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被离婚,要回房子难上难
http://news.sohu.com/20110106/n278704832.shtml “一辈子很短,我愿意与你将错就错。”这是《非诚勿扰2》中秦奋对笑笑说的一句话。   &nb
贴吧:黎城作者:lczql008 2011-08-23 18:21
15年前被“离婚”,要回房子难上难

     在婚管中心签完离婚协议回到家,祝文红左思右想,感觉自己“离婚太冲动”,他不免有些后悔。庆幸的是,他没在最后一个环节——离婚登记申请表上签字,一旦在该表上签字,他与赵小云就从夫妻变成了陌路。因没了离婚的想法,他便没再去婚管中心。
     7月22日,祝文红听说赵小云已领走离婚证,匆匆来到婚管中心。冯某拿出有赵小云签名的《离婚登记申请表》,让祝文红签字。祝文红表示自己对以前达成的离婚协议有异议,拒不签字,反将赵小云签字的《离婚登记申请表》带走。
     祝文红拿着只有女方签字的《离婚登记申请表》,找到该县民政局分管婚姻登记的副局长贾忠瑞。
     头一次碰到这样的事,民政局经开会讨论后认为,工作人员在男方未签字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向女方颁发离婚证,属工作失误。为此,1995年9月20日,黎城县民政局作出《关于撤销婚管中心受理祝文红、赵小云申请离婚一案结论的决定》,决定撤销婚管中心准予祝文红、赵小云的离婚申请,收回已向女方赵小云颁发的离婚证,确认双方离婚无效。
     莫名成被告
     解铃还须系铃人,“给赵小云单方发离婚证的是冯某,我们就指派他去给赵小云送达撤销离婚无效的决定书,并让其收回离婚证。当时送没送那就真说不清楚了。”2010年12月29日,退休多年的贾忠瑞对记者说。
     拿着民政局下发的撤销离婚无效的决定书,祝文红忐忑不安的心放下了,他没再找赵小云。两人各自开始了新的生活。
     祝文红与赵小云互不联系,也互不打扰,日子就这样相安无事地过着。白驹过隙,岁月的年轮转向了2006年。这年4月,祝文红突然收到了黎城县法院的传票,杨某起诉他与母亲侵占自己的房屋,要求法院判令祝文红母子尽快腾房。
     原来,2002年6月,赵小云拿着自己的离婚证,去黎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北坊村西寺脑41号房产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离婚证上附着当初的离婚协议内容,黎城县政府很快为其颁发了该证。
     赵小云办理土地使用证,祝文红早有所耳闻,但他并没在意。“反正没离婚,那是夫妻共同财产,领个证也无所谓。”
     2005年,杨某分娩在即,丈夫李某从乡里调到县人大办公室工作,夫妻俩急需在县城购买住房。他们听说仵桥村有人要卖住宅。想卖房子的人正是赵小云,所卖住宅正是西寺脑41号房产。经人介绍,杨某和李某与赵小云取得联系,土地证和离婚证上都是赵小云的名字,夫妻俩对这处房产没有任何怀疑。于同年9月与赵小云签订购房协议,一次性支付其6万余元房款。当年,赵小云与杨某办理过户手续。杨某很快成为西寺脑41号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人。
     听说赵小云卖了房子,祝文红再也坐不住了。本在别处居住的他带着70多岁的老妈,于2006年2月搬回西寺脑家中。并对前来让他腾房的杨某称,这是自己与赵小云的共有财产,他并没有同意卖掉。
     2006年3月7日,杨某拿到了黎城县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拥有了房产证和土地证,成为该房产名正言顺的主人。
     在腾房问题上,杨某和丈夫李某多次与祝文红发生争执,经黎侯镇政府及公安机关调解无效。不得已,2006年3月27日,杨某一纸诉状将祝文红母子推上了被告席。
     官司拉锯战
     黎城县法院认为,杨某购买的房产已取得合法的财产所有权,至于祝文红提到与赵小云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离婚无效,属于行政争议。

