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梅氏书平》考证思路的创新
如前所述,丁若镛对阎若璩《古文尚书疏证》十分推崇,但在具体的考证路径上,也有所突破。下面试举几例:
《疏证》:从篇数上考证。认为《汉书•艺文志》说鲁共王坏孔子宅得古文《尚书》,孔安国考定多16篇,《楚元王传》所记也说逸书为16篇,关于古文《尚书》见于西汉者都是如此。而梅赜所得却增多25篇,篇数不合。
《书平》:计篇而为三十一者,孔壁之真本加之以《书序》一篇、伪《太誓》一篇,则三十三篇也,加之以增多二十四篇则五十七篇也。计篇而为三十四者,郑氏之新本,序在额外,而伪《太誓》三篇也,加之以增多二十四篇则五十八篇也。若伏生之本二十九篇,本无分出,何又计卷?孔祭酒非不知也。计将以郑注《尚书》,医然归之于伏氏之学,故诬之如是岂不惜哉?〔18〕
阎若璩从篇数上考证,得出一个简单的不等式:16≠25。丁若镛从篇数上考证,得出孔颖达之伪。梅书则极力想与孔祭酒吻合,《正义》尚伪,况梅书乎?
《疏证》:从篇名上考证。汉代所得古文《尚书》篇名,信郑康成所说,为《舜典》、《汩作》、《九共》、《大禹谟》、《益稷》、《五子之歌》、《嗣征》、《典宝》、《汤诰》、《感有一德》、《伊训》、《肆命》、《原命》、《武成》、《旅獒》、《冏命》凡16篇,而晚出之书无《汩作》、《九共》、《典宝》等,篇名不合。
《书平》:《书》有《弃稷》本无《益稷》,虽弃名稷官不宜连称,《弃稷》之解明在《周语》,何谓弃名?…《弃稷》本作于太康之时,与《五子之歌》相连为篇,不可改也。
梅书屡合郑注,丁若镛每驳郑注,以证梅书之伪。
《疏证》:从文字用法、典制上、史实内容和撰书义例上考证。如:“古文传自孔氏,后惟郑康成所注者得其真。今文传自伏生,后惟蔡邕石经所勒者得其正。今晚出书:昧谷,郑作柳谷;心、肾、肠,郑作忧、肾、阳。”〔19〕
《书平》:郑(康成)云:阳伯犹言春伯,春官秩宗也…是时契为司徒,掌地官矣,又举禹掌天官矣。按撰传者本凭空白撰,为不可知之词。郑虽辛苦,注解宁得晓然?禹之百揆在尧崩之后。郑谓是年禹为天官,何据矣?又与传文何涉?郑云仪当为羲仲之后也。〔20〕
此为丁若镛论郑注《书大传》中一段,梅书总想合郑注,阎若璩总信郑注,而丁若镛偏屡诘郑注。一以原典圣贤为真。仅仅一篇《书大传》郑注,丁若镛即指出郑注差误有十余条之多。郑所注者何得为真?和阎若璩专以文字、典制、史实内容、撰书义例上分条考证,显示出对考证方法的突出所不同的是,丁若镛则没有刻意突出这些方法,而是运用这样一些相同或相似的方法,巧妙地融合在对某一本书或某一条史实的考证上。换句话说,阎若璩是以方法论为纲,以考证对象为目;而丁若镛则是以考证对象为纲,综合运用多种方法。
此外,《疏证》还从行文体例、地理设置沿革等方面进行考证。这些考证无一不被后人信服,丁若镛则更多的从古籍源流和古书义理上进行考证。将历代所传《尚书》及其注本一一筛过,去伪存真,驳诘建新。他既肯定并承续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同时也有所超越与创新。限于篇幅,这里不再一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