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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秦桧“篡改史实”之考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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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有关岳飞与秦桧行实的网页,秦桧“篡改史实”,特别是篡改岳飞抗金史实的指控铺天盖地,唾骂不绝。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有人认为,岳珂先生记述岳飞率领五百背嵬骑兵,在朱仙镇大破金兵十万的“朱仙镇大捷”,之所以不载入宋史,是因为领导编撰史书的秦桧有意毁灭了朱仙镇的捷奏,篡改了这段史实。在拿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有些人又相互转抄不知从哪里冒出来的一句话:“当时的一个史官说:‘自(绍兴)八年冬,桧接既监修国史,岳飞每有捷奏,桧辄欲没其实,至形于色。其间如阔略其姓名,隐留其功状考,殆不可一、二数①’”,云在岳飞生前,秦桧尚且如此明目张胆地篡改其战绩记载,岳飞惨遭杀害后更可想而知。由此断言,朱仙镇大捷确实存在。
对于“朱仙镇大捷”,宋史研究泰斗邓广铭大师经过认真考证,已明确予以否定。笔者也深有同感,此不赘述。岳珂先生本想以此美化岳飞,反而丑化了岳飞。因为人们通过岳飞率领“五百”背嵬骑兵主动与“十万”金军对垒,并令其“奋击”金军,就会觉得岳飞是一个不懂作战常识,愚蠢狂妄,拿将士性命当儿戏的昏庸将帅。应该说,这倒是岳珂先生篡改史实的证据之一。
有人认为,绍兴十年(1140)七月,岳飞率师抗金的郾城大战,只有初次捷奏所报的“杀死贼兵满野,不计其数”,没有再次上报杀死贼兵具体数目的捷奏,也是由于秦桧有意毁灭了那份补充捷奏,极大地影响了“郾城大战”的战果。王曾瑜教授也认为,“郾城大战结束时天色已晚,无法清点杀敌人数,故当夜暂报‘杀死贼兵满野,不计其数’。其后必有一份杀死贼兵具体数目的补充捷奏,可惜佚失了②”,并在一系列文章中认定秦桧篡改史实。
只概报杀敌情况的捷奏,使“郾城大捷”无法叫响,固然令人遗憾,但将“其后必有一份杀死贼兵具体数目的补充捷奏”不载史册的责任归咎秦桧,并据此指
控秦桧“篡改史实”,似乎过于牵强。且不说如果诉诸法律,必定由于言者不能举证而败诉,就是一般辨析,似乎也讲不过去。
笔者在拙作《秦桧“没岳飞之功”之考究》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岳飞当时所
报的《(败)龙虎军捷奏》,没有补报杀敌数目的意思。因为捷奏是朝廷表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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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金陀稡编》卷二十《吁天辩诬通叙》。
②《金陀稡编》卷八《行实编年》卷五校注。
战将士的根本依据,如有“补充捷奏”,都会在该捷奏先予说明,然后尽快补报。如“王贵颖昌捷奏”对“夺其到战马、金、鼓、旗、枪、器甲等不计其数”之概报,就同时做了“续具数目供申次” ①的说明。《(败)龙虎等军捷奏》未说明“杀死贼兵满野,不计其数”之概报,并未说明待后补充上报。再则,其“委获大捷”之定论,“谨录奏闻”之禀告,“伏候敕旨”之祈语,似乎无须再作补报,只候皇上谕旨与奖赏。
其实,岳家军相当部分捷奏,都像《(败)龙虎军捷奏》一样只概报杀敌情况。例如:《金陀稡编》卷十六《鄂王家集》卷七所载的《湖寇捷奏》,只报“……杀死甚多……委是大获胜捷”;《陈州颖昌捷奏》只报“……除杀死外,擒到人并夺到鞍马等,委获胜捷”;《郑州捷奏》只报“……掩杀贼兵败走,收复郑州,抚定了当,委获胜捷”;《郾城县北并垣曲县等捷奏》只报“……杀死番贼不知数目……”;《复京西捷奏》只报……贼兵败走……委获胜捷”;《小商桥捷奏》只报“……杀死贼兵不知数目……委获胜捷”;《临颖捷奏》只报“……杀死贼兵横尸满野……委是大获胜捷”……由此可见,只概报杀敌情况,只概称“委获胜捷”的捷奏,对岳家军来说,似乎比较普遍。
