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巡阅使:兼管两省或三省(有的不辖省,如长江巡阅使),类似于前清的总督,但设置无一定法则,多因人而设,废置不常。但实际权限因人因时而定,未必真有能力掌管所辖诸省。
2、督军:各省的军事长官。在不同时间正式名称不同,但职责权限大同小异(下文中一般通称督军),各时间的名称演变如下:
1)都督:辛亥各省起义后,一律推举都督,至民国后不改。贵州、黑龙江、福建等少数几省先后一度裁撤都督改设护军使。
2)将军:1914.6.30袁世凯裁撤各省都督,命以将军“督理某省军务”。
3)督军:1916.7.6黎元洪改将各省将军督理军务一律改称“督军”,重新任命。 4)督理、督办:1922年以后,各省先后由督军改称督办(称“督办某省军务善后”);或由督军改称督理(称“督理某省军务善后”),再改称督办。
5)其他:如南方各省,有时用某省总司令名义,或用清乡督办、善后督办等名义,有时以省长兼管军民两政,不同时间表现不同,且不一定由北京政府任命。
另外,象热河、察哈尔、绥远三特别区设都统,还有一些边疆地区设置有特设官职。
3、护军使:不常置。有两种:一种是在不设督军的省(如黑龙江、贵州、福建等)以护军使节制全省陆军,直属中央,地位相当于督军;另一种是只辖省内一个地区,由督军调遣,权限接近于镇守使。
4、镇守使:设置于省内某一要地,职权与前清总兵类似(有不少镇守使就是有原总兵改置),相当于今天的省军分区司令。镇守使均由中央陆军部任命,常由现役师、旅长(中、少将)中派充。
5、其它:如京师设有步军统领、卫戍司令等。还有一些临时设置的官职,如南京留守、宣抚使、宣慰使、边防督办、经略使、镇抚使、筹边使、查办使、陆军检阅使等等,不一一列举,统列于最后。
2、督军:各省的军事长官。在不同时间正式名称不同,但职责权限大同小异(下文中一般通称督军),各时间的名称演变如下:
1)都督:辛亥各省起义后,一律推举都督,至民国后不改。贵州、黑龙江、福建等少数几省先后一度裁撤都督改设护军使。
2)将军:1914.6.30袁世凯裁撤各省都督,命以将军“督理某省军务”。
3)督军:1916.7.6黎元洪改将各省将军督理军务一律改称“督军”,重新任命。 4)督理、督办:1922年以后,各省先后由督军改称督办(称“督办某省军务善后”);或由督军改称督理(称“督理某省军务善后”),再改称督办。
5)其他:如南方各省,有时用某省总司令名义,或用清乡督办、善后督办等名义,有时以省长兼管军民两政,不同时间表现不同,且不一定由北京政府任命。
另外,象热河、察哈尔、绥远三特别区设都统,还有一些边疆地区设置有特设官职。
3、护军使:不常置。有两种:一种是在不设督军的省(如黑龙江、贵州、福建等)以护军使节制全省陆军,直属中央,地位相当于督军;另一种是只辖省内一个地区,由督军调遣,权限接近于镇守使。
4、镇守使:设置于省内某一要地,职权与前清总兵类似(有不少镇守使就是有原总兵改置),相当于今天的省军分区司令。镇守使均由中央陆军部任命,常由现役师、旅长(中、少将)中派充。
5、其它:如京师设有步军统领、卫戍司令等。还有一些临时设置的官职,如南京留守、宣抚使、宣慰使、边防督办、经略使、镇抚使、筹边使、查办使、陆军检阅使等等,不一一列举,统列于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