贴吧:长治作者:221.131.39.* 2011-01-10 11:47
回复:十五年前被离婚,要回房子难上难
2006年8月5日,该院下达(2006)黎民初字第92号判决书:判决祝文红母子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将所占房屋腾空,交付杨某使用。
      祝文红母子不服判决,向长治市中院提起上诉。2006年10月30日,该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2006)黎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黎城县法院重审。
      2006年11月7日,黎城县房管部门为杨某重新颁发了2006192号《房屋所有权证》。因杨某就在房产发证办公室工作,祝文红对该房产证的合法性表示质疑。“在明知该房产有争议,并且诉讼未决的情况下,又重新给杨某发放房屋产权证,明摆着黎城县政府是违法办事。”
      “和杨某在一个办公室三四年,自己也不懂法律,就稀里糊涂给她办了证。”记者采访时,黎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产发证的张某说。
      发回重审时,赵小云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自称1995年没有收到过民政局下发的撤销离婚证的决定,也不知道该决定内容。自己至今仍持有离婚证。对西寺脑住宅自己有权处置,已经卖给杨某,祝文红母子强占没有理由。
      在杨某起诉自己腾房时,祝文红将黎城县民政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单方为赵小云颁发的离婚证。
      2006年12月12日,黎城县法院以祝文红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起诉,祝文红上诉后,长治市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
      2007年8月3日,黎城县法院下达(2006)黎民初字第92-1号判决书,依然判决祝文红母子腾房。
      祝文红不服,再次提起上诉,2007年10月31日,长治市中院下达民事裁定,撤销黎城县法院(2006)黎民初字第92-1号判决书,发回黎城县法院重审。
      民事案件第二次发回重审时,因祝文红母子于2007年10月29日将黎城县政府诉至该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其为杨某发放的房产证,因两案有关联,2008年6月 6日,黎城县法院下达(2006)黎民初字第92-2号判决书,中止审理本案。
      黎城县法院认为,政府部门为杨某发放房产证时,虽在审查和制作权证时不够严谨,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存在明显的违法事实,故对祝文红的请求不予支持。
      祝文红母子不服上诉。
      2008年10月20日,长治市中院以原审判决遗漏诉讼当事人赵小云为由撤销(2007)黎行初字第11号判决,发回黎城县法院重审。
      何日有结果?
      官司在黎城县法院和长治市中院之间来回循环,这面判决,那方撤销。没有谁输谁赢,双方打了个平手。耗去的是彼此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赵小云拿了钱,祝文红占住房子,我出了钱,办了证,还一直在外租房子住。”2008年11月15日上午,杨某的丈夫李某忍无可忍,带着6个亲戚朋友到西寺脑41号院,强烈要求祝文红腾房。
      李某硬要把祝文红的东西往外搬,祝文红则使劲阻拦,双方因此发生肢体冲突,后祝文红拨打110报警,在黎城县公安局黎侯***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此事以李某一次性赔偿祝文红医药费等共计900元平息。“我是政府工作人员,只能作出让步,我家也有人受伤了,但我没地方去诉苦。”李某说。
      发回重审,祝文红母子依然败诉。再上诉!
      上诉同时,祝文红母子又将黎城县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杨某所持的第012637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2009年7月13日,长治市中院下达行政裁定书:中止诉讼。
      黎城县法院中止了杨某的民事官司,长治市中院中止了祝文红的行政官司。官司环环相扣,只能等待。“赵小云1998年已与别人结婚,还领了结婚证。她和祝文红事实上已经离婚。赵小云说,房子已卖给我,并已过户,祝文红强行搬入,跟她没有关系。至今我们一家3口租十几平方米的地方住,实际上我很委屈,花了钱住不上房子,就是买了张纸。”李某有些哽咽。
      官司来来往往,祝文红已换了五六个律师。房价疯涨,杨某和丈夫纠缠在官司里分身乏术,只能在对方提起的一个个行政诉讼中无限期等待,一天天望房兴叹。
      而此事目前最大的受益人赵小云却难觅踪迹,记者试图与其联系,去黎侯镇仵桥村家里,人不在,打手机关机。“我认为现在事情的实质是房子的买卖关系是否成立?成立了,我住房子;不成立,我要回钱。”李某疲惫不堪,无心恋战。

