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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受赠财产属于谁?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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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但有的朋友可能会有疑问,如果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方的妻子或丈夫是否可以主张,这部分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取得对财产的所有权呢?

  2023年8月,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接待了一位特地从河北赶来咨询的当事人。当事人姓李,与妻子在2003年登记结婚。李先生自幼父母双亡,由姑姑一手抚养长大。2007年时姑姑身患重病,为防止财产流落他处,姑姑与李先生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去世后名下所有财产归李先生所有。同年年底,姑姑医治无效死亡。
  2023年初,李先生因车祸右腿受伤,之后走路变得一瘸一拐,妻子开始嫌弃他的残疾,并提出离婚。李先生一时难以接受,但妻子态度坚决,无奈之下,李先生只得同意。
  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夫妻两人争议不断,妻子认为李先生受赠的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她有权分得一半。李先生坚决不同意,表示受赠的财产应当归他一人所有。双方争执不休,妻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两人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李先生遂来到冠领律所求助,想知道妻子是否有权分割他受赠的财产。
  冠领律师向他解答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即就一般情况而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与合同确定只赠与夫妻一方的,属于个人财产。
  本案中,李先生与姑姑签订的《赠与协议》的受赠人仅是李先生一人,而不是李先生夫妻两人,因此只有李先生享有该赠与财产的所有权。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李先生与姑姑签订的《赠与协议》没有明确约定财产赠与李先生一方还是李先生夫妻两人,那么这时候该财产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也就是说,看赠与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关键是看赠与协议中的受赠方到底是谁。
  此外,婚姻过程中更常见的一类赠与,是婚后父母赠与财产。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特殊说明,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在赠与协议中明确说明财产是赠与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赠与财产则归属于夫妻受赠者一方,可以将其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或妻的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此部分财产。
  夫妻之间的经济纠纷是家庭生活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夫妻之间应进行充分的沟通,通过理性思考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平和地化解矛盾。即便是在离婚过程中,也要给对方留下一个美丽的背影。


IP属地:北京1楼2023-11-06 15:5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