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控制程序
1.目的
为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性有害因素,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保障职工健康,加强女职工保护,特制订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加工作业场所,规定了在公司生产制造过程中,对粉尘、有害气体、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控制、治理以及职工劳动保护的要求。
3. 定义
无
4.职责
4.1行政部负责职业病、职业中毒的预防和控制。
4.2生产部负责生产现场职工劳动保护以及职业卫生控制的各项措施的落实。
5.程序
5.1职业卫生预防
5.1.1物料的采购选用应积极采用低毒、无毒材料。
5.1.2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在项目可行性认证阶段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评价,并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其中含有有害因素的,必须同时采取对有害因素的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的过程措施。
5.1.3特种设备的购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危化物品的使用和贮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1.4食堂应认真做好食品卫生工作,不得使用过期变质的食品、农药残留量超标的食品,食堂所使用的油盐酱醋等均应有QS标志(食品安全标志)。
5.2职业卫生控制
5.2.1生产部根据危险源的辩识情况,对企业生产制造过程中职业危害因素制订控制措施,在管理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定期(每月1次)进行安全生产的现场检查。
5.2.2各部门或车间严格按照生产制造工艺要求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控制,对容易发生职业伤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提供中文说明或指导书,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2.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等。
5.2.4生产部认真组织对生产制造设备进行保养和润滑,防止作业现场噪声超标,对噪声和振动较大的生产制造设备,其作业人员每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5.2.5车间对所有防尘防毒设备设施须加强管理和维护,对产生粉尘的生产作业场所采取湿法作业,生产部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每月下发营养费。
5.2.6生产部每年组织对生产现场的有毒有害作业点进行委外监测,凡强度超标应在制造工艺和生产设备上予以调整治理。
5.2.7行政部组织各级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穿戴、职业急性中毒的应急处理等,并对培训效果进行验证。
5.2.8行政部按规定每年组织对接触有毒有害的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全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健康档案。
5.3职业伤害处理
5.3.1公司生产制造过程中,可能发生工伤事故或中毒、中暑、职业性皮肤病、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职业性耳聋、振动性疾病等职业伤害。
5.3.2公司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按《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执行,生产部和各部门协助、配合事故的处理.
5.3.3轻度中暑事故发生后,应将中暑患者立即移往通风的区域,解开领口,喂服仁丹、十滴水、藿香正气水等解暑**;中度、重度中暑事故发生后,应将患者立即送就近医院急救。
5.3.4急性职业中毒或人数较多的(3人以上)食物中毒,应立即报市疾病控制中心。
5.3.5职业病的确定由市职业病防治院作出鉴定,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5.3.6公司一旦发现职业病,应立即上报市卫生监督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慢性职业中毒和慢性职业病应在1周内,由行政部会同生产部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制订防治措施。
5.3.7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或患职业病的员工,经劳动行政能力鉴定委员会诊断后,凡不宜从事原工作者,须由本人提出,行政部予以适当调整岗位或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1.目的
为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性有害因素,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保障职工健康,加强女职工保护,特制订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加工作业场所,规定了在公司生产制造过程中,对粉尘、有害气体、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控制、治理以及职工劳动保护的要求。
3. 定义
无
4.职责
4.1行政部负责职业病、职业中毒的预防和控制。
4.2生产部负责生产现场职工劳动保护以及职业卫生控制的各项措施的落实。
5.程序
5.1职业卫生预防
5.1.1物料的采购选用应积极采用低毒、无毒材料。
5.1.2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在项目可行性认证阶段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评价,并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其中含有有害因素的,必须同时采取对有害因素的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的过程措施。
5.1.3特种设备的购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危化物品的使用和贮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1.4食堂应认真做好食品卫生工作,不得使用过期变质的食品、农药残留量超标的食品,食堂所使用的油盐酱醋等均应有QS标志(食品安全标志)。
5.2职业卫生控制
5.2.1生产部根据危险源的辩识情况,对企业生产制造过程中职业危害因素制订控制措施,在管理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定期(每月1次)进行安全生产的现场检查。
5.2.2各部门或车间严格按照生产制造工艺要求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控制,对容易发生职业伤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提供中文说明或指导书,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2.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等。
5.2.4生产部认真组织对生产制造设备进行保养和润滑,防止作业现场噪声超标,对噪声和振动较大的生产制造设备,其作业人员每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5.2.5车间对所有防尘防毒设备设施须加强管理和维护,对产生粉尘的生产作业场所采取湿法作业,生产部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每月下发营养费。
5.2.6生产部每年组织对生产现场的有毒有害作业点进行委外监测,凡强度超标应在制造工艺和生产设备上予以调整治理。
5.2.7行政部组织各级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穿戴、职业急性中毒的应急处理等,并对培训效果进行验证。
5.2.8行政部按规定每年组织对接触有毒有害的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全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健康档案。
5.3职业伤害处理
5.3.1公司生产制造过程中,可能发生工伤事故或中毒、中暑、职业性皮肤病、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职业性耳聋、振动性疾病等职业伤害。
5.3.2公司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按《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执行,生产部和各部门协助、配合事故的处理.
5.3.3轻度中暑事故发生后,应将中暑患者立即移往通风的区域,解开领口,喂服仁丹、十滴水、藿香正气水等解暑**;中度、重度中暑事故发生后,应将患者立即送就近医院急救。
5.3.4急性职业中毒或人数较多的(3人以上)食物中毒,应立即报市疾病控制中心。
5.3.5职业病的确定由市职业病防治院作出鉴定,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5.3.6公司一旦发现职业病,应立即上报市卫生监督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慢性职业中毒和慢性职业病应在1周内,由行政部会同生产部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制订防治措施。
5.3.7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或患职业病的员工,经劳动行政能力鉴定委员会诊断后,凡不宜从事原工作者,须由本人提出,行政部予以适当调整岗位或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离职手续。