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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达这道题的解析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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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题解析,以丙的登记对抗丁善意取得,并推定丁为非善意的观点是不对的,也是没有法条依据的。因为,动产交易中,买受人没有查询登记薄的法定义务,因此,认定丁构成非善意没有法条依据!
根据民法典225条的条文注释:“物权变动如果未在登记部门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即:只有在发生物权变动的前提条件下,动产登记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而甲和丙的交易不发生物权变动,所以,登记在丙名下的车,根本就没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丁构成善意取得,戊继受取得。
所以答案当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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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山东
1楼
2024-04-10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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