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汉中讯(记者李杰贺龙)8月25日21时50分许,佛坪县法院负责人马某驾驶陕 FA333 警号小客车,行至汉中市区民主街西口时突然驶向右侧人行道,撞上小广场上治安岗亭,导致2名正在执勤的**轻伤,治安岗亭损坏。昨天,记者从汉中警方获悉,经对马某检测,其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分。马某在8月27日承担两名受伤人员全部医疗费用,并赔偿误工费、经济损失等费用10200元,赔偿**治安岗亭损失费2000元。
昨天,汉中市警方表示,经****部门初查,肇事者马某由于当晚事发时段遇大暴雨,驾驶经验不足,事发时刚好手机有来电,接电话时操作失误,造成本次事故。事发后,马某担心与对方发生冲突,引发不必要麻烦,便离开现场,于次日9时许主动到**部门接受调查,**部门对其采血检测,未检测出酒精成分。随后,马某多次主动到医院看望受伤人员,向对方表示歉意。8月27日,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马某承担受伤人员全部医疗费用,并赔偿误工费、经济损失等费用10200元,赔偿**治安岗亭损失费2000元,事故善后事项处理完结。
昨天,本报汉中记者站接到多名读者电话,认为马某身为佛坪县法院主持工作负责人,在八小时以外违规使用警车,违反法院警车管理相关规定,上级部门应该对其严肃处理,给市民一个交待。另外,其事发后第二天9时才到**大队接受处理,这时再进行血液酒精检测,能否真实反映事发当晚血液中酒精含量?
汉中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记者,马某至少在两个方面存在问题,事发后离开肇事警车,不救助受伤执勤**,涉嫌致人受伤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