贴吧:长治作者:lczql008 2011-05-08 14:42
15年前被“离婚”,要回房子难上难
http://news.sohu.com/20110106/n278704832.shtml “一辈子很短,我愿意与你将错就错。”这是《非诚勿扰2》中秦奋对笑笑说的一句话。      15年前,黎城县人祝文红夫妻闹离婚,由于该县婚姻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失误,为祝文红的妻子赵小云(化名)单方发放了离婚证。      后黎城县民政局又为祝文红发放了一纸撤销二人离婚申请的决定,并确认祝文红与赵小云双方离婚无效。      一人拿着离婚证,一人拿着双方离
贴吧:长治作者:lczql008 2011-03-28 08:42
15年前被离婚,要回房子难上难

     在婚管中心签完离婚协议回到家,祝文红左思右想,感觉自己“离婚太冲动”,他不免有些后悔。庆幸的是,他没在最后一个环节——离婚登记申请表上签字,一旦在该表上签字,他与赵小云就从夫妻变成了陌路。因没了离婚的想法,他便没再去婚管中心。
     7月22日,祝文红听说赵小云已领走离婚证,匆匆来到婚管中心。冯某拿出有赵小云签名的《离婚登记申请表》,让祝文红签字。祝文红表示自己对以前达成的离婚协议有异议,拒不签字,反将赵小云签字的《离婚登记申请表》带走。
     祝文红拿着只有女方签字的《离婚登记申请表》,找到该县民政局分管婚姻登记的副局长贾忠瑞。
     头一次碰到这样的事,民政局经开会讨论后认为,工作人员在男方未签字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向女方颁发离婚证,属工作失误。为此,1995年9月20日,黎城县民政局作出《关于撤销婚管中心受理祝文红、赵小云申请离婚一案结论的决定》,决定撤销婚管中心准予祝文红、赵小云的离婚申请,收回已向女方赵小云颁发的离婚证,确认双方离婚无效。
     莫名成被告
     解铃还须系铃人,“给赵小云单方发离婚证的是冯某,我们就指派他去给赵小云送达撤销离婚无效的决定书,并让其收回离婚证。当时送没送那就真说不清楚了。”2010年12月29日,退休多年的贾忠瑞对记者说。
     拿着民政局下发的撤销离婚无效的决定书,祝文红忐忑不安的心放下了,他没再找赵小云。两人各自开始了新的生活。
     祝文红与赵小云互不联系,也互不打扰,日子就这样相安无事地过着。白驹过隙,岁月的年轮转向了2006年。这年4月,祝文红突然收到了黎城县法院的传票,杨某起诉他与母亲侵占自己的房屋,要求法院判令祝文红母子尽快腾房。
     原来,2002年6月,赵小云拿着自己的离婚证,去黎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北坊村西寺脑41号房产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离婚证上附着当初的离婚协议内容,黎城县政府很快为其颁发了该证。
     赵小云办理土地使用证,祝文红早有所耳闻,但他并没在意。“反正没离婚,那是夫妻共同财产,领个证也无所谓。”
     2005年,杨某分娩在即,丈夫李某从乡里调到县人大办公室工作,夫妻俩急需在县城购买住房。他们听说仵桥村有人要卖住宅。想卖房子的人正是赵小云,所卖住宅正是西寺脑41号房产。经人介绍,杨某和李某与赵小云取得联系,土地证和离婚证上都是赵小云的名字,夫妻俩对这处房产没有任何怀疑。于同年9月与赵小云签订购房协议,一次性支付其6万余元房款。当年,赵小云与杨某办理过户手续。杨某很快成为西寺脑41号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人。
     听说赵小云卖了房子,祝文红再也坐不住了。本在别处居住的他带着70多岁的老妈,于2006年2月搬回西寺脑家中。并对前来让他腾房的杨某称,这是自己与赵小云的共有财产,他并没有同意卖掉。
     2006年3月7日,杨某拿到了黎城县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拥有了房产证和土地证,成为该房产名正言顺的主人。
     在腾房问题上,杨某和丈夫李某多次与祝文红发生争执,经黎侯镇政府及公安机关调解无效。不得已,2006年3月27日,杨某一纸诉状将祝文红母子推上了被告席。
     官司拉锯战
     黎城县法院认为,杨某购买的房产已取得合法的财产所有权,至于祝文红提到与赵小云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离婚无效,属于行政争议。

