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那种把作为力量或能力的自由与原始意义上的自由相混淆的做法,不可避免地
会导向把自由视为财富(wealth);而且它还可以使人们利用“自由”这一术语所具有
的一切号召力以支持那种重新分配财富的要求。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自由和财富都
是大多数人所欲求的美好物事,而且尽管它们两者也常常是我们获致我们所希望的其他
物事的必要条件,但是它们却依旧不同,更不应当混为一谈。我是否是我自己的主人并
能够遵循我自己的选择,与我对之必须做出选择的可能性机会是多还是少,纯属两个完
全不同的问题。一个享有豪奢生活但须唯其君王之命是从的朝臣,可能会比一贫困之农
民或工匠更少自由,更少能力按自己的生活方式生活和选择自己认为有益的机会。同理,
一位统率军队的将领或一位指挥大建设工程的负责人,可能在某些方面拥有颇无限制的
巨大权力,但较之最贫困的农民或牧民将军或工程指挥者的自由却可能更少,更易于按
其上级的命令去变更自己原有的意图和计划,更少能力改变自己的生活或决定何者对其
最为重要者。
如果欲对自由进行明确且严格的讨论,那么对自由的定义就毋须取决于是否每个人
都视这种自由为一善物。一些人很可能不会珍视我们所关注的自由,也不认为他们从此
一自由中获致了巨大的裨益,甚至还会为了获取其他的利益而随时放弃此种自由;有些
人可能更极端,甚至认为按自己的计划和决策行事的必要性,与其说是一种利益,毋宁
说是一种负担。但是,自由却可能是可欲的,尽管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利用它。在这里,
我们将不得不考虑这样两个问题:一是大多数人从自由中获致的裨益是否取决于他们使
用自由提供给他们的诸种机会,二是对自由的主张是否真的要以大多数人为自己谋求自
由为基础。我们从所有的人的自由中得到的裨益,很可能并不是从那些为大多数人公认
的自由之效果中获致的;更有甚者,自由不仅是透过它给我们所提供的诸多较为显见的
机会来发挥其有益作用的,而且也是透过它对我们所设制的某种戒规来发挥这种作用的。
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还必须认识到,我们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时也有可能是悲苦的。
自由并不意味着一切善物,甚或亦不意味着一切弊端或恶行之不存在。的确,所谓自由,
亦可以意指有饥饿的自由,有犯重大错误的自由,或有冒生命危险的自由。在我所采纳
的自由的原始意义上,一个身无分文的流浪汉,虽凑合地过着朝不保夕的生活,但的确
要比享有各种保障且过着较舒适生活的应征士兵更自由。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自由
因此而在表面上看来并不一定比其他的善更可取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正是这种独特
的善需要一个独特的称谓。就这个问题而言,尽管“政治自由”和“内在自由”作为
“自由”这一术语的久已确立的替代语仍存在不少问题,但是我们如果在使用它们的时
候稍加谨慎,就不太可能导致混淆。然而,“能力或力量”意义上的“自由”观,是否
应当容许,实属问题之所在。
然而,我们必须驳斥这样一种说法,即由于我们采用了同一术语来指涉各种自由,
所以它们乃是同类的不同变种。这实是产生危险谬论的根源,甚至是一种会导出最为荒
谬结论的语言陷阱。力量或能力意义上的自由、政治自由和内在自由这三者状态,一如
上述,实与个人自由的状态不同,因为我们不可能通过少许牺牲其中的一种状态以求较
多地达致另一种状态而最终获致自由的某种共通品格。当然,我们也许可以通过这种交
换的方式而实现以一种善物去替代他种善物。但是,有些人却认为各种自由状态中的确
存有某种共通的要素,而且基于这种共通要素,人们可以就这种交换对自由的影响展开
讨论。这种观点实属愚昧,充其量也只是那种最为拙劣的哲学现实主义(philosophical realism)的论调:它居然认定,由于我们用同一术语来指称这些状态,所以这些状态中也就一定具有一种共通的品格。但是,事实上,我们对各种自由状态的诉求,所依据的理由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同的,而且这些状态是否存在亦会导致不同的结果。如果我们必须在这些状态之间做出选择,那么这种选择亦不能通过追问自由作为整体是否会得到增进的方式来进行,而只能通过确定这些不同状态中何者能得到我们更高评价的方式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