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控告刘得朝吕金英诉求、县交警大队干部刘建国归还宅基、房屋 事实与理由1、控告人刘得朝1979年底从外地回家本人向刘桥大小队要宅基至1980年春天获得刘桥大队党支书王银祥特批准划分给刘得朝个人宅基一块,人证佐证宅基是分给刘得朝个人。2、1980年春天刘得朝用个人打工挣的钱带回家,在此宅基上盖东西长17米、南北深7米房屋四间,1981年完工,为自己结婚备用。证人等人佐证;宅基是分给刘得朝个人及盖房屋四间。控告人在外打工,2000年刘建国拆除毁掉原房屋,非法霸占刘得朝宅基及房屋,非法翻盖房,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年39号第二项; 综上; 2015年刘建国把他户口从县交警队集体户,迁刘桥村。菏泽市有楼房,七八套房产来路不明。刘建国非法霸占刘得朝宅基及房屋,请求依法归还刘得朝吕金英家宅基地、房屋并赔偿相应损失,对相关违法人责任交有关部门处理。恳请领导;恳请,当地有关部门给予监督检查,帮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