贴吧:黎城作者:221.131.39.* 2011-01-06 15:58
回复:十五年前被离婚,要回房子难上难
在婚管中心签完离婚协议回到家,祝文红左思右想,感觉自己“离婚太冲动”,他不免有些后悔。庆幸的是,他没在最后一个环节——离婚登记申请表上签字,一旦在该表上签字,他与赵小云就从夫妻变成了陌路。因没了离婚的想法,他便没再去婚管中心。
      7月22日,祝文红听说赵小云已领走离婚证,匆匆来到婚管中心。冯某拿出有赵小云签名的《离婚登记申请表》,让祝文红签字。祝文红表示自己对以前达成的离婚协议有异议,拒不签字,反将赵小云签字的《离婚登记申请表》带走。
      祝文红拿着只有女方签字的《离婚登记申请表》,找到该县民政局分管婚姻登记的副局长贾忠瑞。
      头一次碰到这样的事,民政局经开会讨论后认为,工作人员在男方未签字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向女方颁发离婚证,属工作失误。为此,1995年9月20日,黎城县民政局作出《关于撤销婚管中心受理祝文红、赵小云申请离婚一案结论的决定》,决定撤销婚管中心准予祝文红、赵小云的离婚申请,收回已向女方赵小云颁发的离婚证,确认双方离婚无效。
      莫名成被告
      解铃还须系铃人,“给赵小云单方发离婚证的是冯某,我们就指派他去给赵小云送达撤销离婚无效的决定书,并让其收回离婚证。当时送没送那就真说不清楚了。”2010年12月29日,退休多年的贾忠瑞对记者说。
      拿着民政局下发的撤销离婚无效的决定书,祝文红忐忑不安的心放下了,他没再找赵小云。两人各自开始了新的生活。
      祝文红与赵小云互不联系,也互不打扰,日子就这样相安无事地过着。白驹过隙,岁月的年轮转向了2006年。这年4月,祝文红突然收到了黎城县法院的传票,杨某起诉他与母亲侵占自己的房屋,要求法院判令祝文红母子尽快腾房。
      原来,2002年6月,赵小云拿着自己的离婚证,去黎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北坊村西寺脑41号房产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离婚证上附着当初的离婚协议内容,黎城县政府很快为其颁发了该证。
      赵小云办理土地使用证,祝文红早有所耳闻,但他并没在意。“反正没离婚,那是夫妻共同财产,领个证也无所谓。”
      2005年,杨某分娩在即,丈夫李某从乡里调到县人大办公室工作,夫妻俩急需在县城购买住房。他们听说仵桥村有人要卖住宅。想卖房子的人正是赵小云,所卖住宅正是西寺脑41号房产。经人介绍,杨某和李某与赵小云取得联系,土地证和离婚证上都是赵小云的名字,夫妻俩对这处房产没有任何怀疑。于同年9月与赵小云签订购房协议,一次性支付其6万余元房款。当年,赵小云与杨某办理过户手续。杨某很快成为西寺脑41号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人。
      听说赵小云卖了房子,祝文红再也坐不住了。本在别处居住的他带着70多岁的老妈,于2006年2月搬回西寺脑家中。并对前来让他腾房的杨某称,这是自己与赵小云的共有财产,他并没有同意卖掉。
      2006年3月7日,杨某拿到了黎城县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拥有了房产证和土地证,成为该房产名正言顺的主人。
      在腾房问题上,杨某和丈夫李某多次与祝文红发生争执,经黎侯镇政府及公安机关调解无效。不得已,2006年3月27日,杨某一纸诉状将祝文红母子推上了被告席。
      官司拉锯战
      黎城县法院认为,杨某购买的房产已取得合法的财产所有权,至于祝文红提到与赵小云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离婚无效,属于行政争议。

