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萧何《九章律》与秦律的关系
《汉书·刑法志》:"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师古曰:"捃摭,谓收拾也。"所谓"捃摭秦法"亦即史书中所说的萧何收藏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一事 。萧何《九章律》只是删除了秦律中某些不合时宜的条文,至于秦律的法律原则、指导思想及其科罪定刑的标准,萧何并未加以更改。前引梁玉绳的论断也说明,被汉时视为秦之苛法的挟书、参夷、妖言诽谤、收孥相坐等律令,是在汉朝建立以后的高祖到文景时期逐渐废除或修改的。如果当初萧何已在《九章律》中尽除秦苛法,那么汉初列位天子就不会有这么多"德音"可发了。
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具体的例证。这批汉简共收录奏谳书二十多份,主要是秦和汉初的,其中汉初部分所引用的律文有助于我们了解汉初法律与秦律的关系 。下面就做一简要分析。
1.《奏谳书》之一:"律:变(蛮)夷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非曰勿令为屯也;及虽不当为屯,窑已遣,毋忧即屯卒",已去亡,当腰斩。
关于蛮夷男子岁出賨钱,见《华阳国志·巴志》:"(秦昭襄)王乃刻石为盟,要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汉兴,(夷人)亦从高祖定秦有功,高祖因复之,专以射白虎为事,户岁出賨钱,口四十。"《后汉书·南蛮列传》:汉朝也在武陵蛮中收取賨布。賨钱代徭赋是秦汉对西南少数民族的一种特殊政策,从史籍记载看,汉简中的这条律文应系承袭秦律而来
"非曰勿令为屯"以下几句,是对前面律文的解释。"屯卒"是一种兵役,"蛮夷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按理不该再服兵役。可是这又涉及另一条法律:毋忧"虽不当为屯",但既已接受尉窑的派遣,身份就是屯卒,屯卒逃亡,就应该受到有关法律的惩罚。廷尉审理的结果,毋忧被判处腰斩。也就是说,汉律屯卒逃亡要处以腰斩之刑。
流传下来的秦律中,尚无相应条文。《史记·陈涉世家》中有戍卒"失期,法皆斩"的记载。戍卒延误时限,尚且问斩;如果逃亡,处罚当更严厉。秦律之戍卒失期与汉律中之屯卒逃亡都属于军事方面的犯罪,因此处罚比较严酷。普通徭役则不然,如秦律《徭律》:"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 因此可以说,在涉及戍卒逃亡等军事犯罪方面,秦汉法律是一致的。
2.《奏谳书》之四:"律:取(娶)亡人为妻,黥为城旦。弗知,非有减也。"
秦简《法律答问》:"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请(情),居二岁,生子,乃告请,乙即弗弃,而得,论可(何)殹(也)?当黥城旦舂。" 男子乙知情而弗弃,所以依律要黥为城旦。还有一例:"甲取(娶)人亡妻以为妻,不智(知)亡,有子焉,今得,问安置其子?当畀,或入公。入公异是。" 从文意看,不知情则不治罪。如果也像上例那样,二人都黥为城旦舂,他们的孩子肯定也会"入公",不可能再有归还(畀)与没为官奴婢的争论了。正因为男子甲不知情而无罪,因而他与逃亡女子所生的孩子才归他所有,而那个逃亡的女子则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从张家山汉简的情况看,"弗智,非有减也"当是对前面律文的解释或补充,而汉代这一解释或补充反而比秦律的"答问"更重。置此不谈,就律本身而言,"取亡人为妻,黥为城旦"在秦与汉初是完全相同的。
3.《奏谳书》之五:武曾是军的奴隶,"楚时去亡,降汉,书名数为民"。后来军发现武,就报告校长池,池与求盗视前去追捕,武与视在格斗中互受剑伤,最后,武以"贼伤人"的罪名被黥为城旦。
秦简《法律答问》:"求盗追捕罪人,罪人格(格)杀求盗,问杀人者为贼杀人,且斵(斗)杀?斵(斗)杀人,廷行事为贼。" 罪人格杀求盗为"贼杀人",则罪人格伤求盗自然为"贼伤人"了。秦律对"贼伤人"的处罚远远重于对"斗伤人"的处罚:"斗以箴(针)、鉥、锥,若箴、鉥、锥伤人,各可(何)论?斗,当赀二甲;贼,当黥为城旦。" 奏谳书中的武虽然已入民籍,不再是奴隶了,但求盗视等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从有罪推定的原则出发而前去追捕时,是把武当做逃奴看待的,因此武以剑击视为"贼伤人"。从武的罪名之确定来看,汉初仍遵循秦律关于"贼伤人"的定罪标准。而武被处以黥城旦之刑,也与上面所引秦律完全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