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己之私,信口开河。看看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张亚利对(2022)豫01民申925号案的奇谈怪论“···签订《分家析产协议》,载明母亲刘某某于2020年1月24日自书遺嘱的部分内容在全部家庭成员同意下作出变更,关于需继承,分配家庭裁产的状况及性质中并未涉继及本案争议的460平方米房产,能够印证五兄妹在签订《分家析产协议》时对刘某某的自书遗嘱中将案涉460平方米的房产分给被申请人的内容未进行变更···”,1,按常理,当事人认可的东西才会写进协议以示尊守和约束,不认可的就不会写进协议。法官张亚利却反其道而行之,把协议里没的东西当作当事人认可的依据岂不荒谬。2,法官张亚利难道不知道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法律规定,‘’继承开始,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张亚利有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书面证据吗?3,被继承人2012年7月份16日去世,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去世时开始”。2012年7月16日被继承人名下的591.18平方米房产已成继承人的共有财产。2013年3月18日被继承人的妻子也就是申请人的母亲自愿继承131.18平方米,剩余的460平方米已成另外五个继承人的共有财产。申请人的母亲已无权处分。做为法官的张亚利不知道以上法律规定?还是不了解以上事实?法官张亚利为循私枉法不顾法律和事实,实在找不到能说过去的理由,就把违背常理的话当成裁判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