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 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诉
原告:王某某 男 汉族 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人
被告: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人代表人:张书清 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403795479667F。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路152号。
2024年1月25日原告向被告邮寄投诉邯郸市交通局 交通建设投资管理中心,违反《劳动合同法》未予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一事,被告于2024年1月26日10点签收。被告收到投诉后,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至今也未做出查处结果行为违法。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24年5月7日原告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月8日丛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受理行政诉讼案件通知书 7月13日已收到,案号 (2024)冀0403行初169号。本案于8月12日由邯郸市丛台区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期待法官公平公正的判决。
原告:王某某 男 汉族 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人
被告: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人代表人:张书清 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403795479667F。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路152号。
2024年1月25日原告向被告邮寄投诉邯郸市交通局 交通建设投资管理中心,违反《劳动合同法》未予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一事,被告于2024年1月26日10点签收。被告收到投诉后,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至今也未做出查处结果行为违法。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24年5月7日原告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月8日丛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受理行政诉讼案件通知书 7月13日已收到,案号 (2024)冀0403行初169号。本案于8月12日由邯郸市丛台区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期待法官公平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