贴吧:长治作者:lczql008 2011-05-08 14:41
15年前被“离婚”,要回房子难上难

     在婚管中心签完离婚协议回到家,祝文红左思右想,感觉自己“离婚太冲动”,他不免有些后悔。庆幸的是,他没在最后一个环节——离婚登记申请表上签字,一旦在该表上签字,他与赵小云就从夫妻变成了陌路。因没了离婚的想法,他便没再去婚管中心。
     7月22日,祝文红听说赵小云已领走离婚证,匆匆来到婚管中心。冯某拿出有赵小云签名的《离婚登记申请表》,让祝文红签字。祝文红表示自己对以前达成的离婚协议有异议,拒不签字,反将赵小云签字的《离婚登记申请表》带走。
     祝文红拿着只有女方签字的《离婚登记申请表》,找到该县民政局分管婚姻登记的副局长贾忠瑞。
     头一次碰到这样的事,民政局经开会讨论后认为,工作人员在男方未签字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向女方颁发离婚证,属工作失误。为此,1995年9月20日,黎城县民政局作出《关于撤销婚管中心受理祝文红、赵小云申请离婚一案结论的决定》,决定撤销婚管中心准予祝文红、赵小云的离婚申请,收回已向女方赵小云颁发的离婚证,确认双方离婚无效。
     莫名成被告
     解铃还须系铃人,“给赵小云单方发离婚证的是冯某,我们就指派他去给赵小云送达撤销离婚无效的决定书,并让其收回离婚证。当时送没送那就真说不清楚了。”2010年12月29日,退休多年的贾忠瑞对记者说。
     拿着民政局下发的撤销离婚无效的决定书,祝文红忐忑不安的心放下了,他没再找赵小云。两人各自开始了新的生活。
     祝文红与赵小云互不联系,也互不打扰,日子就这样相安无事地过着。白驹过隙,岁月的年轮转向了2006年。这年4月,祝文红突然收到了黎城县法院的传票,杨某起诉他与母亲侵占自己的房屋,要求法院判令祝文红母子尽快腾房。
     原来,2002年6月,赵小云拿着自己的离婚证,去黎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北坊村西寺脑41号房产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离婚证上附着当初的离婚协议内容,黎城县政府很快为其颁发了该证。
     赵小云办理土地使用证,祝文红早有所耳闻,但他并没在意。“反正没离婚,那是夫妻共同财产,领个证也无所谓。”
     2005年,杨某分娩在即,丈夫李某从乡里调到县人大办公室工作,夫妻俩急需在县城购买住房。他们听说仵桥村有人要卖住宅。想卖房子的人正是赵小云,所卖住宅正是西寺脑41号房产。经人介绍,杨某和李某与赵小云取得联系,土地证和离婚证上都是赵小云的名字,夫妻俩对这处房产没有任何怀疑。于同年9月与赵小云签订购房协议,一次性支付其6万余元房款。当年,赵小云与杨某办理过户手续。杨某很快成为西寺脑41号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人。
     听说赵小云卖了房子,祝文红再也坐不住了。本在别处居住的他带着70多岁的老妈,于2006年2月搬回西寺脑家中。并对前来让他腾房的杨某称,这是自己与赵小云的共有财产,他并没有同意卖掉。
     2006年3月7日,杨某拿到了黎城县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拥有了房产证和土地证,成为该房产名正言顺的主人。
     在腾房问题上,杨某和丈夫李某多次与祝文红发生争执,经黎侯镇政府及公安机关调解无效。不得已,2006年3月27日,杨某一纸诉状将祝文红母子推上了被告席。
     官司拉锯战
     黎城县法院认为,杨某购买的房产已取得合法的财产所有权,至于祝文红提到与赵小云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离婚无效,属于行政争议。

贴吧:太原作者:lczql008 2011-01-09 08:39

大家都在搜

  • 西连寺
  • 西寺
  • 西隐寺
  • 西寺庄
  • 西国寺
  • 西普陀寺
  • 西寺小学
  • 西莲寺
  • 西园寺里绪
  • 西园寺步兵
  • 圣恩寺
  • 太仆寺
  • 挂甲寺
  • 谭拓寺
  • 山寺
  • 净寺
  • 云门寺
  • 崇安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