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4年1月14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债权人)马晓波起诉债务人北京中翔华威科技公司(下称华威公司)及担保人北京以食为天国际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以食为天公司),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洛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
2014年3月,马晓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4)洛执字第51号。2014年4月21日,因执行和解,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在2014年5月至2020年9月期间,马晓波未申请恢复执行。
2020年9月2日洛阳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马晓波的申请,恢复该案执行,洛阳市中院并作出(2020)豫03执恢48号裁定书,裁定冻结担保人以食为天公司2530万的未偿还款项本金相应的利息,同时向北京兴业惠民公司发出及(2020)03执恢4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该公司应发放给举报人的6500万元的拆迁腾退款及利息。
所谓的民间借贷实际上是放高利贷,洛阳市中级法院的办案人员对非法高利贷一路绿灯,出借人马晓波就职于洛阳高新区瑞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资料,马晓波长期以高利出借为业。经举报人查阅该案卷宗发现:在马晓波与华威公司及以食为天公司的民间借贷一案中,借款人系华威公司,华威公司与马晓波之间的《借款合同》金额为1500万,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合同》签署后,马晓波向华威公司付款1500万。
2013年12月15日,出借人马晓波与华威公司、以食为天公司共同出具了《还款承诺书》,约定借款届满日为2014年1月 14日,确定出借金额3259万,高于实际出借本金1759万。在《还款承诺书》中,以食为天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案外人寇臣代表以食为天公司签字,寇臣既非以食为天公司股东,又非以食为天公司法定代表人,目前寇臣因诈骗罪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中。
2013年12月25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马晓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威公司及以食为天公司偿还3259 万,并提交了给华威公司支付的1500万元汇款凭证及给案外人李伟的1520万汇款凭证,给案外人李伟的所有汇款凭证均发生在出借人马晓波与以食为天公司、华威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之前。李伟作为收款人,本属马晓波的证人:但李伟却作为以食为天公司及华威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未提供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授权书无法确定代表人签字)身份到庭参与诉讼,在债务未到期前,对债务、利息、违约金均予以认可,故(2014)洛民二初字第7号案件的实质是马晓波、李伟伙同部分办案人员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让非法债权合法化的虚假诉讼。而姬秋萍、李晓静、王睿等审判员对此未予审核,涉嫌枉法裁定。而马晓波也通过虚假诉讼方式,使得非法债权合法化。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的超过1000万的执行款去向不明。2014年被执行人交付的执行款已经超过1700万以上,但人民法院认定的执行款金额仅有559万,且只有28万的执行款收据,超过1000 万以上的执行款去向不明。
洛阳市中院于 2014年4月10日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记录,截至2014年4月10日,该案剩余本金2700万,由此表明债务人至少清偿 559 万,但该清偿无任何明细记录。
在2014年4月11日,民生银行划扣38.55 万元;4月21日,马晓波收到执行款28.54万元(扣执行费10.0097万,此系唯一将执行款明细附卷的案款)。
马晓波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记载:“截至4月21日,马晓波收到了1540万的房产及165万元款项”,如4月21日的《情况说明》中涉及的1705万(房产及现金)发生在4月11日之前,截至(2014)洛执字第51号终本执行,剩余本金应为1525.46万(计算方法为:3259-1540-165-28.54)。
如4月21日的说明中涉及的1705万(房产及现金)发生在4月11日之后,则表明被执行人在4月11日另行清偿了559万(以上),截至(2014)洛执字第51号终本执行,剩余本金应不足 966.46万(3259-559-1540-165-28.54)。
无论如何计算,截至该案终本执行时,剩余债务本金不超过1526.46万,但在被执行人已经缴纳了1700万以上的执行款后,经李占营、李予洛等办案人员核算的金额是2700万,那么被执行人清偿的金钱哪里去了?相关的付款明细哪里去了?
待续
2014年3月,马晓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4)洛执字第51号。2014年4月21日,因执行和解,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在2014年5月至2020年9月期间,马晓波未申请恢复执行。
2020年9月2日洛阳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马晓波的申请,恢复该案执行,洛阳市中院并作出(2020)豫03执恢48号裁定书,裁定冻结担保人以食为天公司2530万的未偿还款项本金相应的利息,同时向北京兴业惠民公司发出及(2020)03执恢4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该公司应发放给举报人的6500万元的拆迁腾退款及利息。
所谓的民间借贷实际上是放高利贷,洛阳市中级法院的办案人员对非法高利贷一路绿灯,出借人马晓波就职于洛阳高新区瑞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资料,马晓波长期以高利出借为业。经举报人查阅该案卷宗发现:在马晓波与华威公司及以食为天公司的民间借贷一案中,借款人系华威公司,华威公司与马晓波之间的《借款合同》金额为1500万,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合同》签署后,马晓波向华威公司付款1500万。
2013年12月15日,出借人马晓波与华威公司、以食为天公司共同出具了《还款承诺书》,约定借款届满日为2014年1月 14日,确定出借金额3259万,高于实际出借本金1759万。在《还款承诺书》中,以食为天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案外人寇臣代表以食为天公司签字,寇臣既非以食为天公司股东,又非以食为天公司法定代表人,目前寇臣因诈骗罪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中。
2013年12月25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马晓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威公司及以食为天公司偿还3259 万,并提交了给华威公司支付的1500万元汇款凭证及给案外人李伟的1520万汇款凭证,给案外人李伟的所有汇款凭证均发生在出借人马晓波与以食为天公司、华威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之前。李伟作为收款人,本属马晓波的证人:但李伟却作为以食为天公司及华威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未提供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授权书无法确定代表人签字)身份到庭参与诉讼,在债务未到期前,对债务、利息、违约金均予以认可,故(2014)洛民二初字第7号案件的实质是马晓波、李伟伙同部分办案人员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让非法债权合法化的虚假诉讼。而姬秋萍、李晓静、王睿等审判员对此未予审核,涉嫌枉法裁定。而马晓波也通过虚假诉讼方式,使得非法债权合法化。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的超过1000万的执行款去向不明。2014年被执行人交付的执行款已经超过1700万以上,但人民法院认定的执行款金额仅有559万,且只有28万的执行款收据,超过1000 万以上的执行款去向不明。
洛阳市中院于 2014年4月10日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记录,截至2014年4月10日,该案剩余本金2700万,由此表明债务人至少清偿 559 万,但该清偿无任何明细记录。
在2014年4月11日,民生银行划扣38.55 万元;4月21日,马晓波收到执行款28.54万元(扣执行费10.0097万,此系唯一将执行款明细附卷的案款)。
马晓波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记载:“截至4月21日,马晓波收到了1540万的房产及165万元款项”,如4月21日的《情况说明》中涉及的1705万(房产及现金)发生在4月11日之前,截至(2014)洛执字第51号终本执行,剩余本金应为1525.46万(计算方法为:3259-1540-165-28.54)。
如4月21日的说明中涉及的1705万(房产及现金)发生在4月11日之后,则表明被执行人在4月11日另行清偿了559万(以上),截至(2014)洛执字第51号终本执行,剩余本金应不足 966.46万(3259-559-1540-165-28.54)。
无论如何计算,截至该案终本执行时,剩余债务本金不超过1526.46万,但在被执行人已经缴纳了1700万以上的执行款后,经李占营、李予洛等办案人员核算的金额是2700万,那么被执行人清偿的金钱哪里去了?相关的付款明细哪里去了?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