退一步说,就算真的有一份载明杀敌数目很多的捷奏“佚失了”,也不宜只凭推理就归罪于主管编史工作的秦桧,更不宜以此认定秦桧“篡改史实”。因为当时能够接触捷奏的,还有皇帝和有关朝官。到底该“捷奏”在哪个环节“佚失”,谁都说不清楚。只有推理,没有证据的指控,难以成立。
有人认为,岳家军相当部分捷奏之所以缺乏数据,正是遭受别人篡改的证据。例如,在岳家军“河北颖昌诸捷奏”中“贼马一万余人骑”、“剿杀金贼步军八分以上”等,歼敌总数这一最重要的数据却无影无踪。“陈州颍昌捷奏”中“除杀死外,生擒到番贼王太保等,并夺到鞍马等,委获胜捷”一句中的“杀死”后面,显然本应有具体的人数;“夺到鞍马”后面显然也应有具体数目,但是这些反映具体战果的重要数字,却硬生生地不见了!于是又有人依据以上不知从哪里冒出来的不敢署上言者姓名的那句话,断言原因在于秦桧“篡改史实”。
以言者之意,岳家军的“辉煌战绩”,都有具体的数据支撑,由于秦桧“篡改史实”,使岳家军的战绩,要么被缩小得不值一谈,要么被删除得“无影无踪”,“硬生生地不见了”。殊不知捷奏数据一旦“修改”或“删除”,很容易看出痕迹,而依据包括捷奏原件在内等资料编写《金陀粹编》等私史的岳珂先生,尚且看不出秦桧对岳家军捷奏有何“篡改”,后来人尤其是现代人到底如何“知道”秦桧“篡改”岳家军捷奏,实在令人无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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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金陀稡编》卷十六《鄂王家集》卷七。
还有人认为“颖昌捷奏”杀敌“五百余人”的记述,与“大获胜捷”的事实差距太大。该捷奏“贼兵横尸满野,约五百余人”的杀敌数目,显然被人篡改。于是还是依据以上不知从哪里冒出来的不敢署上言者姓名的那句话,断定系秦桧所为。
在此,且不论言者指控秦桧将该捷奏杀敌数目“篡改”为“约五百余人”,没有相应的证据佐证,难以成立,就算秦桧确有此事,以岳珂先生对秦桧“劣行”的极度敏感与极度痛恨,以及对岳飞与秦桧“一语涉其事,则笔之于册” ①的“记述”风格,必能看出捷奏原件中关键之处的篡改痕迹,从而加以发挥,编写出抨击秦桧篡改岳飞捷奏的专文。可惜岳珂先生未能从中找出任何“破绽”,只是在编写《金陀稡编·行实编年》中改成“死者五千余人”,并未做任何说明。王曾瑜教授为该书校注时,未知有何根据,竟然做了“一次激烈之鏖战,不可能仅杀敌五百人,应以‘五千人’为准②”的说明,使本来只杀敌“五百”,变成了杀敌“五千”。未知如此毫无根据地放大杀敌人数目,算不算篡改史实?
纵观数百年来历史爱好者包括宋史研究名家有关秦桧“篡改史实”问题的考证,基本都在分析与推论,拿不出什么证据,唯一可以作为“证据”的,似乎只有人们互相转抄说是绍兴十年金人背盟南犯,宋高宗于出师抵御前先升迁诸大将官职。《高宗日历》对韩世忠、张俊二人的新职均详为记载,“日历独不载岳飞除命,盖秦熺削之也③。”
对于南宋史学家李心传大师所认定的秦桧这一“篡改史实”的“证据”,笔者觉得有点牵强。因为史官在记载史料过程中,漏记、错记某件事情在所难免。再说编史毕竟参与者众,当时岳飞的新职不被载入《高宗日历》,到底是不是秦桧所为,不宜凭推理定论。倒是作为详细记录宋帝赵构日常活动,也是南宋官史重要组成部分的《高宗日历》,不知是因为属于秦桧之子——秦熺负责组织记载,还是另有原因,竟然被排除在《宋史》之外,以致后来“佚失”了。这不能不说是编写《宋史》的一大遗憾。
有人说,《宋史·高宗纪》就是依据《高宗日历》编写的,据此称《高宗日历》已收入《宋史》,大可不必考究《高宗日历》。殊不知宋高宗“赐死岳飞”之诏书、“擒杀金兀术”之赏格、对秦桧“忠扑过人”之御赞等许多重大决策与
重要言论,以及判处岳飞死刑的《刑部大理寺状》,未见载于《宋史·高宗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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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鄂国金陀稡编》卷九《昭雪庙谥》。
②《金陀稡编》卷八《行实编年》卷五校注。
③《系年要录》卷一三六绍兴十年六月甲辰记事。
但《高宗日历》必定记载。没有《高宗日记》,对于研究宋史,尤其是研究赵构、岳飞、秦桧等南宋历史人物,客观失去诸多依据。如果说,岳飞的新职未能与同时升职的韩世忠、张俊在《高宗日历》中记载,就算作篡改史实,那么,涉及南宋朝廷一系列重要活动的《高宗日历》,未被收入《宋史》,而且居然会莫名其妙地“佚失”,又该让人如何理解?做何感想?
