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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免责声明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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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的普及,通过网络组织的各类活动日渐增多。各类网络活动的组织者一般在组织活动之前的公告里发布诸如“如出现意外,第三人侵害与本活动组织者无关,本组织者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之类的免责声明,主要是声明免除组织者对参加者的法律责任。我认为在此有必要对此现象进行法律分析,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第一、组织者所做的免责声明是单方意思表示,依法不对活动参与者产生法律效力。显而易见,免责声明是活动组织者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所做的单方意思表示,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根据法理精神,平等的民事主体不能将自己的意思表示强加给另一民事主体的原理,单方的意思表示不能约束作出意思表示以外的人,此免责声明对活动参与者没有约束力。
  第二、活动组织者与活动参加者签定的部分免责协议无效。在实践中,有些活动组织者意识到前边提到的那个问题,于是就单独和活动参加者签定免责协议,以免除自己对参加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活动的组织者与参加者签定的上述免责协议无效。
  第三、组织者是否应对参加者承担法律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从法律一般规定来看,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即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但亦有特殊责任如《民法通则解释》142规定的.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所以组织者是否有责任应当进行个案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综上所述,活动组织者所做的免责声明对参加者没有约束力,组织者与活动参加者签定的部分免责协议无效,活动组织者是否对参加者承担法律责任应具体分析。


1楼2013-02-01 13:2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