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市临川区鹏田乐家村民付发仂,原址翻建住房时遭临川区政府办主任一家阻扰及霸凌,人多次被打骂、建阳台、楼梯间开门、建附属房等多次被阻而停建,多次向乡村组织并报警求助未果,只好向法院起诉。区法院仅判令被告不得阻扰我阳台的建设,默许被告可以阻扰我开门、建附属房(厨房),抚州中院黄晧更是枉法裁判(2023赣10民终85号)。部分情况:
1、故意违背法律、适用法律不当。我与被告的房屋相距13米,农村房高10左右,阳台、附属房、楼梯间开后门的建造对被告房屋的通凤、采光和日照无影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被告的阻扰非法。抚州中院却不依法改判、默认被告阻扰施工。
2、故意遗漏诉讼请求。二审法官对我要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占宅基地(我房后被申请人房前地块)、恢复原貌的诉讼请求没有审理甚至与我新房东侧地块张冠李戴。
3、故意剥夺辩论的权利。二审我提交了照片、损失证明等新证据,本应开庭,黄皓拒绝,剥夺了我的权利。
4、该采信的证据不采信、该认定的事实不认定。 因被阻工木工付某误工补贴收条、乐某反工、停工赔偿收条本是书面证据,二审却说是证人证言、甚至被告承认法官却不采信。一边说我有损失12000元,另一边却说没达到诉讼请求的20000元而不支持。
5、故意掩盖被告不具有相邻权的事实。被告房屋除庭院外占地200多平方、建筑面积500平方,远超江西省农村建房180平方的标准,是违法建筑,本无相邻权资格。我代理人庭讯时提问被告房屋是否获批,法官居然不让我们查明事实。
总之,根据民法典362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阳台、附属房、开门,对被告无影响,被告凭什么欺负人(阻工),法官为什么为虎作伥?
为此,我向江西高院申请再审,现在民一庭(2023赣民申4248号),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请依法改判、维护权益为谢。
敬礼
再审申请人:付发仂收起
1、故意违背法律、适用法律不当。我与被告的房屋相距13米,农村房高10左右,阳台、附属房、楼梯间开后门的建造对被告房屋的通凤、采光和日照无影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被告的阻扰非法。抚州中院却不依法改判、默认被告阻扰施工。
2、故意遗漏诉讼请求。二审法官对我要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占宅基地(我房后被申请人房前地块)、恢复原貌的诉讼请求没有审理甚至与我新房东侧地块张冠李戴。
3、故意剥夺辩论的权利。二审我提交了照片、损失证明等新证据,本应开庭,黄皓拒绝,剥夺了我的权利。
4、该采信的证据不采信、该认定的事实不认定。 因被阻工木工付某误工补贴收条、乐某反工、停工赔偿收条本是书面证据,二审却说是证人证言、甚至被告承认法官却不采信。一边说我有损失12000元,另一边却说没达到诉讼请求的20000元而不支持。
5、故意掩盖被告不具有相邻权的事实。被告房屋除庭院外占地200多平方、建筑面积500平方,远超江西省农村建房180平方的标准,是违法建筑,本无相邻权资格。我代理人庭讯时提问被告房屋是否获批,法官居然不让我们查明事实。
总之,根据民法典362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阳台、附属房、开门,对被告无影响,被告凭什么欺负人(阻工),法官为什么为虎作伥?
为此,我向江西高院申请再审,现在民一庭(2023赣民申4248号),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请依法改判、维护权益为谢。
敬礼
再审申请人:付发仂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