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网络暴力行为的适用刑法作出指引性规定。
网络暴力不仅形式多样、数量巨大,而且跨越时间、空间和人群。治理网络暴力,既需要政府、平台、网民共同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互结合,更需要各方主体、多种手段协同配合,形成“惩”“防”“治”治理合力,构建综合治理大格局。
司法机关协同配合,破解网络暴力侵权行为认定难、取证难、立案难、诉讼难问题。网络暴力行为参与者众,匿名性强,普遍存在调查取证对象范围广、体量大,行为定性难等问题。《意见》在明确网络暴力具体罪名和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打击网络暴力犯罪上的立案取证和公诉职责。相关部门应根据《意见》做好配套制度建设工作,积极作为、主动介入、相互配合,在证据标准、程序适用上加强沟通,形成办案合力,发挥好刑法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震慑作用和底线保障功能。
网络服务提供平台协同配合,履行好发现、处置网络暴力的义务和责任。作为网络信息产生地与集散地,网络服务提供平台是网络空间的“一线管理者”,发挥着网络信息“把关人”的作用,理应承担起治理网络暴力的义务和责任。《意见》不仅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平台依法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取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同时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督促网络平台配合相关部门防控网络暴力犯罪风险。网络服务提供平台应按照法律要求,利用平台技术优势,建立健全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追责的全过程、全链条防治机制,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网络暴力监测情况,并根据法院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决定删除、屏蔽违法网络信息。对于被侵权人提出的取证请求,平台也应依法合规提供相关证据。
网民参与配合,依法文明理性上网。网络暴力主要以网民群体行为失范的形式表现出来,背后的根源则是网民道德伦理责任错位、法纪意识淡薄和网络素养不足。因此,应以广泛开展网民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网络素质教育为抓手,提高网民道德伦理素养、法治素养和网络素养,从源头上铲除网络暴力滋生的土壤。各级各类群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面向社会开展不同形式的网民教育。各级各类媒体应设置专栏,常态化开展网络道德伦理、法律法规、信息安全宣传,向全社会倡导文明理性上网。各级各类学校应将科学、文明、安全、依法使用网络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网络文明教育。社区(村)应当教育引导居(村)民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并将依法用网、文明上网写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网络暴力不仅形式多样、数量巨大,而且跨越时间、空间和人群。治理网络暴力,既需要政府、平台、网民共同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互结合,更需要各方主体、多种手段协同配合,形成“惩”“防”“治”治理合力,构建综合治理大格局。
司法机关协同配合,破解网络暴力侵权行为认定难、取证难、立案难、诉讼难问题。网络暴力行为参与者众,匿名性强,普遍存在调查取证对象范围广、体量大,行为定性难等问题。《意见》在明确网络暴力具体罪名和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打击网络暴力犯罪上的立案取证和公诉职责。相关部门应根据《意见》做好配套制度建设工作,积极作为、主动介入、相互配合,在证据标准、程序适用上加强沟通,形成办案合力,发挥好刑法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震慑作用和底线保障功能。
网络服务提供平台协同配合,履行好发现、处置网络暴力的义务和责任。作为网络信息产生地与集散地,网络服务提供平台是网络空间的“一线管理者”,发挥着网络信息“把关人”的作用,理应承担起治理网络暴力的义务和责任。《意见》不仅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平台依法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取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同时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督促网络平台配合相关部门防控网络暴力犯罪风险。网络服务提供平台应按照法律要求,利用平台技术优势,建立健全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追责的全过程、全链条防治机制,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网络暴力监测情况,并根据法院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决定删除、屏蔽违法网络信息。对于被侵权人提出的取证请求,平台也应依法合规提供相关证据。
网民参与配合,依法文明理性上网。网络暴力主要以网民群体行为失范的形式表现出来,背后的根源则是网民道德伦理责任错位、法纪意识淡薄和网络素养不足。因此,应以广泛开展网民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网络素质教育为抓手,提高网民道德伦理素养、法治素养和网络素养,从源头上铲除网络暴力滋生的土壤。各级各类群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面向社会开展不同形式的网民教育。各级各类媒体应设置专栏,常态化开展网络道德伦理、法律法规、信息安全宣传,向全社会倡导文明理性上网。各级各类学校应将科学、文明、安全、依法使用网络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网络文明教育。社区(村)应当教育引导居(村)民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并将依法用网、文明上网写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