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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了一遍治外法权忽然发现我智商捉鸡了。。。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二楼整理一下


IP属地:北京1楼2013-01-25 11:30回复
    1.民国时期的治外法权是不平等的,不是现在的治外法权;
    2.逃犯逃到租界时得看他是否拥有所在租界的国籍;
    3.疑犯逃到租界后,或是逃到国外后,对方有权利禁止中方搜查;
    4.租界的属于租界所有国的国民拥有当时意义上的治外法权,但是现在这一条例现在根据国际惯例只适用于国家元首及外交官等。
    5.当时意义上的不平等的“治外法权”又叫“领事裁判权”,这两个的区别就是领事裁判权是单方面不平等,现代通用意义的治外法权是双方面平等。(这就是为什么孙中山逃到英国使馆,中国要不到人。。。。)


    IP属地:北京2楼2013-01-25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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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
      1.外国侨民在租界居住,受到租界保护;租界当局享有领事裁判权(1943年国民政府与英美签约废除英美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的一些特权中的“治外法权”,可以理解为“领事裁判权”,而非是今天意义上的“治外法权”);
      2.本国嫌疑犯进入租界,当时的中国政府虽可定罪但军队无权进入租界搜查。租界巡捕或华界**不得越界抓人,罪犯逃入租界需要通过引渡程序才能抓捕。这个决定权就成了别国的了,租界人家不抓罪犯,你也没办法。
      3.以上“治外法权”的理解仅适用于民国时期,现在的治外法权的平等体现就是王利军被要回来了,而当时“治外法权”的不平等体现就是孙中山没被要回来。


      IP属地:北京3楼2013-01-25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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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北京4楼2013-01-25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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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会来细细琢磨下


          5楼2013-01-25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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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了看到了
            不同时期权限也就不同了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3-01-26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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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呜呜,一直以为治外法权是美国当太平洋#×之类的事……


              IP属地:广西7楼2013-01-26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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