这将在本协定的有关条款,尤其是本条第5款中表现出来。
2. 月球不得由国家依据主权要求,通过利用或占领,或以任何其他方法据为已有。
3. 月球的表面或表面下层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的自然资源均不应成为任何国家、政府间或非政府国际组织、国家组织或非政府实体或任何自然人的财产。在月球表面或表面下层,包括与月球表面或表面下层相连接的构造物在内,安置人员、外空运载器、装备设施、站所和装置,不应视为对月球或其任何领域的表面或表面下层取得所有权。上述条款不影响本条第5款所述的国际制度。
4. 缔约各国有权在平等基础上和按照国际法和本协定的规定探索和利用月球,不得有任何性质的歧视。
5. 本协定缔约各国承诺一俟月球自然资源的开发即将可行时,建立指导此种开发的国际制度,其中包括适当程序在内。本款该按照本协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实施。
6. 为了便利建立本条第5款所述的国际制度,缔约各国应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尽量将它们在月球上发现的任何自然资源告知联合国秘书长以及公众和国际科学界。
7. 即将建立的国际制度的主要宗旨应为:
(a) 有秩序地和安全地开发月球的自然资源;
(b) 对这些资源作合理的管理;
(c) 扩大使用这些资源的机会;
(d) 所有缔约国应公平分享这些资源所带来的惠益,而且应当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以及各个直接或间接对探索月球作出贡献的国家所作的努力,给予特别的照顾。
8. 有关月球自然资源的一切活动均应适当进行,以便符合本条第7款所订各项宗旨以及本协定第六条第2款的规定。
就是中国必须向其它国家分享探月成果和收益。无论,他们是否和中国合作,为中国探月工程作出什么贡献,都可以得到利益。
这个条约是真实存在的。中国的探月成果必须无偿的、毫无保留的分享给其它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