岳飞捷奏,包括上文所提到的那些捷奏,以及高宗皇帝手诏等,是岳珂先生编著《金陀稡编》等私史,为岳飞功罪申辩的重要依据。这些史料,大部分来自于岳霖呈请宋孝宗批准,从左藏南库要回的文件档案原件。而这些十分重要的史料,曾被秦桧搜走,让不少人为之担忧。
对此,岳珂先生的记述十分具体:
(绍兴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始札下寺,(秦桧)命以此诘先臣。(万俟)卨先令簿录先臣家,取当时御札,束之左藏南库,欲以灭迹①。”
岳珂先生正是认为秦桧搜走这些史料,目的在于将其销毁,以免有朝一日有人拿来为岳飞说事,因而又在《金陀稡编·淮西辩》一文中做相关说明:
秦桧当时之酝祸也,盖欲屏去先臣所拜之宸翰,如綦崇礼所被之诏,以泯其迹,而使先臣之忠,终于莫辨。何以言之?宸章圣画,固非人间所得而易见……
想不到秦桧尊重历史,将这些从岳飞官邸搜来的珍贵文件,完整存于左藏南库。可以设想,秦桧若真的与岳飞“势不两立”;若真的“岳飞每有捷奏,桧辄欲没其实……”,这些珍贵的原始文件,早已不翼而飞,哪会数十年完整存放于左藏南库?
事实胜于雄辩。秦桧肆意销毁岳飞捷奏,恶意篡改反映岳飞功绩史实之说,显然是无稽之谈,不经一驳。
在事实面前,岳珂先生不得不大发感慨“犹有大幸者,淮西一十五札并存而不失尔。故臣得以逐时日、叙次第而刊之石,以传万世。不然,则先臣之诬,尚何以为据依而辨之②?”按理说,岳珂先生应该就此感谢秦桧。但是,被仇恨充满心胸的岳珂先生,反而发泄对秦桧更为不满的情绪:“呜呼!桧虽欲泯之,而天不泯之,是留以赐臣家,而使先臣之事有所据依而辨明也③。”
然而,这些珍贵的史料,又暴露了岳家军的浮夸之风。因为既然是捷奏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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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金陀稡编》卷二十二《淮西辩》。
② 同上。
③ 同上。
诸如只有“委获胜捷”的夸词,没有数据说明;只有“剿杀金贼步军八分以上”等模糊捷奏,没有歼敌总数的说明,特别是“颖昌捷奏”中“贼兵横尸满野……
大获胜捷”的夸词,与区区“五百余人”之明显反差,都说明岳家军存在一定程度的浮夸之风。
笔者在考究过程中,倒是发现《宋史》对岳飞与秦桧行实的记述,在不少地方严重失实,除了杜撰子虚乌有的“朱仙镇大捷”,杜撰与史实截然相反的绍兴十年岳家军“奉旨班师”,甚至是一日内被“十二道金牌迫令班师”,将张浚反对岳飞并统淮西军,篡改为秦桧所为,尤其是对岳飞之死,歪曲真相,张冠李戴,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岳飞获罪被刑部大理寺判处死刑,最后由高宗皇帝御审赐死。不管是否真的属于冤杀,岳飞死于高宗皇帝之手,已成为铁铸的事实,谁都无法改变。
但是,《宋史》在记述岳飞之死时,歪曲真相,张冠李戴,将杀害岳飞者,由宋帝赵构篡改为宰相秦桧,无中生有地记载“(秦)桧使谏官万俟卨论其(岳飞)罪……十二月,杀岳飞。桧以飞屡言和议失计,且尝奏请定国本,俱与桧大异,必欲杀之①。”并煞有其事地进一步予以说明:“(岳飞)真有诸葛孔明之风,而卒死于秦桧之手。盖飞与桧势不两立,使飞得志,则金仇可复,宋耻可雪;桧得志,则飞有死而已⑩。”
人命关天,人格如命。编写《宋史》的史官如此篡改史实,陷害无辜,侮辱人格,无异于草菅人命,丧失了职业道德与编史原则,实在令人不齿。
《宋史》对秦桧张冠李戴的记载,铸就了空前绝后的篡改史实的经典,制造了一宗惨绝人寰的千古冤案,对所谓“杀害岳飞”的秦桧,产生了十分恶劣的影响:无辜的秦桧由此被人们铁铸跪像置于岳王坟前,受尽唾骂;由此被罗织“卖国贼”、“奸臣”等罪名,万夫所指,声名狼藉……
当然,《宋史》之所以谬误颇多,除了盲目抄袭岳珂私史,与徐梦莘、李新传等南宋史学家带着褒飞贬桧的感情色彩篡改史实,误导编写《宋史》的史官关系极大,从徐梦莘先生所撰编写《三朝北盟会编》时,随意对史料作了如下“修改”,可见一斑:
岳飞在郾城,众请(删此二字改作一日奉诏十二道令)回军。飞亦以(删此二字)不可留,乃传令回军,而军士应时皆南向,旗靡辙乱不整。飞望之
口呿而不能合良久(删传令至此二十九字改作叹)曰:岂非天乎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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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史》卷四七三《秦桧传》。
② 《宋史》卷三六五《岳飞传》。
③《三朝北盟会编》卷二O四,绍兴十年七月壬戌记事。
这样一改,与原意截然不同。由岳飞同意众人“回军”之请,自行撤军,变为“十二道诏令”逼其班师,“飞不可留”,只能发出“功败垂成”、“报国无门”之喟叹。这不但彻底改变了岳飞撤军性质,而且巧妙掩饰了岳飞撤军时的狼狈境况,实在是高明至极,妙不可言。可惜那是史籍,不是小说,岂容史学家随心所欲,肆意篡改?
到底是谁篡改史实?相信读者会有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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